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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金融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12月

2014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调整市场结构、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

在中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社会融资规模稳步增长,经济与产业结构也在持续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数据,实体经济通过境内债券和股票实现的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净融资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之和)占比由2008年的12.7%上升至2015年的24.0%,全社会整体融资结构呈现多元发展趋势。

一、中国证券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监管环境不断改善,过去二十年间,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迅速增长,市场机制逐渐完善。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计,中国上市公司数量从2010年12月31日的2,063家增长至2016年6月30日的2,887家。

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统计,中国上市公司总市值规模从2010年12月31日的26.5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6月30日的46.3万亿元,2010年至2015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9%。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证券行业稳定增长。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行业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证券公司家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尽管在过去二十年间发展迅速,但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证券行业较中国总体经济的规模而言仍显偏小,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自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行业改革政策,旨在放宽中国证券行业管制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2014年5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从总体要求、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明确了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方向。

在实体经济平稳增长,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有利的政策环境将激发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活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并加速开放中国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多次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私募市场发展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由单一化向多层次的提升。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沪港通)已经平稳推出,这将有利于加强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

2、创新产品步伐加快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鼓励证券公司开发并提供更多诸如做市、个股期权、结构性产品、资产证券化和利率互换等金融产品,提高杠杆率水平,推动行业创新。

3、资本中介业务快速发展

中国证监会已放宽对证券公司的资本要求及行业准入等监管限制,同时鼓励证券公司拓展非标准化业务。

证券公司将提供更多的资本中介服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中国金融租赁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参与主体按照监管机构和股权结构可以划分为三类,即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2013年,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众多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效益进一步提高。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末,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4,508家,融资租赁行业合同余额超过4.44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38.8%,其中,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合同余额为1.73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33.1%,占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业务总量的39.0%。

2007年3月,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随后,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8年的规范发展,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由2007年末的11家增长到截至2015年末的47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由2007年12月31日的181.00亿元快速增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16,314.2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5.5%,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占比达到39.0%。

中国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较低,仍处于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

此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将带来固定资产投资的巨大需求,而社会融资结构的多元化将有利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具有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托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在资本实力、融资渠道、营销网络、客户资源、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将继续主导中国融资租赁行业。

三、中国银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银行业规模迅速扩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从2010年至2015年,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与本外币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4.3%与13.8%。

其中,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较前一年度分别同比增长13.9%、13.3%、14.5%和13.0%,中国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将带来强劲的融资需求。

下表列示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总额:

随着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和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银行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行业差异化竞争趋势明显

随着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进程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中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

国有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积极探索综合金融战略,以传统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为基础,不断拓展金融服务链条。

而另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则积极促进经营模式转型,响应监管机构的政策指引,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网点区域布局、客户结构特点等因素积极探索差异化竞争战略,并逐渐在零售业务、同业业务、小微业务、消费金融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等领域形成核心竞争优势。

2、金融脱媒进一步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

近年来,投资者将资金从商业银行等中介金融机构转移用作直接投资(金融脱媒)的趋势持续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发行票据、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

商业银行为应对上述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积极投入更多资源开发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尤其是手续费及佣金类的产品及服务,以增强自身竞争力,拓宽收入来源。

3、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业的地位日益重要

凭借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与当地客户的关系,城市商业银行一般能够占据先机,抓住当地的机遇和市场趋势,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10年至2015年,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从78,526亿元增长至226,80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3.6%,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百分比从8.3%上升至11.4%。

截至2016年6月30日,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251,982亿元,较年初增长11.1%,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百分比进一步上升至11.6%。

4、银行业拨备和不良压力逐渐上升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82.70%、232.06%、181.18%和175.96%,呈现持续下降态势。

目前,银行不良贷款存量压力依旧较大,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0%、1.25%、1.67%和1.75%。

一方面,个别商业银行在维持贷款和业务规模正增长的压力下,拨备覆盖率已逼近甚至跌破150%监管红线;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在拨备前利润增速无显著提升的情况下,仍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净利润增速趋缓。

四、中国信托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2007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中国信托行业凭借自身制度设计灵活的优势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从2007年至2015年,信托业信托资产规模从0.96万亿元增长至16.30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7%。

截至2016年6月30日,信托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7.29万亿元,已经成长为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国信托行业的固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利润总额、信托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增长,监管机构对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问题也愈发重视,对房地产信托、银信合作等业务监管趋严,并积极推动行业创新转型。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其他金融子行业监管政策逐步放宽,涌现出了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类信托”业务,直接与信托相关业务展开竞争。

2013年10月18日,首批11家银行同时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通道化经营模式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尽管如此,随着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持续深入,城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信托行业仍然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未来,中国信托行业将更加注重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优势,牢牢把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两大驱动力,加快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提升型转变,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五、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显著提升,全社会的财富总量大幅增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证券受托管理资本金在内的金融资产总额从2010年末的84万亿增长至2015年末的203万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9.3%。

随着社会财富的持续积累,2012年以来监管机构大幅放宽对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限制,推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公募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等多类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互相交叉,各参与主体呈现跨领域、跨行业竞争合作的特征。

近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1、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推动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财富的有效积累形成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高速发展的基础。

与此同时,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由此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助力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

2、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持续创新,产品和服务种类进一步丰富

尽管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在过去几年快速发展,但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中收入占比很高的类信贷通道业务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预计未来这类通道业务在资产管理牌照稀缺性降低、银行净值型理财直投计划广泛开展的背景下将面临转型压力。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入,预计金融创新工具将会不断涌现,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将依托自身核心资源,形成差异化竞争,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种类也将不断丰富。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托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构建资产管理业务核心竞争力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耕不良资产经营领域十多年,围绕不良资产经营主业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优质的项目资源,同时关注并把握包括各类债权资产、问题企业等特殊机遇投资机会,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建立了领先优势。

这些优势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各子公司业务平台广泛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六、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对中国GDP的贡献一直偏低。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投资和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趋弱,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便成为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

从整个社会资产负债表来看,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报告》统计显示,2014年末中国居民部门的负债率约为9.1%,处于世界较低水平。

因此,中国居民部门负债率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消费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对于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转型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达约18.9万亿元,同比增长23.3%,增速是一般贷款增速的1.6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根据权威市场调查机构艾瑞咨询预测,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在未来5年内有望维持20%以上的快速增长趋势,预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元,是2010年的5倍以上,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趋势继续显现。

下图列示了2010-2019年中国消费信贷余额规模及增长率(2016-2019年为预测数据):

2009年7月,银监会印发《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促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

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先后各成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随着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2014年起消费金融公司在更大范围内设立。

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已有15家机构获得消费金融牌照。

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产品具备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担保抵押、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在小额、分散、面向大众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拥有独特优势。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1、概述

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即政策性业务时期、商业化转型时期和全面商业化时期。

具体请参见本节“一、行业概况”。

与此相适应,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环境也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

总体而言,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受到严格监管,主要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行业准入、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等诸多方面。

2、主要监管机构

(1)财政部

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家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财政部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

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

拟订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自2003年4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30号)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自2003年4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前述相关职责。

根据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后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58号),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统一编制和公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

(3)其他监管机构

除上述监管机构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还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3、行业准入

(1)设立

根据国务院印发并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述相关监管职权后由中国银监会履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1月18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6年10月14日印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按照《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银监会公布;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2)重大变更事项

根据中国银监会修订并于2015年6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非银实施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发生如下变更事项时,应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分公司设立;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分立、合并;

变更组织形式;

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

解散、拟破产;

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解散或拟破产等。

(3)外资持股限制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适用《非银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4)业务资质

根据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并经中国银监会修订后于2007年7月3日印发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适用于中国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及银监局分别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经营范围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可以从事的业务为,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

(i)追偿债务;(ii)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iii)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iv)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v)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vi)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vii)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印发并自2004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及其所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准开展抵债资产追加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等三项业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9月27日印发的《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设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2]577号),中国华融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

(i)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ii)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iii)破产管理;(iv)对外投资;(v)买卖有价证券;(vi)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vii)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viii)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ix)资产及项目评估;(x)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印发并自2015年7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及其所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投资、受托管理,以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依法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

5、公司治理

根据《非银实施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内部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中国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1993年12月29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的《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印发并自2011年3月8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并表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014年8月14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等相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以商业化运作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改进授权方案,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集团母公司应规范指导附属法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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