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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卫生监督管理,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2017年9月,内容,医疗废水基本知识医疗废水监管法律依据医疗废水监管职责界定医疗废水监督检查要点及方法,医疗废水基本知识,医疗废水的概念,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006年1月1日)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2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采用了该定义),医疗废水的概念,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12-10实施)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

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医院污水:

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医疗废水的概念,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

2004医院污水hospitalsewage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排出的含有大量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污水。

按医院性质可分为传染病医院污水和综合医院污水;按污水成分可分为有放射性医院污水、废弃药物医院污水、含重金属离子医院污水。

医疗废水的来源及危害,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1.5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1.5.1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

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

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

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

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1.5.2医院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害。

1.5.3医院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1.5.4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

1.5.5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

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和-放射性,在人体内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医院污水处理原则,1.6.1全过程控制原则。

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1.6.2减量化原则。

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

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1.6.3就地处理原则。

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1.6.4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1.6.5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

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1.6.6生态安全原则。

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医院污水的收集,2.1.1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2.1.2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

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医院污水排放量2.2.1医院污水排放量1、新建医院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3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

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

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小型医院(100床以下):

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

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预处理医院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4.1.1化粪池用于医院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

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的原理是通过沉淀的作用先将有机固体污染物截留,然后通过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降解。

沼气净化池处理效率优于普通化粪池。

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第3.8.23.8.5条确定。

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6。

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4.1.2预消毒池预消毒的目的是降低污水中病原微生物的含量以减少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机会。

1、传染病医院病人的排泄物进行预消毒后排入化粪池。

2、传染病医院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必须预消毒,预消毒池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

常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等,粪便消毒也可采用石灰。

3、对于普通综合医院,可不设预消毒池。

4、生化处理如采用加氯进行预消毒则需进行脱氯,或采用臭氧进行预消毒。

4.1.3格栅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宜设置格栅,格栅井与调节池可采用合建的方式。

4.1.4调节池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

连续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日处理水量的3040%计算。

间歇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医疗废水的处理工艺,5.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

清掏周期为180360。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

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表要求设计。

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mg,照射剂量3040Jcm,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或由试验确定。

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臭氧用量应大于10/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放射性废水处理技术,7.1放射性废水来源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诊断、治疗过程中患者服用或注射放射性同位素后所产生的排泄物,分装同位素的容器、杯皿和实验室的清洗水,标记化合物等排放的放射性废水。

7.2放射性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排放标准7.2.1放射性废水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

7.2.2废水量为100200L/床.d。

7.2.3医院放射性废水排放执行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在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其总1Bq/L,总10Bq/L。

7.3放射性废水系统及衰变池设计7.3.1放射性废水应设置单独的收集系统,含放射性的生活污水和试验冲洗废水应分开收集,收集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的特种管道,一般为不锈钢管道或塑料管。

7.3.2放射性试验冲洗废水可直接排入衰变池,粪便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或污水处理池净化后再排入衰变池。

7.3.3衰变池根据床位和水量设计或选用。

7.3.4衰变池按使用的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衰变池可采用间歇式或连续式。

7.3.5间歇式衰变池采用多格式间歇排放;连续式衰变池,池内设导流墙,推流式排放。

衰变池的容积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计算。

7.3.6衰变池应防渗防腐。

7.4监测和管理7.4.1间歇衰变池在排放前监测;连续式衰变池每月监测一次。

7.4.2收集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处理池每半年清掏一次,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

GBZ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污水处理工艺,2.0.8一级处理primarytreatment采用机械方法对污水进行的初级处理过程,又称机械处理。

系由格栅、格网、沉砂池、调节池、一次沉淀池和污泥处理设施等组成,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可作为其他处理(如消毒、生物化学处理等)的预处理。

2.0.9二级处理secondarytreatment由一级处理和生物化学或化学处理组成的污水处理过程。

除一级处理中包括的处理设施外,通常还包括生物化学处理设施(如活性污泥曝气池、接触曝气池、生物滤池等)、二次沉淀池和消毒系统等。

2.0.10深度处理tertiarytreatment经一级和二级处理的污水,为进一步减少其污染程度而进行的再处理过程。

又称三级处理。

包括比二级处理更进一步的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化学处理。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3.1.2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3.1.4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3.2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工艺3.2.3适用范围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适用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

3.3二级处理工艺3.3.3适用范围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排入自然水体的综合医院污水处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水质检测,6.1污水取样与监测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表第1622项,表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总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

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1.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监测频率6.1.3.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次。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次。

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

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

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

每日监测不少于次,和每周监测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次。

6.1.3.5采样频率:

每小时采样次,一日至少采样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规定水质检测,11.2监测分析11.2.1按规定对水质进行监测、记录、保存和上报。

医院污水处理站的主要监测指标有理化指标、生物性污染指标、生物学指标。

1、医院污水理化指标的监测是判断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极为重要。

医院污水水质理化监测指标主要有:

温度、pH值、悬浮物、氨氮、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余氯等。

2、医院污水的生物性污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污染。

常用有代表性的指示生物作为指标。

生物学指标主要指大肠菌群,也有其它生物体的指示生物(如大肠杆菌、粪便链球菌等)。

11.2.2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11.2.3监测频率:

日常监测频率:

生物学指标:

总余氯每日至少2次,粪大肠菌每月不得少于1次。

理化指标: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

每月监测不得少于2次。

执法监测频率:

生物学指标:

总余氯和粪大肠菌每年不得少于4次。

理化指标:

每年监测不得少于2次。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

11.2.4各种指标的监测方法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标准方法或等效方法。

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84662005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排放标准,4.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4禁止向3838、类水域和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

排放标准,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处理要求4.1.1.1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类水域和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排放要求4.1.2.1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

必测项目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

选测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必测项目必须执行。

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标准分级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排入GB3838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4.1.3.2排入GB3838、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级标准。

4.1.3.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处置措施要求。

4.1.4标准值4.1.4.1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1.0.4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1.0.8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对医院污水尚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门诊、病房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就地消毒处理后,方可排人污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站可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增加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医院污水设施运行管理,11.1运行管理11.1.1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纳入医院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1.1.2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

运行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计);达标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大于90%。

11.1.3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1.1.4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须执行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的车间或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1.1.5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设立应急的配套设施或预留应急改造的空间,具备应急改造的条件。

11.1.6鼓励委托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管理。

11.1.7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201340号,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五)医疗废物管理3.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医疗废水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涉及卫生部门管理的相关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16)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规章)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涉及环保部门管理的相关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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