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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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二月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组织机构

(1)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组长:

黄向阳

副组长:

袁春东王柳

成员:

朱燕燕金莉杨健健童秀梅

沈书铭王晓利才震宁

(2)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组长:

谢晓军

副组长:

孙国林

成员:

万华蔡佳辰

 

目录

1总则…..……………………………………………………………………………..……...1

1.1规划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规划原则…………..………………………...…………………………………………….1

1.4规划范围及目标…………..…………………………………………………………..…..2

2区域分类…..………………………………………………………………………………….3

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4

4生态红线区规划…..…………………………………………………..............................….6

4.1自然保护区…………..………………………….……………...……………………....….6

4.1.1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6

4.2风景名胜区…………..………………………………………………………………....….8

4.2.1南通濠河风景名胜区…………………..……..………………………………...….8

4.2.2石港风景区………………………..…………..………………………………...….8

4.2.3南通滨海园区海洋旅游度假区………………..…………………………..….....8

4.2.4水绘园风景区…………………………..…………………………..……...……...8

4.2.5龙游湖风景区…………………………..…………………………..……...……...8

4.2.6江海风景名胜区………………..………………………………………..……...….8

4.3森林公园……………..…………………………………………………………………...10

4.3.1南通狼山省级森林公园………………..………………………………..……..…10

4.4湿地公园………………………………………………………………………………...12

4.4.1老洪港湿地公园………………………………………………..…………….....12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

4.5.1老洪港应急水源保护区…..……………………………….…………………...…14

4.5.2长江洪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

4.5.3长江狼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

4.5.4长江李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

4.5.5南通滨海园区平原水库水源保护区…………………………………..…………14

4.5.6新通扬运河(海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

4.5.7如海运河如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

4.5.8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

4.5.9长青沙应急水源保护区…………………….………………………..……....…..15

4.5.10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

4.5.11启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6

4.6海洋特别保护区…………………………………………………………………………19

4.6.1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19

4.6.2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19

4.7重要湿地…………………………………...…………………………...………...………21

4.7.1长江(通州区)重要湿地………………..…………………...………...……...…....21

4.7.2海安县里下河重要湿地………………..…………………...………...……...…...21

4.7.3如东县如泰运河入海河口重要湿地………..………………...…………..……..21

4.7.4如东沿海重要湿地………………..………………………...………...……...…...21

4.7.5长江(海门市)重要湿地………………..…………………...………...……...…....21

4.7.6启东沿海重要湿地………………..…………………...……………...……...…...21

4.8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1九圩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2通吕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3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4遥望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5新通扬-通榆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6焦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7如海运河(如皋市)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8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8.9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0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1四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2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3十八匡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4三余竖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5新三和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6蒿枝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

4.8.17头兴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6

4.9生态公益林……………………………………………………………………………….31

4.9.1南通滨海园区沿海生态公益林..………………………..………………………..31

4.9.2如东县沿海生态公益林…………………………………………………………..31

4.9.3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31

4.9.4海门市沿海堤防生态公益林………………………………………………….....31

4.10特殊物种保护区………………………………………………………………………..33

4.10.1东社特殊物种保护区…………………………………………………..………..33

4.10.2大公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

4.10.3李堡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

4.10.4雅周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

4.10.5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3

4.10.6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34

4.10.7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34

4.10.8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34

4.10.9如城(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34

4.10.10如东大竹蛏、西施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4

4.10.11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35

4.10.12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35

5规划实施保障建设…………………………………..………..……..………..…………38

5.1生态红线区规划、建设的保障措施…………………….……………………………..38

5.1.1区域政策…………………………………….....………………………………….38

5.1.2法律法规…………………………………….....………………………………….38

5.1.3规划体系……………………….....……………………………………………….38

5.1.4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38

5.1.5宣传教育…………………………………….....………………………………….38

5.2组织保障…………………………………..…………..……………..…………….……38

5.2.1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38

5.2.2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38

5.3实施方案…………………………………..…………………..…………..……………..39

6附图集

 

注: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部分)划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龙游湖风景区、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东社特殊物种保护区、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如城(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10个生态红线区域,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标注。

1总则

1.1规划目的

生态红线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保护价值,在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依照规定程序划定,有明确界线,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自然地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对生态红线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要求,南通市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基础上,编制了《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1、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优化空间开发结构,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根据市区域生态系统结构、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保护区类型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

3、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保护区名录、范围。

4、根据各类生态红线保护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划定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

进而,在南通市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结构,指导全市产业合理布局、资源有序开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南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2)《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3)《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14)《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6)《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7)《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18)《江苏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9)《江苏省长江水污染条例》。

(20)《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2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3)《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24)《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25)《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6)《南通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1.3规划原则

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划分生态红线保护区,明确对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调整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生产力布局,守住生态红线,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1、统筹发展、重视协调的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着眼于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市域实际出发,根据其资源与生态环境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规划,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

3、注重衔接、准确合理的原则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在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与市、县及部门相关规划尤其是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4、控管结合、强化措施的原则

既划定范围,更要强化保护;既要考虑控制生态红线,更要针对不同的保护目标,同步制定生态保护措施,以利于区划在区域生态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明确事权、共同推进的原则

生态红线区的建设事关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要推动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红线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

1.4规划范围及目标

规划范围为南通市全境,总面积8001km2。

规划期限与本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到202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

近期目标(2013年):

初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管理体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体制,全面限制有损于生态红线区区保护的项目建设,遏制部分生态红线区的生态退化趋势。

以一级管控区为重点,逐步进行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得到有效保护。

中期目标(2014—2016年):

完善生态红线保护区的管理体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体制,全面开展生态红线区的生态恢复建设。

远期目标(2017—2020年):

生态红线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区域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区域分类

根据南通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规划将南通市具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分为10种类型。

(1)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6)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7)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8)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9)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0)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0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

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森林公园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4)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6)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分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以及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等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狩猎、采拾鸟卵;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7)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

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8)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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