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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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附件11研究报告之一:

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

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首都师范大学社区矫正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

社区矫正是当代社会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施行的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矫正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化刑罚制度。

我国自2003年以来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针策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必将对我国有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保障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是个案的管理和矫正模式。

20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60-7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极为重视对于社区矫正的个案管理及矫正模式的研究,并分别创造了一些不同的模式和方法。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不久,尚处在试点摸索阶段。

如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创造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

这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北京市自2005年4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初步建立起一套基于国情、市情的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和矫正模式,不仅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益,节约了矫正资源,而且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对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在更大范围内探索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模式,提供了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和方法。

一、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

理论与实践意义

2003年7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选择东城、房山、密云3个区县开始进行本市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5月在北京市18个区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截止2005年5月底,北京市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6644人,其中管制61名,占1.4%;缓刑2449名,占55.4%;假释649名,占17.6%;暂予监外执行117名,占2.6%;剥夺政治权利1141名,占25.8%。

截止2005年5月底,解除矫正2216名,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417名。

而且,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逐步扩大,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

如此之多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开放环境中进行服刑和矫正,给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少、人力物力紧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预防他们重新犯罪,防止其产生新的危及他人安全及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行为?

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加科学化、人文化、个性化的矫正和管理,提高矫正效果,使其真正做到能够通过社区矫正受到深刻改造与教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如何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资源,对日益增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取得最优化的社会效益、获得良性可持续发展?

所有这些都是摆在政府主管部门及专职矫正工作者面前紧迫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加拿大、美国、意大利等国家为了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资源,提高矫正效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避免各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危险性发生,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都采用了一些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

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尽管有所不同,但各国各地区在社区矫正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具有共同性,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也带有某些共同性特征,反映了社区矫正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规律。

北京市实行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就是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志愿者和有关专家学者,在认真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所创造的一种具有民族性、地方性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

这一模式的具体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有利于有效地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危害他人及社会,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有效性,保证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社区矫正是在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并在社区开放环境中实施的特殊刑罚方式,与传统的监禁性刑罚方式相比,社区矫正在确保社区及城市的安全稳定方面,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和难点。

因此,如何在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矫正的同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各种犯罪行为再犯的可能性,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始终是世界各国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评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首要因素。

为了确保在大量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接受矫正的同时,受害人、社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及影响,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调查走访、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心理咨询、综合评估等多种形式,尽快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认罪悔罪程度以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多方面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回归社会的基本趋向做出科学判断,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对人身危险性高、再犯可能性大、回归社会趋向不好的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加大监管力度,把一切有可能发生的犯罪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具有不同情况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形式,实施不同的管理和矫正方案,尽最大力量预防犯罪,保障社区矫正能够安全、有效、持续发展,保障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政治局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的个案矫正工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加科学化、人文化、个性化的矫正和管理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即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依法监控和严格管理,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防止其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多样化、社会化的教育和矫正形式,使罪犯逐步摆脱恶习,了解和适应社会,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原因、犯罪刑罚历史、刑罚种类和期限、心理及身体健康状况、认罪服法及法律法规认知程度、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往往具有很多区别,因而在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及回归社会趋向、在社会化程度等方面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程度和情况。

如果不加区分地对各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不仅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罪犯方面的多重社会功能,而且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及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因此,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人制宜拟定不同的个案矫正意见和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不同矫正过程,对于保证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更加科学化、个性化的基础上,达到最佳的矫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有利于合理利用社区矫正的有限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益

世界各国之所以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中的个案管理与教育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资源。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时间不长。

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无论在人力或财力方面对于社区矫正的配置都是比较有限的。

目前北京市累计接受的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超过6600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也超过了4400人,有的乡镇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超过了50人。

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基层司法所及工作人员所面临的矫正工作量及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如果不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与教育工作,很难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安全、有序、可持续地进一步开展下去。

反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施以科学的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不仅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清楚地区分和掌握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回归社会的基本趋向,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更加有针对性地积极防范极少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把社会中的某些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确保社区的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使用比较有限的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资源,减轻基层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及心理压力,避免和减少无效的工作环节,确保把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投放到最需要加强警戒和防范的重点人员及环节上去。

加强对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经过评估确认对比较安全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低强度管理;对安全程度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中强度管理;对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大、回归社会趋向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高强度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和矫正方案,以最低的社区矫正成本,争取最佳的社区矫正效益。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和方法,在中国具体国情条件下,丰富和发展了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理论依据,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国际交流

如上所述,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案管理及矫正模式的探讨,始终是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

20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60-7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项工作都极为重视,并分别创造了一些不同的方法。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不久,尚处在试点摸索阶段,急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创造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

北京市研究创造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初步回答了“在我国现阶段,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少、人力物力紧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控制社会危害、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防止矫正对象新的危及他人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加科学化、人文化、个性化的矫正和管理,提高矫正效果,使其真正做到能够通过社区矫正受到深刻改造与教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资源,开展日益增多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取得最优化的效益、获得良性可持续发展?

”等问题,满足了我国社区矫正继续健康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不仅如此,由于北京市采取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批判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国情,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有关刑罚人性化、个别化、社会化的法理学说,丰富发展了哲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的一些重相关要理论,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国际交流做出了独特贡献,使得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民族性经验带有了更多的国际意义。

同时,也为今后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很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基础。

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

价值理念和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应的非监禁性的社会化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深刻的思想渊源和价值理念基础。

这一工作模式的具体实施,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若干深层价值理念和理论依据。

(一)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价值理念:

北京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造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工作模式,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在行刑社会化过程中,为预防犯罪而实行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罪犯分类处遇模式。

所谓“罪犯处遇”(treatmentofoffenders),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罪犯的一般地位或者待遇。

从狭义上来说,是指为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的措施的总和。

所谓“分类处遇”,又叫做分流处遇,是指根据罪犯的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认罪悔罪态度、本人需求情况等罪犯的不同类型而分别采取的对待、处理、惩罚、矫正、教育方式的总合。

对待罪犯的不同处遇方式,表明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与法律发达的程度。

北京市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工作模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实施的一种社区矫正的分流处遇模式,这是对中国社区矫正模式的有益探索,也是对世界行刑制度改革的独特贡献。

同时,这一工作模式的具体实施,也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深层价值理念和法理依据。

1、刑罚人性化原则: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性行刑方式的产生,直接发源于近代西方社会进步思想家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监狱黑暗等种种反人道现象的批判和反思。

他们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也奠定了现代社区矫正分类处遇制度的人道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将社区矫正过程视为“犯罪司法体系和尊重法律条款的一部分,通过积极鼓励并帮助罪犯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实施安全、可靠、人性化的控制,为社会保护做贡献。

”“尊重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尊重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尊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潜能。

”“承认罪犯也有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而生活的潜能。

”“执行法庭的判决,对罪犯进行安全、人性化的监禁和管理;”“利用监狱和社区的计划措施,帮助罪犯改造,使其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回归社会”已经成为当代社区矫正及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流处遇的重要理念。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基本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文化传统、组织机构等方面,均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中国传统文化及社会转型发展的国情特点。

这些情况决定了我国在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政策导向、机构设置、罪犯处遇形式等方面必然会与西方国家表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

然而,在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方面也有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比如,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系统同样都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及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相同使命;都遵循法制和公正原则;都尊重和承认人的基本权利;并且都力图使之与公共安全和受害人的利益相平衡。

因此,我们在社区矫正的许多基本做法和基本理念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在社区矫正问题上,我国司法系统及矫正工作者始终坚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包括借鉴吸收国外司法系统有关刑罚执行程序及过程的一切先进理念和方法。

我们反对西方人道主义者脱离社会历史的发展孤立地谈论人、人的本质、人的权利的研究视角,主张用社会的、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观点看待刑罚实践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问题。

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大胆吸收了西方刑罚人道主义的合理思想成分,主张在维护法律尊严及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基础上,实施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

北京市实行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罚人道主义观念,主要表现在:

在罪犯进人社区矫正程序及在社区服刑期间,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刑法保护;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为罪犯在食物、居住、医疗、卫生、就业等方面,提供基本条件和可能途径;对罪犯实行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管理与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的不同特点,相应地建立起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组织调节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引导和约束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矫正过程;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格尊严及价值;在满足对罪犯应有惩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在社区服刑的特殊性,在方法、种类、刑罚量、管理矫正方式等方面及时做出人性化调整,使政策规定的刑罚适用方面尽可能地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2、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individualization)是罪犯处遇制度中的关键原则之一,也是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基本法理依据之一。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1898年由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的刑罚理论,这一理论针对古典学派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执行过程中的绝对主义倾向,提出了关于法律个别化、裁判个别化和行政个别化三个方面,主张法律应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法官可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刑罚执行机关可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

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核心思想强调:

(1)对于罪犯的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

(2)应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具体适用。

根据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国家对一切人,包括犯罪,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把犯罪人当作一个人,尊重其个人尊严,把国家作为一种福利,任何人都能从中受利,即使是最坏的人也应受到国家的某种保护和关心。

刑事司法过程应根据犯罪人的个别犯罪原因,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人施教,改造、矫正犯罪人,使其复归社会。

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引下,不定期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以及监狱行刑过程中的分类处遇制度、心理分析、强制医疗方案等相继在欧洲大陆各国普遍实行。

在刑事实证学派的努力下,建立了以个别化为中心的刑事矫正制度,罪犯从单纯地接受惩罚的状态改变为接受各种形式的矫正以便重新复归社会的分流处遇方式。

北京市实行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很大的程度上依据了刑罚个别化的法理原则。

北京市社区矫正机构借鉴吸收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社区矫正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评估、自杀倾向评估、人身危险性评估、需求评估、社区矫正适应性评估的经验和做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技能/收入/就业情况、家庭/交友/人际关系/社会交往情况、饮用酒精/吸毒情况、犯罪刑罚历史、法律法规认知/认罪悔罪情况、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心理人格特征、回归社会倾向等方面的具体情况,采用社区服刑人员“自陈”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区分出不同的管理强度,并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方案,因地制宜,一人一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专门化、个性化的矫正措施,充分体现了现代刑法理论所强调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理念。

3、社会化与再社会化原则:

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另一个基础理念,是强调对罪犯实施个别化处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促进罪犯的社会化(socialisation)与再社会化过程(resocialisation)。

所谓“社会化”(socialization),“就是指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的过程。

”每一个人都是在与他人和整个社会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中成长和生存的。

人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学习接受社会的各种知识技能和社会的行为规范,并把这些知识技能转化为个人的主体素质,把各种社会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的品格和行为的过程及趋向,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

换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传统文化、群体生活准则、获得社会生活的各种能力、并不断被社会同化或与社会取得一致的过程,就是个人的社会化过程。

社会化既是人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和“生存基础”,也是整个社会文化得意积累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创新的基础。

社会化也是每个人个人个性品格得以形成完善的基础。

每个人都是作为社会的成员以社会化的方式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过程越好,个人的成长进步越快,反之,人的社会化过程不好,就会使人的成长进步受到各种阻碍,甚至偏离正常的成长轨道。

如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抵触的反社会文化,就有可能产生反社会或反社会化倾向。

犯罪就是最严重的反社会化行为。

所谓再社会化(resocialisation),又被称为继续社会化或高级社会化过程。

广义的再社会化是经过基本社会化过程的成年人为了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了解新规范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

狭义的再社会化又称“罪犯再社会化”,是一种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惩罚、感化、治疗、再塑性质的再社会化过程,即那些在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个人,迫于个人生存的需要及外部社会的要求,而不得不主动地或被迫地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

一般而言,狭义再社会化的对象往往是在社会生活中有某种人格缺陷或越轨行为的个人。

对于犯罪人来说,其再社会化的过程往往带有强制的性质。

这种再社会化过程在传统方式上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教化过程,需要专门机构采用强制性的“介入”手法从外部加以实施。

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行刑社会化浪潮推动下,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参与性、主动性程度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

再社会化对于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视角看,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罪犯改过迁善,再度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种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性质的再社会化过程。

这种再社会化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开放式的刑法执行环境中,通过广泛动员和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活动的矫正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罪犯改过迁善,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适应并再度回归社会。

(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理论依据:

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在哲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方面均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理论

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模式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之一就是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理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但现实事物的具体矛盾状态,总是有所区别的。

不同的事物、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不同的矛盾制约关系,都构成了矛盾的不同发展过程,构成了矛盾地位、不同矛盾方面以及解决矛盾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有所不同。

矛盾的个性、特殊性反映包含着矛盾的共性、普遍性特征;矛盾的普遍性又贯穿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矛盾的共性寓于矛盾的个性之中,由个性所反映所表现。

这种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构成了“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从哲学上讲,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就是坚持把矛盾的普遍性、共性特征与矛盾的特殊性、个性特征辩证统一起来,坚持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矛盾分析方法,对不同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教育方式。

一方面,注意把握矛盾的特殊性、个性特征,看到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区别,坚持把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人”身上,集中力量解决社区矫正个案管理的主要矛盾方面。

另一方面,也看到在同一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内部,尽管就个体间的关系而言,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都是有所不同的,但就整个群体而言,同一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中又存在着某些不同于其他类别服刑人员的共性特征。

因而,可以针对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共性特征,采取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矫正方式;同时,又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实施有区别有针对性的个案管理与矫正措施。

2、人身危险性理论

人身危险性理论最早源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思想。

他从生物学的角度阐述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认为“天生犯罪人”虽然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他们基于遗传或体态等方面的原因,已经具有了犯罪的倾向。

这种犯罪倾向体现着人身危险性的内涵即“天生犯罪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

近代刑法学派把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从纯生物学方向转向社会学研究方向,提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方面因素的相互结合和影响,导致了犯罪。

李斯特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人身危险性理论,指出人身危险性既指已经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又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一定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即应被处罚的不是由物质环境所导致的宿命的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具有危险性的犯罪人本身。

我国法学界把对人身危险性的理解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狭义理解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人身危险性,即犯罪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广义理解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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