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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检查细则

序号

GMP指南条款

检查要点

检查结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1

第5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1、查看企业在质量目标制定和分解的过程中,是否体现对药品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充分执行;

2、查看企业制定的质量目标清晰明确、可度量并可实现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并经批准后以受权文件形式发放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2

第6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质量目标所涉及的各部门、层级人员应充分参与,应包括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必要配合;考察质量目标的落实过程,是否包括各相关部门、相关层级人员的参与。

3

第7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均应关注企业是否配备了恰当的人员支持和硬件支持,这是实现企业质量目标的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节-质量保证

4

第8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进行。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有质量保证系统;是否涵盖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

2、查看企业的文件系统后是否完整;是否能使企业的各项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通过现场检查,考查企业所建立的质量保证系统是否能有效运行。

5

第9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2)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管理职责明确;

(4)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6)确认、验证的实施;

(7)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每批产品经质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9)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查阅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相关文件(如质量手册、质量保证组织图等),了解该系统是否涵盖了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可关注企业产品的设计与研发阶段、产品技术转移过程是否在质量保证体系内,但不作为检查重点

2、结合总体检查情况,综合评价企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无交叉、无空项

3、通过查看文件总目录和抽查相关管理规程方式,考查企业文件体系是否涵盖上述要求

4、结合具体检查情况,考查企业质量保证系统是否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

6

第10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的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使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4)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7)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相关管理文件,确认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是否涵盖本条款要求。

第三节-质量控制

7

第11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中应注明人员名称,确认是否包含所有岗位,且有足够的人员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完成;

2、查看质量控制的文件是否完整,如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质量标准,操作文件和记录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是否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

第12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5)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部门的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职责,确认是否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2、查看质量控制部门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是否满足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需要(如:

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平面图、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质量控制部门的管理规程、操作规程和记录是否涵盖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留样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等方面;

4、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查看检验方法是否经过必要的验证或确认。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9

第13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了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2.查看企业是否在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过程中运用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关键的要素进行评估

3.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管理实例,确认企业是否初步理解,应用了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10

第14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1.查看企业制定的风险管理规程是否明确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风险评估

2.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管理实例,考察是否基于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11

第15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1.查看企业是否在质量风险管理规程中明确风险级别、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要求

2.抽查企业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的程序文件及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12

第16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1、查看企业组织机构图

1.1确认是否为受控文件,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1.2确认是否包括所有GMP相关部门(如生产、质量、物料、设备、销售及人力资源等)及部门负责人;应特别关注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在组织机构图中的位置;

1.3查看各个部门设置是否合理,与企业的规模、质量目标、职责分配、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隶属关系是否明确。

2、查看企业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

2.1确认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2.2确认所制定的职责是否能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能,是否能对企业各个部门执行GMP进行监督和制约;

2.3确认质量管理部门各个具体岗位是否均有其相应的岗位职责

2.4通过询问了解质量管理部门及部门是否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中药制剂

应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5条相关要求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13

第17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1、查看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是否包含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工作。

如涉及到研发工作,可以结合第九条的要求,适当关注质量部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职责与作用;

2、查看文件管理规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有与GMP有关的文件;

3、抽查部门文件,如培训管理文件、设备管理文件、生产工艺规程等,确认是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

4、查看是否存在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人员的情形。

14

第18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1.查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确认是否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1.1管理人员包括: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QA和QC负责人等

1.2操作人员包括:

生产车间岗位操作人员、实验室操作人员等

1.3查看的内容包括:

所在岗位、所学专业、学历、从事制药行业年限、培训和实践经验等情况

2、查看组织机构图和人员花名册等,结合实际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确认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满足需要

3、查看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确认规定是否明确、无交叉、无遗漏

4、查看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11条的相关要求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是否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程;查看生产操作人员和动物饲养员名单,看是否有兼任的情况;看现场人员是否有兼任情况

中药制剂

1.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1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1.2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1.3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1.4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2.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2.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2.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2.3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2.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15

第19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现场检查请结合第十七条项下的检查指南内容进行检查。

1、查看关于职责委托的相关规程,规程中是否明确上述要求。

规程中可包括对委托范围、委托程序和委托书等规定

2、查看职责的实际委托情况是否与规程要求一致

第二节-关键人员

16

第20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1、了解企业的关键人员是否为全职人员,关注是否可以有效履职;

2、查看关键人员的任命书、相关的职责文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是否互相兼任;

3、查看质量受权人的相关操作规程,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是否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生物制品

应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6条相关要求: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查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受权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查看其职责是否涵盖其所规定的管理职责

查看现场和相关记录是否能胜任

17

第21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1、查看企业负责人的职责文件,是否明确其在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是否规定其提供必要的资源的职责、是否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

3、是否维护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是否不干扰质量受权人行使职权。

18

第22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1.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资质要求

2.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19

第23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1)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1、查阅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资质要求

2、查阅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20

第24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2)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3)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4)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5)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6)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7)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8)保存记录;

(9)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1、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看是否包含本条款要求的共同的职责;

2、对于所要求的共同职责是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1

第25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1、查阅质量受权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及规定的资质要求;

2、查阅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是否涵盖本条款及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培训

22

第26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1、查看是否制定有培训管理规程;

2、查看培训管理规程中是否明确负责培训的部门或人员以及职责;

3、查看培训管理规程中是否明确培训方案或计划的起草、审核、批准是否与规程一致;

4、查看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的起草、审核、批准是否与规程一致;

5、查看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若不能按计划执行时,是否采取诸如变更控制等手段加以控制;

6、检查所进行的培训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及时保存,且保存齐全。

23

第27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1、通过查阅相关管理规程、培训计划和培训签到表等方式,确认所有与本条款有关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

GMP的相关知识、岗位操作、岗位职责、安全知识、相应的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抽查岗位人员的培训档案;

3、考查企业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了定期评估。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20条的相关要求:

1.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

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有进人洁净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查看进入洁净区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培训档案;是否有关于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培训;是否对培训结果进行了评估,如人员更衣操作、更衣后表面微生物检测等

查看进入无菌药品操作区的人员是否参加培养基无菌灌装试验

查看实际培训效果

查看对外部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情况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5条相关要求: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相应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计划

查看培训资料,看培训内容是否涵盖生物制品的相关内容

 

查看培训是否进新货了评估

24

第28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1、检查高风险操作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档案,确认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上岗

2、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25

第29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1、查看培训方案或计划中是否包含卫生方面的培训,如微生物方面、卫生学方面的培训

2、查看企业是否建立有人员卫生方面的管理规程及操作规程;如:

卫生操作规程包括:

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等

3、对操作规程内容的检查见第三十条要求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21、23条相关要求

1、从事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人员或者从事与当前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区,不可避免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人员净化操作规程

2、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26

第30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1、查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中是

否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

如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部门、岗位和数量)限制、进入生产区人员不得化妆佩戴饰品、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区、不得在生产区内吃东西饮水等

2、查看不同洁净区级别区域是否有相应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3、查看上述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包括培训、评估和实际操作。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25条相关要求

1.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洁净区的更衣室;

2、每位员工每次进入A/B级洁净区,应当更换无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换一次,但应当用检测结果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

3、操作期间应当经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

27

第31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1、查看企业是否制定了人员健康相关的管理规定

1.1是否对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健康进行了规定;是否制定体检不符合要求时的管理规定;是否制定了对身体出现不适时的管理规定

1.2是否制定由年体检的频次。

2、是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抽查相关人员的健康档案;抽查新员工体检表,是否是在体检合格后上岗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7、9条相关要求

1、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2、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他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28

第32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本条款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2、抽查出现上述问题时的处理情况。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22条相关要求

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员工应当随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异常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当员工由于健康状况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生物制品

应当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8条相关要求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29

第33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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