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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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办法

刻制印章管理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

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

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

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

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

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

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

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

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

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

84020101

 

   东城分局:

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

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

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

84681181

   海淀分局:

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

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68862749

   大兴分局:

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

81296071

   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

69514065

   顺义分局:

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

81493373

   昌平分局:

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

60718038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

69368978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

69859408

   平谷分局: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

89994837

   怀柔分局:

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

696877227

   密云县局:

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

69069632

   延庆县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

69140554

   燕山分局:

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

69342026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

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

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

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对符合刻制印章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即时办理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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