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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0-12-1811:

17:

26

   编者按

   为了规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则涉及锅炉能效的4项测试方法,包括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规则的实施将大力推进目前锅炉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

现将新规则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2能效测试的基本要求

   2.1能效测试工作程序

   能效测试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编制测试大纲、现场测试、测试数据分析等。

   2.1.1编制测试大纲

   测试工作开始前,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测试任务、目的和要求制订测试大纲。

测试大纲编写工作应当由具有测试专业的专业人员承担。

测试大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测试任务、目的与要求;

   

(2)根据测试的目的、炉型、燃料品种和辅机系统特点确定测量项目;

   (3)测点布置与所需仪表;

   (4)人员组织与分工;

   (5)测试工作程序。

   2.1.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前检查

   检查锅炉及其辅机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当予以排除。

对锅炉进行测试时,锅炉的介质(汽、水、有机热载体)、燃料、排渣(灰)、烟(风)道必须与其他锅炉相隔绝,以保证测试结果准确。

   2.1.3预备性试验

   为了全面检查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正常工作,熟悉操作程序以及测试人员的相互配合程度,并且确定合适的运行工况,可以进行预备性试验。

   2.1.4现场测试

   按照测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现场测试和取样工作,并且记录相关测试数据。

   2.1.5编写测试报告

   按照测试大纲中的任务、目的和要求,对测试数据以及燃料、灰渣、水样化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分析,按照测试任务要求形成结论性意见,根据第7章的要求编写并出具锅炉能效测试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C)。

   2.2测试人员

   测试工作负责人员应当由具有测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测试过程中的具体测试人员不宜变动。

   2.3测试仪器、仪表

   

(1)测试使用的仪器、仪表均应当符合精度要求,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并且具备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或者检定印记;

   

(2)按照测试大纲中测点布置的要求进行安装。

   3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是为评价工业锅炉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能效状况而进行的热效率测试。

   3.1测试方法

   

(1)手烧锅炉、下饲式锅炉、电加热锅炉采用正平衡法进行测试;

   

(2)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20t/h(14MW)的锅炉,可以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3)其余锅炉均应当同时采用正平衡法与反平衡法进行测试。

   3.2测试要求

   3.2.1基本要求

   在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测试应当不少于2次。

测试方法和计算公式按照GB/T10180第5章至第11章的相关要求进行。

   3.2.2测试结果确定

   每次测试的正平衡与反平衡的效率之差应当不大于5%,正平衡或者反平衡各自两次测试测得的效率之差均应当不大于2%,燃油、燃气和电加热锅炉各种平衡的效率之差均应当不大于l%。

   取两次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锅炉热效率最终测试结果。

   3.3测试条件

   3.3.1制造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资料:

   

(1)锅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出力范围、设计燃料要求及燃料所属分类);

   

(2)锅炉总图;

   (3)锅炉热力计算书;

   (4)锅炉烟风阻力计算书;

   (5)锅炉水动力计算书;

   (6)锅炉使用说明书;

   (7)燃烧器型号(适用于燃油、燃煤锅炉)。

   3.3.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的条件

   锅炉及其系统的测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锅炉在额定参数下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

   

(2)辅机与锅炉出力相匹配并且运行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3)测试所用燃料符合设计燃料的要求;

   (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的要求。

   4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是为评价工业锅炉在实际运行参数下能效状况或者进行节能诊断而进行的热效率测试。

   4.1测试方法、测试要求

   测试方法、测试要求同本规则3.1和3.2。

   4.2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的条件

   锅炉及其系统的测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锅炉能够在设计工况范围内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

   

(2)辅机运行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3)测试期间使用同一品种和质量的燃料;

   (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的要求。

   5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是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主要参数的简单测试,用于快速判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

   5.1测试条件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条件同本规则4.2。

   5.2测试项目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包括以下项目:

   

(1)排烟温度tpy,℃;

   

(2)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αpy;

   (3)排烟处CO含量,%(ppm);

   (4)入炉冷空气温度t1k,℃;

   (5)飞灰可燃物含量Cfh,%;

   (6)漏煤可燃物含量C1m,%;

   (7)炉渣可燃物含量C1z,%;

   (8)燃料工业分析(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v,ar,kJ/kg;收到基灰分Aar,%);

   (9)测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注1:

第(5)至(7)项和第(8)项中的收到基灰分测试不适用于燃油、燃气锅炉。

   5.3测试要求

   5.3.1正式测试时间

   

(1)层燃锅炉、室燃锅炉、流化床锅炉等燃烧固体燃料的锅炉不少于1h;

   

(2)手烧炉排、下饲炉排等燃烧固体燃料的锅炉不少于1h,并且试验时间内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燃料添加和出渣周期;

   (3)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锅炉不少于0.5h;

   (4)烟气测量不少于5次,每次间隔时间均等,测试开始、结束时各1次(对于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排烟处CO含量按测试数据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数值)。

   5.3.2测试次数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次数为1次。

   5.4测试方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采用反平衡法,相关测量项目按照GB/T10180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

   5.5~5.6略

   6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是通过对工业锅炉及其系统在一定运行周期内产生蒸汽量或者输出热量,燃料、电、水消耗计量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对其能效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6.1评价方法

   通过安装在锅炉设备和系统上的监测仪表及系统装置,对规定周期内的运行参数或者数据进行记录和计量,计算出单台锅炉或者锅炉房系统单位蒸发量或者单位输出热量所消耗的燃料量、电量、水量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进行能效评价。

   6.2评价条件

   6.2.1 单台锅炉设备应当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累计输出蒸汽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累计输出热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2)累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的检测与记录;

   (3)锅炉主要辅机和辅助设备耗电量计量仪表及装置,主要辅机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以及水处理系统装置等;

   (4)蒸汽锅炉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补充量的检测、计量。

   6.2.2锅炉系统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系统总累计蒸发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累计输出热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2)锅炉系统总累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的检测与记录;

   (3)锅炉系统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总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总补充量检测、计量;

   (5)相关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记录。

   6.3测试与评价要求

   6.3.1能效测试与评价周期

   在用工业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周期是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周期或者管理与考核周期所规定的周期,一般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单位。

   6.3.2检测、计量仪表

   检测、计量仪表精度、安装、使用、检定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检测、计量仪表、装置及其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正常工作。

   6.3.3能效测试与评价数据

   设备与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记录、计量数据应当准确、连续、完整。

   6.4评价项目

   6.4.1单台锅炉项目

   

(1)蒸汽锅炉累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累计输出热量;

   

(2)累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的燃料总发热量;

   (3)单台锅炉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6.4.2锅炉系统项目

   锅炉系统是指锅炉房内全部锅炉或者同一类型锅炉及辅机、辅助设备组成的运行系统。

锅炉系统相关数据包括:

   

(1)蒸汽锅炉系统总累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累计输出热量;

   

(2)锅炉系统总累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的燃料总发热量;

   (3)锅炉系统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总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总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总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补充量。

   6.5略

   7测试与评价报告

   7.1测试报告

   一般格式见附件C,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能效测试综合报告;

   

(2)锅炉能效测试项目;

   (3)锅炉能效测试测点布置以及测试仪表说明;

   (4)测试数据综合表(按照GB/T10180表2);

   (5)锅炉设计数据综合表(按照GB/T10180表3);

   (6)能效测试结果汇总表。

   简单测试参照执行。

   7.2系统能效评价报告

   报告格式由评价单位自行制定,但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系统投运日期和改造(如果有)日期,以及运行状况说明;

   

(2)产品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

   (3)评价任务和目的要求;

   (4)评价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

   (5)依据的法规、标准;

   (6)考核周期内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测试结论;

   (7)系统运行状况和燃料、水(介质)、电、运行参数等检测、计量方法;

   (8)检测、计量仪器仪表的配备说明(包括量程、精度等)以及配置图,校验和鉴定状况;

   (9)系统范围划分和确定(如介质循环泵是否包括二次泵等)、系统运行参数等;

   (10)锅炉设计燃料元素分析;

   (11)考核周期内锅炉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

   (12)辅机、辅助设备与产品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13)燃料、灰渣、水等样品化验机构名称;

   (14)系统能效结果分析与评价结论。

政策法规--锅炉的能效测试规范

发布时间:

2011-4-30 访问人数:

313

    作者:

安徽省科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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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结合的监管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7月颁发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

 为了履行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结合的监管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7月颁发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

《办法》要求不但对用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而且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新产品也要进行能效测试。

锅炉是能耗最大的特种设备,也是整个国家耗能大户,因此,规范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无疑是件大事。

 测试单位的资格丞待明确。

《办法》仅仅要求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公正性和可追朔性,对测试结果负责,但对检验检测单位进行能效测试的条件与资格却未明确。

为此,许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或已经开展此项工作。

锅炉能效测试无论是硬件要求,软件要求,还是人员的技术知识,与锅炉检验检测工作大相径庭。

尽管取得了锅炉定检资质、产品检测资质,也未必能胜任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现在是市场经济,不妨采取市场准入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锅炉能效测试的单位,以防过多、过滥,以保证锅炉能效测试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锅炉热效率的测试方法与项目应予以统一。

目前,我国锅炉能效测试标准有三:

GB/T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820—2002《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184—19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锅炉的能效测试可按工业锅炉与发电锅炉,锅炉新产品与在用锅炉分类,其应相应测试方法与测试项目也有所不同。

对在用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小于20t/h的锅炉能效测试时必须采用正平衡法和平衡法进行。

锯了解,现在多数检验检测单位在进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时,由于条件不具备,只采用正平衡法,其结果难以反映锅炉能效的准确性。

大容量、高参数发电锅炉的能效检测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且发电锅炉煤炭消耗已达原煤产量的三分之二,名副其实的耗能大户。

明确发电锅炉能效检测的方法和项目,开展其能效测试与节能监管,对我国节能减排举足轻重,意义重大。

在现实的活动中开展的锅炉能效测试仅限于在用的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尚未听说对发电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的发展。

各类锅炉的能效测试方法与测试项目应统一、明确,真实反映锅炉的能效状况,才能达到锅炉节能监管的目的。

 规定锅炉能效测试本身的有效性。

锅炉能效测试达到《办法》要求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朔性,应做到能效测试本身的有效性。

其一是测试锅炉的独立性,不与其他锅炉在汽水、烟风、燃料系统串通;其二锅炉必须在稳定的热工状况态下;其三是测试所有燃料应是设计所规定的燃料;其四锅炉的负荷、压力波动范围应符合要求;其五试验所有仪表应在检定或标定的有效期内。

目前,一些检测电位所进行的锅炉热效率测试本身的有效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用的锅炉测试期间符合范围、稳定时间、蒸汽压力波动范围以及所有燃料与设计种类存在较大的差异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测试本身的有效性。

 规范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关键在于加快相关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目前,我国虽有一些相关标准、规范,一是颁布时间以久,内容已经不完全适应我国锅炉的现状;二是一些相关规范尚存在空缺,比如开展测试单位的条件与资格、测试人员的能力等。

为此,主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职能部门,应重视能效测试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加快锅炉能效测试规范化工作,推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健康向前发展,达到节能监管的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8月30日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锅炉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好上述两个节能技术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宣贯工作,切实落实锅炉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锅炉生产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承担锅炉设计、制造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对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及时增加相应的节能设计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厂的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能效指标要求。

  

  3.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尽量在出厂前完成锅炉能效测试;需要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时间安排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应当组织锅炉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节能技术规范。

  

  2.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3.应当按规定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掌握锅炉能效变化情况。

对锅炉及其系统配置仪表未达到《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应当尽快配置齐全。

  

  4.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及时安排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

对能效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锅炉,应当分析原因改进使用管理,必要时应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机构和能效测试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有效监管提供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为了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现有效的节能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监管力量,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提升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技术服务能力。

  

  相关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机构要加强测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锅炉能效测试设备、装置,有效提升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装备条件。

  

  (三)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总局将建立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平台,逐步统一测试工作方法、标准、报告格式等内容。

  

  三、关于执行规范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

  

  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

  

  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

  

  

(二)关于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1.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按照总局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锅炉节能规程》中已经确立了锅炉定型测试与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顺利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本着相对集中、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副省级城市以及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地区和能力较强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申请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资源条件》(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

业务分工如下:

  

  

(1)对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吨每小时(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6兆瓦(mw)的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2)对其他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行公布)承担。

  

  3.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机构。

  

  申请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的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予以公布。

12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测试结果。

  

  4.关于余热锅炉能效测试

  

  对新生产和在用余热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待相关余热锅炉能效测试标准公布后,按标准进行测试。

  

  5.测试工作要求。

  

  各能效测试机构在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联系,积极宣传锅炉能效测试的有关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经测试,能效指标不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各类锅炉,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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