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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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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Word格式.docx

(主席令第63号) 

  5、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得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与其她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得应纳税所得额30%得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令第600号) 

  6、中央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与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得支持各市(州)、有扶贫任务得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得资金。

(川财农〔2017〕102号) 

  7、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贫困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得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与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与生产能力、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等。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禁止性用途与中央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同。

(内财农〔2016〕38号) 

  8、县级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就是有扶贫任务得县(市、区)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得资金。

主要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她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对贷款坏账得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得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

(川财办〔2017〕21号、内财发〔2017〕4号) 

  9、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就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得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后,仍面临得与就学直接相关得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得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与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救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得特殊困难。

基金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由各县(市、区)合理把握发放标准,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基金支付能力等相关因素确定“差别化”救助标准。

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得,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基金得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得基本管理程序。

(川财办〔2017〕22号、内财发〔2017〕5号) 

  10、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就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得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瞧病就医直接相关得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基金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区)区域内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且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得贫困患者。

主要就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得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得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得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贫困人口瞧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得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得基本管理程序。

(川财办〔2017〕20号、内财发〔2017〕7号) 

  11、特殊困难帮扶基金。

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就是指市、县(市、区)政府使用政府拨付得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得,用于贫困对象在享受各种帮扶措施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得困难,给予分类帮扶得资金。

基金救助范围为: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得对象;

家庭成员有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得贫困对象;

无法完成学业得在校在籍贫困学生对象;

其她特殊对象。

市、县(市、区)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帮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年·

户,特殊困难对象封顶不超过10000元/年·

户;

对特别救助对象,采取“一事一议”得办法,集体研究解决。

由各县(市、区)要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合理把握发放标准,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与基金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救助。

市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得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报—县(市、区)初审—市级部门复审—审批—发放”得基本管理程序;

县(市、区)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得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报、村级初审、乡镇复核、县(市、区)审批”得基本管理程序。

(内财发〔2017〕6号) 

  

(二)金融支持政策 

  1、扶贫小额信贷。

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得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得信用贷款。

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得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础利率,具体以各县(市、区)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得合作协议为准。

原则上按5%得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得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

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得原则,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得贫困户给予贴息。

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她违约行为得,不予贴息。

(川扶贫移民发〔2015〕190号) 

  2、贷款奖补。

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得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得1%给予补贴。

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得80%予以财力补助。

(川办发〔2015〕85号) 

  3、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与方法,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加快规划编制、深化银政合作、推进城乡统筹、强化产业支撑、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发展能力。

(开行发〔2015〕605号) 

  4、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推动县级自助中心建设;

提高贷款资助精准度,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得预申请工作;

完善贷款管理机制,推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转变;

拓宽还款渠道,优化贷款服务。

(开行教助中心〔2016〕24号) 

  (三)产业发展政策 

  1、各县安排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到贫困户得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年度到县资金总额得70%,大力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

  2、实现1户贫困户有1项增收项目,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打造“跨村联乡”特色产业、产业有专业合作组织或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

(川委发〔2011〕21号) 

  3、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探索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前提下,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得资产,以优先股得形式,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得扶贫对象,与其她已量化得集体资产股份一起,通过集体资产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扶贫。

(川农业〔2016〕18号) 

  4、重点培育一批旅游扶贫示范社与休闲旅游示范社。

(川办函〔2016〕65号) 

  5、支持全省沼气建设、牧区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

(川财农〔2015〕234号) 

  6、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得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得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川发改赈〔2016〕200号) 

  7、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为贫困户提供代种代耕、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专业化服务;

在贫困乡村建立经营服务网点,健全拓展产地直销渠道。

组织供销社电商平台销售贫困户农产品,解决贫困农民卖难问题;

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得培育,建立完善合作社内部按照交易额返利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得分配制度,形成带动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得长效机制。

(川供社〔2016〕71号) 

  8、实施“12345”现代农业产业提升行动。

2017年,两个园区提质扩面,启动建设三条产业带、四个功能区、五个万亩产业示范片发展达到5万亩以上。

 

  9、实施内江市“351”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打造30个类型多样、充满活力、富有魅力得重点小镇,培育515个重点村得特色农业产业,落实1049名“第一书记”得工作职责。

  (四)就业创业政策 

  1、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得,给予一定得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

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得,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得补贴。

(川人社发〔2016〕26号) 

  2、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院校得,免交学费。

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3、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与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得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将经工商登记注册得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得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得,由财政给予贴息。

  4、在当年计划退出得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人·

月。

(内人社办〔2016〕192号) 

  5、对有培训意愿得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

人得食宿、交通补助。

  6、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得,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7、对建档立卡得毕业年度贫困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800元;

对建档立卡得毕业年度5年内得贫困大学生,凡本人申请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得,全部推荐参加见习,纳入见习补贴范围。

毕业2年内得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毕业3至5年内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同级财政支出。

(内人社发〔2016〕50号) 

  8、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中年龄大确实难以实现转移就业得人员,重点开发孤寡老人与留守儿童瞧护、残疾人照料、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制,进行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兜底安置,并按不超过500元/人/月进行岗位补贴。

  9、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得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得,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得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得60%,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得,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得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川人社发〔2016〕26号、内人社发〔2016〕50号) 

  1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得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得,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通过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给予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培训合格未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得给予培训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得,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具有相应培训能力得技工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组织培训,通过培训合格得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400元/人。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得,参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得,给予培训人员50元/天得交通、食宿补助(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结算)。

(内人社发〔2016〕50号,内人社办〔2016〕192号) 

  12、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得扶贫对象,给予免费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等政策扶持,符合规定条件得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3年内给予财政贴息。

将经工商登记注册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得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内人社发〔2016〕50号,成银发〔2016〕143号) 

  13、对有创业愿望且有创业能力得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组织开展电子商务、SYB等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培训补贴800元/人。

并为创业培训合格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

  (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国家与省级补助面积可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

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得60%给予支持。

  2、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市县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整改工作,自查主要包括搬迁对象、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补助标准、资金使用、脱贫政策、组织保障、档案资料等8个方面。

(川发改赈〔2016〕470号) 

  3、每年3月底前,各地开展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得自查、督查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到户到人“花名册”上报至上一级扶贫移民部门备案。

9月,各地向上一级扶贫移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次年易地扶贫搬迁调整规模。

10月,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次年易地扶贫搬迁分县年度搬迁计划。

11-12月,各地根据年度搬迁计划,锁定搬迁对象到户到人,并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与省“六有”大数据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川发改赈〔2016〕314号) 

  (六)医疗救助政策 

  1、“十免四补助”。

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与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与辅具适配按平均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得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

年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

年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川委厅〔2015〕23号、内委办发〔2017〕65号) 

  2、贫困人口就医严格实行县域内就诊制度,因当地条件限制确需上转时,必须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医疗机构支持得,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会诊查房等多种方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力争2016年底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98%以上。

(川卫函〔2016〕193号) 

  3、到2018年底,对我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与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得农村特困人员与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得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有条件得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需求与医疗服务及保障水平,扩大专项救治得人群及病种范围。

(川卫发〔2017〕40号) 

  4、实行先诊疗后结算。

对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机构通过四川省贫困人口就医信息管理系统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参保身份与救助对象身份审核,与贫困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只结算个人承担费用。

(内卫计办发〔2017〕70号) 

  5、开展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每人免费健康体检1次。

(内脱贫办发〔2017〕65号) 

  6、实施“两保、三救助、三基金”医保扶持。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全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得顺序予以保障,统筹使用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与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

(内委办发〔2017〕65号) 

  7、从2017年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指定得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

(内委办发〔2017〕65号)。

  (七)社会保障政策 

  1、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得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

人得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缴费基数可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40%确定。

  2、从2016年起,对全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四川户籍残疾人中得非低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每个对象得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对象年收入得差额为准。

如国定贫困线未作调整,则扶贫补贴标准一次核定,2016年-2020年五年有效。

(川财社〔2016〕2号) 

  3、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与二级得残疾人;

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川民发〔2016〕195号) 

  4、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向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得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内脱贫领发〔2016〕8号) 

  5、全市建档立卡得农村贫困户中,其共同生活得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得农村居民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

(内脱贫办发〔2016〕1号,内脱贫领发〔2016〕8号) 

  6、从2017年1月至6月按照2016年低保标准发放,从7月起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360元/年·

人。

(内委办发〔2017〕34号) 

  (八)教育扶贫政策 

  1、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在2020年前入学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面上得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其中: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据实免除;

对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得民办幼儿园就读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费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得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川财教〔2015〕230号) 

  2、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得基础上,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得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新入学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入学得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得标准给予资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直到相应学业阶段得学业结束。

  4、雨露计划即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政策。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本人或家庭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每位学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至毕业。

享受本项扶持政策得同时,符合条件得仍可享受国家其她教育资助政策。

(川扶贫移民发〔2015〕286号) 

  5、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将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寄宿学生,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川教函〔2016〕423号) 

  6、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两类四种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得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与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含民办学校)。

免学杂费得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承担20%。

中央补助资金按免学杂费人数与财政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川财教〔2016〕170号) 

  7、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将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优先纳入免学费享受范围,并同时享受学校最高等次国家助学金。

(内教计〔2016〕166号) 

  (九)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1、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解决农村公路“有路缺桥”问题,省按照渡口改公路桥0、44万元/平方米、桥梁新建1、5万元/延米得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川办发〔2016〕17号) 

  2、优先安排解决贫困县以及县内得贫困村及水利化程度低、易发旱灾等级高得旱山村、缺水村或比较效益高但灌溉效率低、面源污染严重得行政村。

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得85%;

对其她县(市、区),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得70%。

(川财农〔2015〕198号) 

  3、加快构建精准到户得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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