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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图意见问答共19页

2012年上海审图意见问答

1.尚未施工的居住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是否可以按照当时的节能设计标准修改保温材料?

解析:

请参见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第3点。

处理意见:

不可以。

保温材料若还未开始施工,均应执行现行标准,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修改,应以保温工程施工时间为准。

2.已通过权衡判断计算的节能建筑,修改建筑维护结构保温材料或外窗材料,是否均必须重新进行综合判断计算?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处理意见:

节能设计变更修改时,应重新计算围护结构所修改的外墙、屋面、架空楼板、外窗等的热工性能,若各部位热工性能均优于原设计,则需要列明热工性能比较,不必重新综合判断,否则,应重新进行综合判断计算。

3.住宅底层设有小型商业网点,采用公共建筑及节能设计标准还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条。

处理意见:

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小型商业网点的居住建筑,应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大于300平米的或设在3层及3层以上的商业,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商业应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分别进行节能计算。

4.阳台栏板是否可以采用能够承受水平荷载的夹层安全玻璃而不设栏杆?

解析:

请参见《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第2款。

处理意见:

阳台的一侧距离室外地面高度若大于5米,无论何种安全玻璃都不可以单一作为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安全栏杆。

5.建筑局部改造如何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1、涉及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筑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2、如涉及外墙、外窗和屋顶改建,其改建的外墙、外窗和屋顶应分别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热工要求。

6.6层以下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已设有地源热泵、风能、太阳能发电等生活热水系统,是否还要设置太阳能一体化热水系统?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处理意见:

只要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该系统发电或产生的热水,可以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但应同步设计。

7.高层建筑的内天井是否执行中庭的防火规范要求?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5条文解释及《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第

(二)条第4款。

处理意见:

内天井上未加盖屋顶,不属于中庭的范畴,不执行中庭的防火规范要求;内天井上若设置四面不封闭的顶盖,按照风雨棚的防火技术规定。

8.一类高层和超过32米高度的二类高层应设防烟楼梯间,其在地下室可否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及《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3.1.8:

1).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2).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处理意见:

防烟楼梯间若与地下室共用,地下室部分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设置,若地下室的楼梯单独设置,则应符合建筑防烟技术规程要求。

9.除塔式以外的高层公共建筑可否采用剪刀楼梯?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

处理意见:

非塔式高层公共建筑应分别设置不少于2座疏散楼梯。

10.按商业营业厅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时,可否扣除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和办公室?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7条文解释。

处理意见:

营业厅内的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楼梯、卫生间、自动扶梯等面积应计入营业厅面积,采用防火分隔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工具间、办公室可不计入营业厅建筑面积内。

11.如何确定门窗、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指标?

解析:

请参见《门窗、幕墙风荷载标准值》及《铝合金节能窗》DBJT08-2008附表2。

处理意见:

可根据上海的基本风压、工程所在地的地面粗糙度、建筑高度查表确定。

12.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之一可否借用相邻防火分区?

解析:

请参见《关于消防疑难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处理意见: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不得穿越防火墙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

13.独立别墅的地下室,如房间最远一点至首层房门的距离小于20米时,可否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解析:

请参见《关于消防疑难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处理意见:

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14.屋顶的夹层是否计入折算建筑层数的建筑高度?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

处理意见:

坡屋顶的夹层可不计入折算建筑层数的高度,因为坡屋顶的建筑高度是计算到屋面檐口;平屋顶的夹层若是在屋面高度以内,应计入折算建筑层数的高度。

15.大型超市(大卖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的人数确定,疏散距离、楼梯数量及疏散宽度如何确定?

解析:

请参见《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文3.1、3.2、3.3、3.4、3.5、3.6、3.7、3.8。

处理意见:

应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分别计算疏散人数、疏散距离、楼梯数量及疏散宽度。

16.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构造位置可否设在幕墙玻璃上?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7。

处理意见:

不可设在玻璃幕墙中,防火封堵应设在梁下。

17.地下室的库房(储藏用房)防火分区面积是按照300平方米还是500平方米划分?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7。

处理意见:

标注为储藏室按照500平方米划分,标注为仓库按照300平方米划分。

18.高层住宅的消防车回车场地尺寸如何控制?

解析:

请参见《住宅设计标准》3.3.1。

处理意见:

应设置不小于15mx15m的回车场地。

19.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底层门厅是否必须进行防火分隔?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3。

处理意见:

该门厅若设有非封闭的楼梯间,应该进行防火分隔,若门厅不作为扩大楼梯间,仅对其与相邻房间的分隔墙提出满足2.0h耐火极限的要求。

20.设在多层建筑内的展览厅、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解析:

请参见《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第13点。

处理意见:

满足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疏散距离为35米。

21.底层住宅(独立别墅、联排住宅)的地下室与楼梯层公共楼梯,是否需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

解析:

请参见《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第13点。

处理意见:

单套住宅建筑总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或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可不在首层做防火分隔。

22.如何确定工业建筑通用厂房的危险等级?

解析:

请参见《建筑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第13点。

处理意见:

若未提供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原料及产品性质,均按照丙类性质考虑。

23.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多层建筑,是否需叠加计算上下层防火分区面积?

解析:

请参见《建筑专业消防疑难解答》第11点。

处理意见:

可以不叠加计算。

24.机电设备用房可否与车库合用防火分区?

解析:

请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6。

处理意见:

不可以。

必须采用3小时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原则:

为车库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如通风机房等可以划入车库防火分区。

不是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不可以划入车库防火分区。

设备用房可以集中划入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25.防火分区是否可以扣除交通核心筒及设备用房?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处理意见:

防火分区的面积应包括交通核心筒及设备机房建筑面积,或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的超标防火分区面积除外。

26.地面以上的建筑有两面或三面覆土,改建筑判定为地下建筑还是地上建筑?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二)。

处理意见:

以较低标高作为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判定。

27.岩棉薄抹灰保温系统可否用于接触室外空气层的架空楼板板底保温?

解析:

请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岩棉保温系统:

1).用于墙面可以薄抹灰系统;

2).用于屋面不可以倒置式;

3).用于阳台下必须设吊顶(以支撑岩棉的重量)。

28.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用于地面保温隔热工程时,应对底层地面进行哪些处理?

解析:

请参见《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1.8:

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作楼面保温隔热工程设计时,应对底层地面做防潮处理。

无机保温砂浆用于地面保温室,应增加一道防水层。

29.岩棉薄抹灰保温系统可否用于屋面保温隔热?

解析:

请参见《屋面工程技术规范》9.2.1。

30.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用于地面保温隔热工程时,应对底层地面进行哪些处理?

解析:

请参见《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1.8:

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作楼面保温隔热工程设计时,应对底层地面做防潮处理。

无机保温砂浆用于地面保温室,应增加一道防水层。

31.针对内外组合保温的外墙构造做法中外层保温砂浆和内侧保温砂浆厚度有何规定?

解析:

请参见《无机保温砂浆应用技术规程》4.1.4:

墙体保温技术程采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以外墙外保温为主、外墙内外组合保温为辅。

外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mm,内侧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且不应大于外保温层的厚度。

保温层与墙体基层或找平层之间应做界面层。

32.石膏基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可否用于外墙外保温或内外墙组合保温的外侧?

解析:

请参见《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1.1。

原文:

1).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可应用于外墙外保温、外墙内外组合保温、内墙保温和楼地面保温;

2).石膏基无机保温砂浆仅应用于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中的内侧保温部分及内墙保温系统;

3).石膏基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不得用于室外及室内长期潮湿或有腐蚀介质的环境。

33.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保温外墙粘贴面砖,其面砖粘贴高度可否超过40米?

解析:

请参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4.1.4。

34.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可否用于屋面保温系统?

解析:

请参见《无机保温砂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4.1.1。

原文:

1).水泥基无机保温砂浆可应用于外墙外保温、外墙内外组合保温、内墙保温和楼地面保温;

2).石膏基无机保温砂浆仅应用于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中的内侧保温部分及内墙保温系统;

3).石膏基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不得用于室外及室内长期潮湿或有腐蚀介质的环境。

35.针对保温材料的性能参数或修正系数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F、附录G。

生产厂家提供的材料检测数据和修正系数不能直接用于计算值。

上海红本规范中的数据,可以使用,但以后检查、验收也要用此数据。

36.基层的耐火极限小于1.0h的屋顶,采用耐火极限为B2级的保温材料,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4.3.1条。

原文:

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k);

2).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4).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

5).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其它情况不能低于B1级。

37.可否选用岩棉或无机保温砂浆作为倒置式屋面的保温材料?

解析:

请参见《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4.3.2条。

38.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的居住建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如何取值?

解析:

请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1:

外墙传热系数本标准计算取值: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按单一钢筋混凝土材料取值;其他结构类型为标准层主要朝向最大窗墙比的卧室外墙材料计算取值。

39.居住建筑凸窗的传热系数虽然低于所在朝向限制的10%,但仍大于2.8,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4。

原文:

居住建筑不宜设计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表4.0.5.2限制减少10%。

且不大于2.8[w/(m2.k)];

2).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统计;

3).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大于2.0[w/(m2.k)]。

40.采用低性能的外门窗,且其热工性能与选用的型材、玻璃材料不符,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D:

节能窗传热系数计算。

窗的传热系数的计算可参考表D.0.5-1、D.0.5-2。

(根据窗框所占的比例,及玻璃的传热系数和框的传热系数,确定窗的传热系数)。

保温性能不应出现级别,一定要用数值表示传热系数。

41.设计说明中对建筑物外门窗的气密性等级或性能等级的级别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2条。

原文: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q1≤2.5m3/(m.h),q2≤7.5m3/(m2.h);

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q1≤1.5m3/(m.h),q2,4.5m3/(m2.h)。

强调要写数值,不要直接写级别。

42.设计说明采用的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和门窗材料与构造做法、节能计算书不符,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3.针对节能计算书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4.3.10条。

44.塔式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或其2个安全出口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3条。

原文:

剪刀楼梯应分设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45.设计文件因修改重新报审时,对门窗表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5.2、5.3、6.1、6.2、6.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5.3、7.2、7.4

要求:

设计文件修改时,门窗表一并报审图公司。

46.非塔式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可否采用剪刀楼梯?

解析:

请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条。

原文:

塔式高层住宅,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却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

剪刀楼梯适用于住宅和塔式公建。

非塔式公建规范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如果疏散宽度不够,也可以用剪刀楼梯解决疏散宽度问题,但不能算作两个安全出口。

47.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4m;其室内的疏散距离未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设计规定》沪消发【2003】54号2.3条。

原文: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米;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48.自然排烟窗采用开启角度小于70度的上悬窗,排烟面积按窗洞口尺寸计算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4.3.2。

原文:

可开启外窗的型式有侧开窗和顶开窗。

侧开窗有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开窗和侧拉窗。

其中除了上悬窗其它窗都可以做排烟使用。

计算有效排烟面积时,侧拉窗按实际拉开后的开启面积计算,其它型式的窗按其开启后投影面积计算。

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度时,排烟有效面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

百叶窗的有效面积应乘以系数,防雨百叶:

0.6,一般百叶:

0.8。

49.平时用途为汽车库,战时用途为人防地下室,其供人员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针对设置人防门和防火门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条,设计时应尽量避免人防门和防火门在同一位置。

50.针对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沿通道行走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有何规定?

解析:

请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5条。

此处强调的是行走距离。

51.多层建筑防火墙两侧玻璃幕墙可否以防火玻璃替代乙级防火窗?

解析:

请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3条。

52.对防火分区有何要求?

解析:

设备用房划分在车库、商业等防火分区内。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3.住宅建筑中,物业管理、居委会等公共用房与居住单元可否共用安全出口?

解析:

请见《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4.凸窗台的防护栏杆应如何设置?

解析:

请参见《住宅设计标准》(GBJ08-20-2007)(2011年版)7.1.3

强调:

沿窗内侧设置。

窗外侧可否?

心理作用。

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

对规范有不同意见,通过正当渠道反应,而不应不执行。

55.七层以上建筑是否可采用外开平开窗?

解析:

请参见《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筑节能与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领域序号A11、A12、A13、A15。

强调:

七层及以上建筑禁止采用外开平开窗,如窗外有较大屋面、平台,可以,空调挑板不可(碰到平台弹得更远);带滑撑的外开平开窗也不可以;外平推窗可以

56.填充墙体可否采用粘土砖?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2000年10月12日第六条: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强调:

框架结构填充墙不得使用粘土砖;砖混结构:

0.00以下可以使用粘土砖,0.00以上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57.本套住宅内,卫生间布置在套内其他房间的上方对于防水、隔声及便于检修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析:

请参见《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4.5.5

措施:

目前常见的是降板处理、同层排水,与结构图、水专业图纸对应。

本套内卫生间布置在其它房间的上方可以采取处理措施,非本套住的卫生间不能突破规范布置。

58.对玻璃幕墙设计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加《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十条: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59.对墙身、屋面等节点详图的保温构造细部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4.3.7第1款

强调:

1).不要因为图纸没画而施工未做,如外窗上下口、热桥处等。

2).部分套用的标准图集做法与现规范不一致,如选用平屋面人孔做法等标准图集上人孔盖板是没有保温的,但按节能要求是要设置保温的,所以画图时要注意,不能机械套用,引起施工错误。

60.节能设计说明内容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4.3.3第11款

沪建交【2006】765号文,住宅部分的内容基本上在新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有体现,如凸窗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9月1日以开始实施。

随着新节能标准的实施,765号文即完成使命。

61.飘窗与室内地面高度小于0.5米,且其高度大于2.2米,应如何计入建筑面积?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第五条(五)

62.非保障性住房的阳台进深大于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大于8平方米,按照阳台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第五条(四)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如果出现单个或数个阳台建筑面积未超过8平方米,但再累加后超过8平方米的情形,则之前未超过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1/2计入容积率,其余按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63.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的层高大于4.5米,未按每2.8米折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应如何整改?

解析:

请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第五条(三)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

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4.对选用的保温材料的性能有何要求?

解析:

请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强调:

选用的保温材料最起码应有表观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等,因为同一品种不同的型号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如无机保温砂浆,水泥基Ⅰ型,导热系数值为0.070,Ⅱ型为0.080,Ⅲ型为0.10,Ⅳ型为0.12,而用于室内的石膏基(T型)为0.10。

65.对于耐火极限要求在1.5h以上的钢结构如何选用防火涂料?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CEGCS200:

20069.1.3,应根据其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合理的选用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钢结构防火涂料时,钢结构楼板、钢柱及大于1.5h的其它钢构件均应采用厚型防火涂料。

并在设计中注明对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选用应以该产品相应耐火极限的型式检验报告中的厚度为准。

66.设计说明及详图设计中均未对厨房、卫生间地坪及卫生间墙面防水作出说明应如何整改?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7.4.4

强调:

卫生间墙面,是通高的,检查中经常发现,防水材料高度做到2200、2000或者1800,试想一下,如果住宅层高在2800,扣除楼板100,吊顶200,还有2500,还有一段墙面为何不做防水?

规范的立意是想从根本上防止渗漏。

67.设计说明及详图设计中均未对使用安全玻璃的范围及品种作出说明应如何整改?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1、7.2、8.2.2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五条

强调:

掌握的尺度,一般在设计说明、门窗表中表述,如果不能一一列出,最起码应有规范名称、条目数;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68.建筑围墙线与道路规划红线重合(围墙基础超越用地界线)应如何整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

常见的是,总平面中围墙用单线条表示,无法判别是否满足要求,如果不能判别,可以画详图或用文字表示。

顺便提一句,现在住宅经常遇到规划部门要求,围墙作为一个子项出具合格证书,所以,总平面图最好注明围墙长度。

69.屋面地栽绿化面积小于100㎡可否计入绿地面积?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原文:

位于浦西内环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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