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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附件

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B.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

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

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

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 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第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

2.3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批4.2.4条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

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2.6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3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

4.3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相关要求。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水土保持措施

5.1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5.3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5.4施工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4.6.15条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6水土保持监测

6.1范围和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4.7.3条的规定编制。

6.2内容和方法

根据标准第4.7.4条~第4.7.6条的规定编制。

6.3点位布设

根据标准第4.7.7条的规定编制。

6.4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4.7.8条和第4.7.9条的规定编制。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7.1投资估算

7.1.1编制原则及依据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2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3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7.1.2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2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

3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4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7.2效益分析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

应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

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8水土保持管理

8.1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

8.2后续设计

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8.3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8.4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8.5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8.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附表:

1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

2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

3单价分析表

附件:

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支撑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

3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

5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6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

说明:

 

1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

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

2附图可单独成册。

 

B.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

2.1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

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

2.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4.6节的要求编制。

3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B.3取土场、弃土场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2.1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和数量。

2.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位置和数量。

3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第和第4.3.8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结论。

4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5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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