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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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机构

2.5专业技术机构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3预警行动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抚恤和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5.4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保障

6.6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7.2演练

7.3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现肺鼠疫病例;

②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⑥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④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②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③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④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②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市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区县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本市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市政府外办。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市教委。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6)市科委。

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与疫苗研发、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8)市民政局。

搞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搞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0)上海铁路局。

根据需要,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

(11)市交通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道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12)市港口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水路交通管理。

(1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进行检疫查验。

(14)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15)市农委。

负责动物疫情防治,开展对与人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16)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疫情信息。

(17)市环保局。

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

(19)市旅游委。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20)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

(21)市文广影视局。

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加强对应急处置、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

(22)市水务局。

加强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水源地取水口的监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饮用水。

(23)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4)市爱卫会。

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发动群众清除蚊蝇孳生场所、消除蚊蝇鼠蟑等虫害;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5)上海警备区。

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及时调集有关卫生应急资源,参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6)武警上海市总队。

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事发地现场控制。

(27)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做好应急资源调度、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规章制订以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专业技术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样本采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疫情报告、医疗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区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的警告,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知识;

(3)根据处置需要和权限,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医疗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县及以上各级卫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部门。

④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⑤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报告时限及要求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2)市卫生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

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相关信息按规定同时上报卫生部。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核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逐级审核、确认,并进行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方案,并搞好业务培训和指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其他区县卫生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I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负责及时报告情况;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卫生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市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并实施处置;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研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卫生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向社会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Ⅱ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紧急征调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组织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支持,保证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2)市卫生局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以及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卫生局通报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必要的技术、物资、经费支持。

(3)有关区县政府

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3Ⅲ级响应

(1)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向有关区县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根据需要向卫生部提请技术支持和指导。

(2)有关区县政府

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搞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4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区县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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