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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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一级类二级类含义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01耕地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011水田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012水浇地

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013旱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02园地

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1果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2茶园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023其它园地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03林地

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

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031有林地地。

指灌木覆盖度?

40%的林地。

032灌木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033其它林地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草地

041天然牧草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人工牧草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043其它草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商服用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051批发零售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用地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052住宿餐饮用地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053商务金融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用地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054其它商服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用地洗浴场所等用地。

7

06工矿仓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储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1工业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

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

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

纸和文件。

3.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类别代号

大中小类别名称范围

类类类

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

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设施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

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

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游园等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

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单元式住宅用地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

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设施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

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8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R23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24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游园等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

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

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

筑物的用地

R32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用地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

体育设施等用地

R33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34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游园等用地

R4四类居住用地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

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设施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

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43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44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

的小游园等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

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

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

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

间和仓库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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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

等用地

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

售票等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

综合市场等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

用地

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

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

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

动中心等用地

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

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C42体育训练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血库等用地

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

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

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

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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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

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

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

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C9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

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E)

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

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

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仓储用地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

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

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仓储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

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

食库、冷库等用地

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11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

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高速公路

服务区,该类用地应归入商业金融用地(C2)

T22其它公路用地一、二、三、四级公路路面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

话亭等附属设施用地

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

客运站等用地

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

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

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

部的道路用地

S11快速路用地快速路用地

S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

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

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

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

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

用地

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包括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

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

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

归类

12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

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

施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的停车

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

上部分)用地

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

地下铁路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

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地

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市政公

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5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

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等设

施用地

U6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

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7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

地设施用地

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水域

G11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公园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

用地

13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G12街头绿地用地

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G21园林生产绿地草圃等用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

G22防护绿地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

团隔离带等

高尔夫球场及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内作为球道的绿G3高尔夫球场绿地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该用地归入

游乐用地(C36)

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

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

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事院校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市属办公

用地(C11)

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设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

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

的面积

E14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

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

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E23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E3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

本作物的土地,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61畜禽饲养地有一定规模的畜禽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4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E62农业设施用地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永久

性建筑及生产设施用地

E63坑塘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坑

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不包括水产养殖用地

E64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

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65农田水利用地农民、农民集体或其它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

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废窑坑等闲置用地

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如采矿、采石、砖瓦窑

等用地

3.1.7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3.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

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

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3.2.3

面积(ha)占总体规划用地比例(,)序号类别名称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100.0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其水域

其耕地

中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废弃地

露天矿用地

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3.2.4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3.2.4序用地用地名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人均用地

2号代号(ha)地比例(,)(m,人)

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

15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1R居住用地2C公共设施用地3M工业用地4W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地9D特殊用地

合计城市建设用地100.0100.0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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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1布局准则

4.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

区或居住组团。

4.1.2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

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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