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2910809 上传时间:2023-06-0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docx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_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

(一):

《社会保险法》出台商业健康险大有可为论文

《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社会保险法》指定的五大保障制度中,医疗保障是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商业保险最早尝试种种模式服务民生的领域之一。

业内多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高管表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商业健康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表示,《社会保险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从而为商业健康险将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提供重要契机。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更高层次、更多样化的健康保障留出了市场空间。

“比如明确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要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诊报销等服务,这为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拓展和服务政府委托业务;它增强了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既有利于医疗服务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控制和降低不合理医疗赔付成本。

”李玉泉说。

昆仑健康董事长兼总裁林瑶珉解释说,国家社保体系通常呈金字塔结构,自下而上分别是:

由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政府强制企业买单的部分、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个人家庭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家庭储蓄、社会储蓄。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解决的是最下面两层的问题。

这也意味着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

谈到《社会保险法》对商业健康险的影响时,林瑶珉表示:

“对商业保险来说,医疗保障是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双方各有各的职能,不存在谁会挤压谁的问题。

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国民财富不断增加,老百姓自己可以支配的收入多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及购买力也都在提高,可以说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只会越来越好。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健康保险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不断积聚,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

“困难体现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对保险行业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行业与医疗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还有待继续加强。

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李玉泉表示。

林瑶珉认为,这些年尽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额度还是很低,对于社会来说仍然存在风险,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并不少见。

因此,无论是医改还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都要注重引导行业走市场化道路。

“除了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外,必须引入商业机构全面解决居民的保障问题。

在自身的保障问题上,如果总是习惯由政府买单,这种思维方式的后果很可怕。

相关部门必须对老百姓加强引导,让他们能够越来越接受多层次保障的观念,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自觉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但这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见效的,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和机构长期的合作和努力。

近年来,健康保险业积极贯彻落实《医改意见》,探索提高居民保障水平、改进保险服务的办法,在全国很多地方开展了代办医保业务,涌现出了“湛江模式”等典型经验,得到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和卫生、社保等有关部委的积极支持。

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稳步发展,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看来,《社会保险法》在健康险部分只明确了过去归农业部管的新农合现在是社保的一部分。

“‘江阴模式’、‘湛江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辅助社保机构做试点,参与经办、赔付等工作。

尽管很有成效,但要看到,保险公司还是处在医疗服务的后端。

未来,商业保险必须从后端走向前端,从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角度入手,帮助社保变被动赔付为主动服务。

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这才是商业保险的优势。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健康险公司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

李玉泉表示,作为专业健康险公司,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一,应始终坚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经营理念。

第二,应强化对医疗风险的控制,提高风险管理专业水平。

第三,应搭建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以健康咨询、慢性病防治和就医指南等特色的综合服务。

第四,应构建集中、规范、高效、灵活的专业运营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大集中的核保核赔管理体系,强化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风险控制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

第五,创新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谈到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发展,朱铭来认为,从国际经验看,健康险业务利润水平不可能很高。

“健康险属于长期业务,只有形成规模经营,才能最终降低成本,实现盈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保险公司做这个是否合适,还值得商榷。

在发达国家,成功的健康险公司基本都位于财富500强行列,业务规模甚至超过大的银行集团。

专业健康险公司还有一点无法回避的劣势是和寿险公司的竞争。

朱铭来说,健康险产品属于薄利产品,经营风险很高。

寿险公司可以靠其他产品和投资拉平收益,专业健康险公司却没有这方面的条件。

专业健康险公司要想发展起来,必须上规模,与医疗体系加强合作。

2009年,国家开始探索新医改,最近又放开医院投资方的资格,这对保险公司是个利好。

专业健康险公司一定要积极参与,争取构建完整的产业链。

至于寿险和健康险是否应该分开经营,形成各自的产业链,朱铭来认为,对寿险公司来说,要想把健康险业务经营好,资本实力、技术实力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公司发展战略中想不想做这块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会认为只要监管部门规定一下,就可以把寿险和健康险行业分开经营,这种想法太简单化了。

要想形成行业经营,不能由监管部门强制规定,而是必须由各个保险公司做好自己的市场定位,经过长期经营,优胜劣汰,最终形成市场自然集中,健康险行业也才能真正成熟起来。

业内多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高管表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商业健康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二):

新《保险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论文

摘要:

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保险法》修订较为全面、系统,有许多条款对商业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文试就新《保险法》中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新保险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商业银行;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文章编号:

1003-4625(2010)05-0114-03中图分类号:

F840.32文献标识码:

A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下称新《保险法》)。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下称解释一)。

它们均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保险法》修订较为全面、系统,有许多条款对商业银行有直接或间接影响,需要其予以关注。

一、新《保险法》中与商业银行有关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成立时间,避免保险责任确定有“空白期”

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该条未明确界定“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实践中,保险人多将保险单认定为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并以签发保险单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致使对投保人已签投保单后至签发保险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从而使保险责任确定有“空白期”。

新《保险法》第13条取消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前提条件,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签发保险单无关。

这有效避免了双方权责确定上的“空白期”,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时,一定要慎重,对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对特定资产或抵押物进行投保时,以及对自身财产投保时,也要关注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条件。

(二)增设不可抗辩,减轻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负担

依原《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而依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还明确保险人此项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关于抗辩的此项新规定,减轻了投保人的负担,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商业银行在对自身财产进行投保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如因某种原因未告知的,可依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来抗辩,尽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赋予提示义务,保障投保人能知悉合同内容

实践中,保险合同中的“有效条款”、“除外条款”、“免责条款”等专业术语,投保人往往看不懂的。

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险种好的一面,有意回避对投保人不利的一面。

新《保险法》第17条在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的同时,又赋予其提示义务,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为投保人事先能知悉保险合同内容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对代销保险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知提示内容,确保相关保险条款合法有效。

(四)完善理赔制度,杜绝理赔过程中出现“拉锯战”

原《保险法》的理赔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致使实践中出现了赔付与否都不作决定的“拉锯战”。

新《保险法》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完善理赔制度,杜绝理赔过程中出现“拉锯战”:

一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一般过失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或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免赔;二是规定保险人认为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三是规定除另有约定,即使情形复杂的,保险人也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四是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目内支付赔款;五是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商业银行一定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依法制止其不法理赔行为。

(五)肯认保证保险,推动银保合作化解银行风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或第三人违约等情形出现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仅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以“确实保证保险”为基础,创设并运用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新《保险法》第95条首次肯认保险公司可经营保证保险业务,为商业银行利用保证保险化解经营风险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要与保险公司合作,大力推广和运用保证保险产品,化解经营风险。

(六)提高代销要求,确保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暴露出了如部分代销人员合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引发了集体退保等事件,给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新《保险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强调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必须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二是增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不难发现,新《保险法》从从业人员资格、专业素质等方面,提高了保险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要求,以确保其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对此要予以关注。

(七)强化监管手段,便于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新《保险法》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强化监管手段,以便于监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赋予监管机构可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二是监管机构有权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等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三是增加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权力。

同时,还增加了检查或调查的程序性要求。

规定检查、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商业银行一定要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以免受到卷入保险纠纷或受到处罚。

二、商业银行适用新《保险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行使相关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业银行均要关注保险合同中的“有效条款”、“除外条款”、“免责条款”等,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作出说明或解释,如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的,要积极与保险公司磋商进行修改;要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条件,避免保险责任确定上的“空白期”。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均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提出索赔,如保险公司拒赔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如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或出险未通知义务拒赔的,要运用“不可抗辩”、“责任豁免”等条款进行抗辩,并要求其及时理赔。

要依法制止保险公司不法理赔行为,必要时可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二)推广保证保险,化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风险

总结该保证保险在消费信贷业务中的运用经验,并推广到本行所有业务中;探索和尝试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有效化解因员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所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损失。

当前,商业银行要与保险公司共同调研,研究运用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可行性及其相关问题,在确保信贷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的“三赢”。

(三)规范代销行为,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可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代销行为,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书面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二是加强对本行兼业代理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意识,必要时应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协助和支持;三是严把销售资格准入关,要安排该行兼业代理业务人员从事代理销售保险活动,不得允许或变相允许不具备资格人员从事代理销售保险活动;四是规范兼业代理业务人员营销行为,要求他们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严禁其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严厉惩处那些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或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而仍签发保险单或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员,严厉惩处那些以欺骗、隐瞒、给予好处费等方式营销保险业务的人员,严厉惩处那些以职务、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员;五是规范该行兼业代理业务人员提示行为,保障投保人事先知悉保险条款,严厉惩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提示义务的人员;六是如果受保险公司之托签发保险单的,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要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避免保险合同依法生效情况下,因延误签保险单保险凭证而被动卷入保险纠纷。

(四)履行提示义务,保障保户事先知悉保险条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等必要资料,并建议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要求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培训。

同时,也应要求该行兼业代理业务人员向投保人及时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等必要资料,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免责条款”等内容;对采用格式条款的,要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附有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条件、犹豫期规定、退保损失等内容。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要及时督促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协作支持,如确保合同格式条款准确、完整、合规,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将产品条款的更新通知商业银行。

(五)做好协助工作,配合监管机构打击违法行为

认真做好协助工作,配合保险监管理机构打击违法行为。

在接待保险监管机构检查、调查有关情况、封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或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时,要审核其检查、调查人员人数及其有关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告知其完善手续;当保险监督机构要求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的存款或者隐匿、伪造、毁损的重要证据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告知其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六)梳理未结案件,力争法院确认保证保险有效

解释一第1条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商业银行要对现有尚未终审的保证保险案件进行梳理,依照新《保险法》及解释,力争法院能确认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不良消费贷款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