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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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主编周珂副主编孙佑海王灿发,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第一章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的定义和分类,环境法上的环境要受各国环境管理对象和环境立法的制约。

对环境进行分类:

1、按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环绕于人类周围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

社会环境是指人为创造的而又作用于人类本身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和。

它可分为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

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则属于环境法中的环境。

这部分环境由聚落环境、生产环境、交通环境和文化环境等组成。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这部分环境被称为人工环境。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2、按照环境要素分,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按照环境的功能分,可分为农业环境、工业环境、交通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旅游环境等。

4、按是否为人类居住区分,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我国立法和环境管理实践最常见的是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名称。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自然环境对人类起码有三方面的作用:

首先,一定质量的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条件,其次,自然环境是人类取得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源泉,再次,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各种活动的场所,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三、环境对发展的作用首先,环境提供人类活动不可缺少的各种自然资源。

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各种生物生存的基本条件。

其次,环境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废物和废能量进行消纳和同化(即环境自净功能或环境容量)。

最后,环境为人类提供舒适性环境的精神享受。

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四、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

(一)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和发展的现象。

(二)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而使环境的结构和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次生环境问题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环境破坏,另一是环境污染。

第二节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定义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等。

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以环境科学的理论为基础,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人类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其目的是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它的目的、手段和产生的前提与环境保护都是相同的,只是主体范围、活动性质有所不同。

第二节环境保护,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第二节环境保护,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是必然的选择:

首先,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环境压力大,其次,我国的环境已受到严重破坏,最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第三节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建设,一、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自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就成为了历次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核心主题。

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的发展过程。

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意味着从过去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优先转变为了现在的环境保护相对优先;也可以认为,直到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才真正在立法上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地位。

第三节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建设,二、科学发展观三、生态文明建设,思考题,1、简述环境法上环境的定义和分类。

2、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3、简述环境问题的定义和分类。

4、为何要将环境保护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5、简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6、试述科学发展观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概念可整合为: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的特征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环境法是社会法。

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

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第二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一、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目的反映了环境法的发展程度和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决定着整个环境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及适用效应,主要取决于阶级性;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可持续发展观对环境法的目的都有一定的影响。

(一)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实践

(二)我国有关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的二元立法目的在兼顾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二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二、环境法的价值

(一)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环境法的确认性价值环境法的分配性价值环境法的衡量性价值环境法的保护性价值环境法的认识性价值,第二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

(二)环境法本身的价值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的精神准则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第三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可分为:

(一)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三)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四)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三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第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与环境有关的意志关系。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律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

第三,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第四,环境法律关系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第五,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均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一、宪法性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职责: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公民环境权利义务;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

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条)。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

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任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三、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者就环境保护的特定方面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单项法律。

包括综合管理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单行法、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四、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涉及环境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些法律规范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五、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规数量非常多。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六、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七、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规定或体现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本质和特征,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二)产生和发展(三)内容和实施二、预防为主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二)产生和发展(三)内容和实施,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三、综合治理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二)产生和发展(三)内容和实施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途径的多样性治理机制的综合性,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四、公众参与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二)产生与发展(三)内容和实施五、损害担责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二)产生与发展(三)内容和实施,思考题,1、简述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环境法的目的与价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3、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法科学解读。

4、简述环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5、简述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环境法体系模式。

6、简述我国的环境法渊源。

7、简述我国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环境法的主要制度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概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这项制度与“三同时”制度一起,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处于最初始的阶段,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目的。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规划环评,即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评。

2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评价形式筛选对于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环评,筛选后分为以下三类,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第一类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这类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要求在环评中必须有公众参与。

第二类是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管理上要求这类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类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评价报告编写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四)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律责任。

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对有关的行政主管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二、“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这项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时间顺序中仅次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先于其他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即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可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一、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概述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根据所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内容,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行政许可,比如颁发排污许可证;第二类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行政许可,比如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类是针对整体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如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二、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二)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环境行政许可性质分类。

环境行政许可内容分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予以保留并设定为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共计7项:

(1)环境保护设施专门运营单位资质审查;

(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三)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法律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环境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三、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我国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有以下三种:

具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其他机关四、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三)听证(四)监督检查与处理,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五、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环境行政许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个幅度,程度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新环保法第45条专门规定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节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环境标准(environmentalstandards)是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依据环境法律和政策制定的,用以规范有关环境的活动和结果的准则。

广义上也包括专业和行业组织制定的自治性环境管理标准。

(二)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沿革,第三节环境标准与限期治理制度,二、环境标准分类

(一)依据职权范围

(二)依据内容(三)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第三节环境标准与限期治理制度,三、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

(一)ISO14000概况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满足各种类型的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各国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类型的组织的环境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的目的,并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国际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

它用标准和指南的形式规范了环境管理的内容、方式以及认证所需要的审核程序。

第三节环境标准与限期治理制度,

(二)ISO14000的主要内容ISO14000系列标准是一体化的国际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标志、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等等。

与以往的环境排放标准和产品的技术标准等不同,它以市场驱动为前提,具有预防性、可操作性、广泛适用性、自愿性的特点。

ISO14000系列标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也为企业微观环境管理提供了一整套标准化模式,对改善我国宏观环境管理及企业的微观管理将有较大的帮助,并可以进一步改变我国企业的环境形象,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了绿灯。

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一、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概述1清洁生产的概念:

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既可满足人们的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生产方法和措施。

2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

(1)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2)经济效益最大化;(3)环境危害最小化,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二)国外的清洁生产立法(三)我国的清洁生产立法(四)我国清洁生产的主要法律规定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基本措施和管理体制推行责任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实施要求分为三类:

指导性要求、自愿性要求和强制性要求。

激励机制,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二、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

它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3R原则)减量化原则(Reduce)意在减少生产源头的资源投入,要求用尽可能少的原料与能源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

再利用原则(Reuse)旨在延长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时间。

再循环原则(Recycle)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无用的垃圾。

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三)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是紧密联系,互为支撑的。

清洁生产要求在产品生产的整个周期中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生产源头减少资源的耗费,开发资源的可循环利用,遏制污染产生,从而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循环经济崇尚环境友好,主张在产品和消费过程中,以最小的自然资源投入得到最充分的产品产出,同时排放的环境废物尽可能的最少,以减少和避免对环境的危害。

循环经济提供了一种理想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与冲突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平衡点。

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四)国外的循环经济立法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它们将清洁生产纳入预防污染的框架,属于环境法律体系。

经济循环型。

先驱者是德国。

(五)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情况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把“发展循环经济”(第9条)作为倡导性规范。

以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首先推行实施清洁生产是理智的选择,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铺开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

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来说,因此应属于污染预防性立法模式。

从性质上说,我国是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清洁生产立法,与德、日立法体系更为相近。

第五节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2014年新环保法第43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五节排污收费制度,二、排污费的征收

(一)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类,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标准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计算方法(四)加收、减收、免收和缓收(五)征收程序,第五节排污收费制度,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四、排污费征收公告和稽查五、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

(一)针对排污费使用者

(二)针对排污者(三)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第六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三)预警及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第六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四)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时限报告方式分为:

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第七节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一、概念和意义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生态保护红线等机制,对生态环境源头和特定区域实行最严格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目标识别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三、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一)概念和意义环境资源承载力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七节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

(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主要监测对象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力能源资源承载力环境承载力四、生态保护红线

(一)概念与意义

(二)划定生态红线的基本原则,思考题,1、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2、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

3、简述我国现行法关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规定。

4、简述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环境标准的种类及其相互关联性。

5、简述ISO14000系列标准的主要特点。

6、简述清洁生产的概念和我国关于该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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