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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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含高职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类别学生(中专生、留学生等)进行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五条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没有出现再次违纪行为,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且以延长一次为限。

表现仍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纪行为的从轻和从重处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再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5、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6、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7、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8、在校外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它可以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

(二)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后半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宣布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

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

因违纪行为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具体处分细则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实验室、危险品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凡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假证者,违

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因双方打架而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

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伤者负担;

(十)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偷拍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侵犯他人或者组

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在6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600元,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隐匿、毁弃、破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学校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二十九条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四节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宿舍内有他人在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擅自换锁或加锁,或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听劝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初次晚归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毁热水设施,包括拧松热水表前螺丝、或扭开连接热水表管线、或损坏管道螺帽密封设备装置致使漏水的,擅自改动热水表计时、收费标准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电力设施,私接路灯、应急灯、网络箱电源进宿舍的,或在电表前接线用电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删除、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入侵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四)未经批准,引入校外商户进入学校摆摊设点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者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或因学习成绩、评奖、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明知不报,故意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散发)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着装不整或着不得体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开展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谣言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或图书馆、教室、办公楼、食堂等公共场所或校园禁止运动时段踢足球、打篮排球等、发出分贝过高的声响等影响他人休息或正常教学、办公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张贴、传播、贩卖、出租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或者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服用摇头丸,吸食鸦片、冰毒,注射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参与色情服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传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物品的;

(五)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六)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七)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四)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由于自身行为不当,受到实践、实习单位批评警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节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分别处理如下:

(一)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59学时,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l学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

关规定,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考试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选课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四)不按时交卷或擅自提前拆卷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头接耳的;

(二)传接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的;

(五)交卷后再趁人不备修改的;

(六)其他考试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但经过考前允许的除外;

(二)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题卡、答卷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卷私自带出考场或考后私自篡改试卷、答卷及成绩的;

(八)其他经预谋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需附加停学一年处理:

(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盗窃、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其他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三人以上共同作弊的;

(二)再次作弊的。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或者请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撰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二条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节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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