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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收法规

房产税税收法规汇编

(河南税收法规)

目录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4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5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6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7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9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0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漯政〔2006〕30号

颁布时间:

2006-4-4发文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2004年年底,我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区范围发生了变化,原有部分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偏低。

为了统一城市税收管理,合理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漯政〔2004〕56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区城市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

  一级地段:

每平方米税额为5.00元。

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西、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北的区域。

  二级地段:

每平方米税额为4.00元。

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湘江路以北的区域;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南、湘江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海河路以南、太行山路以东的区域。

  三级地段:

每平方米税额为3.00元。

金山路以东、淞江东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金山路以西、湘江东路-湘江西路-漯舞路以南、107国道以东、南环路以北的区域;107国道以东、沙河以南、漯舞路以北、澧河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纬三路以南、107国道以东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沙河以北、淞江路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的区域。

  四级地段:

每平方米税额为1.00元。

包括不在一、二、三级地段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的其它区域和市区所辖的建制镇。

  以道路为各地段分界线的,道路两侧按走向划分,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统一按该路段最高等级标准执行。

  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各走向的第一个应税单位或个人,按该路口最高税额标准执行。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97号

颁布时间:

2005-4-20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5号 

颁布时间:

2005-1-6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函发[1991]324号

颁布时间:

1991-12-3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对国税函发[1990]162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地方铁路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和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划分不清,影响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入库,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车站区内(含线路)用地是指构成车站的客货运设备、房屋、站台、仓库、机车库以及到发线、编组线、牵出线、货物线、客运线、三角线(或转盘)煤水线,机车整备线、洗刷线等,车站站区以外的线路用地系指线路正线,正线以车站两端进站信号机柱中心线的为界,外方属区间,内方则属于车站。

请各地税务部门通知后积极做好地方铁路系统土使用税的清理入库工作,对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批。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豫税地[1990]77号 

颁布时间:

1990-11-30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濮阳市税务局:

  你局濮税地[1990]25号《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税务局1989年7月18日豫税地[1989]55号文第三条:

“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中所列土地,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你市“房改”中企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占地,在全国尚未有新的规定前,仍应严格按《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即凡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核发给个人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仍核发给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的,仍由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税地[1990]25号

颁布时间:

1990-3-9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21日国税地字[1989]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照顾有些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下同)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地,由工商部门纳税。

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2)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凡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房屋用地,(关于房屋的解释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除上述三项列举的土地征税外,其它集贸市场用地暂不征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四、对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的这类房屋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各类危险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九大类。

税务部门对各类危险品范围的掌握按国家有关部门列举的品名,由企业提供有关依据进行划分。

各类危险品的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储运各类危险品的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要求规定的安全防范用地,具体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划分征免界限。

  六、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以及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报省税务局审批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地[1990]22号 

颁布时间:

1990-2-21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省局曾于1989年10月28日随豫税地[1989]102号文件下发,现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11日国税地字[1989]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重新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规格统一用8开纸印刷)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

已经按省局上述文件印刷的“减免税审批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但需在表的备注栏内补充“企业留利”“职工人数”“企业隶属主管部门”三项内容。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税地[1989]129号

颁布时间:

1989-12-1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在划分土地等级、审批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反映出一些问题。

有的对建制镇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对同一地段内的工业、商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的。

为了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现对土地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即纠正。

  二、同一地段内,不分工业,商业、服务业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和生活用地,应执行同一税额标准,不能把工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单列出来,另定税额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另外,对于县土地使用税标准的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内结束,并同时抄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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