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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全伦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矿井受地表水、老窑水的威胁,同时随着开采水平的不断延深和开采范围的不断扩大,矿井受水威胁程度更加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治不好不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3条矿要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井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机电、安监、调度、计划、供应、财务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4条矿井至少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配备不少于3台专用探放水设备,成立探放队专门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

探放队在业务上受技术科领导,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探放队超前探查、探放水等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5条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

一、矿井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二、分管负责人:

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主要负责人,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总工程师:

是矿水害防治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对受水威胁地点的隐患排查、预报;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矿井重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工程计划等,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对相邻矿井的调查;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说明书、与防治水有关的技术措施、工程验收、总结报告等,并组织现场实施。

四、安监科长:

负责督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分管科长:

对所分管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协助科室负责人、总工程师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各类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

六、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技术科:

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防治水人员,专职防治水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

具体负责水文观测和水情水害预报,各类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的编制与验收、总结;负责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科长的领导下,检查、督促各类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会同调度、安监等部门排查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提出水害处理措施,并督促、检查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定期对挡水墙、密闭墙、疏水巷、防水煤柱等防水设施进行巡查;负责超前探查、探放水技术及施工管理;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及雨季“三防”计划等有关工作。

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疏排水工程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顶、底板管理,确定采掘方法等防治水安全措施;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符合规程、条例、规定的有关防治水要求。

(二)探放队:

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工程施工设计的要求,进行超前探查、探放水等防治水工程施工;根据防治水工程设计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并记录水文地质情况的变化;及时向技术科提交钻探及各类水文地质原始资料。

(三)调度室:

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治水有关的工程进度等进行现场调度、协调、督促、检查;负责组织泄水巷道及水仓的清挖等。

(四)机电科:

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管路完好。

(五)安监科:

要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防治水安全检查员。

负责监督检查上级及公司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出(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六)计划科:

按照公司安排,每年、每月及时下达重点防治水计划,并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

(七)供应科:

保证防治水计划安排及水害突出事件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及时供货。

(八)财务科:

保证防治水计划安排及水害突出事件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九)采掘区队:

要严格按照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落实好有关的防治水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矿压显现情况、工作面面后悬顶处理情况、底板渗水、出水等情况。

第6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

一、实际隔水层厚度小于安全隔水层厚度的掘进工作面;

二、掘进工作面上方30m内,回采工作面上方40m内或采掘工作面四周30m以内有积水(黄泥浆)的工作面;

三、前方30m以内有导水钻孔或导水构造的采掘工作面;

四、煤层露头区附近的采掘工作面;

五、老窑、老空区不明区域的采掘工作面;

六、30m以内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有怀疑的采掘工作面等施工地点。

第7条水情水害隐患排查和预报。

水情水害预报包括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和特殊水情水害预报。

月预报于每月3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年末将各月的预报和特殊水情水害预报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一、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调度、安监、机电、计划等科室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由技术科按公司规定提出水害预测预报,于每月3日前报公司及矿有关领导、科室、施工单位。

技术科长每周组织有关部门对受水威胁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每天对受水威胁头面排查一次。

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对存在水害隐患的地点由技术科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发送分管负责人、调度室、技术科、安监处、施工单位等。

矿井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所有排查必须要有排查过程的记录,月度排查要形成纪要。

水情、水害隐患消除后,要有月、季、年度总结。

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对矿井周围的所有煤矿及安全保护煤柱进行一次调查。

调查重点是相邻矿井水害及对本矿的威胁、矿井隔离煤岩柱的完整性、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现象、与本矿邻近200m范围内的采掘活动及涌水量、积水情况、排水设施和排水去向等。

技术部门负责将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和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8条矿井防治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竣工15天内写出竣工报告或总结,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凡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按期完成的,取消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补助。

自筹资金未完成的,按相应比例扣除补助资金。

防治水资金使用范围:

一、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

二、超前探查、探放水钻探设备;

三、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四、矿井生产水平隔离工程;

五、矿井疏排水工程;

六、其它重点防治水工程。

第9条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超前探查、探放水工程质量,观测水动态、受水威胁工作面水情及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异常及时汇报,分析原因,提出防治措施。

采掘工作面集中出水点超过5m3/h且水发浑、发臭、底鼓等有出大水征兆时要及时报告公司。

第10条矿井重要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泵、井上下水文观测孔、放水孔等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实行挂牌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11条受水威胁的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治不好不采”的原则。

在查明条件的前提下,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探查、疏放等措施。

第12条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并结合年度计划编制月度防治水工程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13条矿井应按要求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有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的有关内容,并制定“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水害防治措施,明确重点防治水工程实施内容。

矿井应制定水害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要全面,特别是要明确水害影响矿井安全时的紧急隔离、增加排水能力、泄水和分流措施等内容,预案中要有抢建挡水墙和增加排水能力的设计施工图。

第14条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避水灾演习,井下避水灾路线必须畅通,路标设置正确、醒目。

演习结束写出总结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15条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

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报表。

报表内容应该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

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距离。

采掘区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16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附件1)。

对本矿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突水量大于300m3/h或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

第17条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观测网,逐步实现水动态时时在线监测,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后2天各观测一次,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观测数据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地面主要观测邻近河流、流量;大气降雨量。

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分水平、采区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有代表性的出(突)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水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二、查清老窑、老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三、回采露头煤前要探清风氧化带的深度、表土层底部、风化基岩的含水性。

四、含水体下采煤,要预先查明含水体的岩性、含水性、水位、至开采煤层的间距等。

五、编制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的水文地质内容。

采区设计所需水文地质内容由设计部门提前通知技术部门进行收集整理,技术科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

规程措施中的水文地质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等的要求,做到文字、原始资料、图纸及数字相符,能够指导生产;必须对影响范围内老空积水情况、充水因素、受水威胁程度、排泄水条件等进行详细分析,提出防治水措施,提交时间要符合要求。

第18条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必须建立下列11种台帐:

一、气象资料台帐 

对气温、降水量、蒸发量三个主要气象要素,各矿分别建帐,指定专人在季末前一个月填写(即2、5、8、11月)。

二、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要分水平、分采区以及全矿井设站观测涌水量。

受水威胁的工作面、主要出水点,也要设站观测,观测时间为每月10日、20日、30日。

对于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水量尚未稳定或未掌握变化规律之前,一般要三班派专人观测。

直至涌水量稳定或已查明涌水对矿井(井巷工程)安全威胁不大时,方可转入正常观测。

对井上下观测系统要逐步实施技术资料信息自动化。

三、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对井田范围内所进行的抽(放)水、注水等专门水文地质试验(含勘探阶段、生产勘探阶段)成果数据,按时间先后登记到台帐上。

四、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数量大、种类多。

本台帐的建立要本着“实用、方便、系统、全面”的原则,分钻孔性质、分地点,并按时间顺序登入台帐。

五、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按时间先后及含水层,依据化验成果报告单转录到成果台帐的表格上。

六、封孔不良钻孔台帐 

包括孔号、钻孔坐标、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孔深、终孔层位、抽水、测斜资料、封孔情况及质量评述等内容。

七、井下突水点台帐

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稳定水量5m3/h以上(含5m3/h)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均要现场编录上账。

详细记录出水点、突(出)水时间、出水口及围岩层位、岩性、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水量、水压。

对水源不清的要化验水质,分析突水原因、水源、通道,并记录治理过程和水量变化趋势等内容。

八、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含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包括井田范围内及影响本矿安全的河流、泉水、井水、积水坑、地表受采动影响产生的裂隙等,主要填写其位置。

汛期每月填写一次台账,在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要加密观测并记录。

十、相邻矿井积水情况台账

十一、老空积水台帐

老空积水地点、积水面积、积水上下限、积水量、水压、对采掘影响程度、探放处理情况,当隐患消除后,记录消除的方式、方法和时间等。

以上11种台帐要及时填写,微机打印,存档备查。

第19条必备以下水文地质图纸:

一、矿井充水性图(1/1000或1/2000)

是综合记录井下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图纸,在最新的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按照原部颁图例绘制,其主要内容有:

(一)含水层被巷道初次揭露的地点、标高和水量。

(二)井下挡水墙、防水煤柱。

(三)老空、旧巷积水范围、标高及积水量。

(四)矿井主要排水泵、管路的位置、型号、能力、数量及水仓容量。

(五)矿井水的流动路线。

(六)井下测水站的位置、堰型及最新的观测成果。

(七)出(突)水点标高、时间、最大水量、剩余水量。

(八)导水断层及陷落柱。

(九)主要可采煤层及基岩、含水层露头。

(十)地表水体(水库、河流、塌陷积水区)范围、水量。

(十一)井上下各类水文地质孔及抽(放)水资料。

(十二)特种钻孔(排水孔、电缆孔、灭火孔、堵水孔、放水孔等)。

(十三)封孔不良钻孔终孔层位。

(十四)采掘工作面位置、名称及时间。

(十五)泄水巷。

(十六)需要表明的其它内容。

此图应随采掘工程的进展情况,每季度补绘一次,每半年修订一次(矿用图要随时修正)。

二、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0或1/5000)

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主要图纸之一。

一般在井田地质地形图的基础上编制,每半年修订一次。

主要内容有:

(一)基岩含水层露头(包括岩溶)的平面分布状况。

(二)地表水体(河流、水库)、水文观测站、井及陷落柱范围。

(三)水文地质钻孔及抽水试验成果。

(四)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受水威胁煤层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

(五)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

(六)水文地质单元较清楚的矿,要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七)井下排水及隔离设施。

三、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主要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走向、倾向各有一条主要剖面即可,要单独绘制,此图每半年修订一次。

主要内容有:

(一)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深度,根据勘探及井下钻探资料将含水层在剖面图上要注明强岩溶裂隙发育带、岩溶裂隙发育带、裂隙发育带。

(二)水文地质钻孔、观测孔及其试验参数。

(三)地表主要水体。

(四)大巷、为采区以上服务的采区上、下山、总回风道等主要井巷位置。

(五)防水煤柱线。

四、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200~1/500)

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的组合关系和含水层层数、厚度及富水性的独立的图纸,主要内容有:

(一)含水层时代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

(二)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

(三)各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四)各含水层开采过程中的突水水量及疏干水量。

(五)含水层的原始水位。

五、主要含水层的等水位(压)线图

主要反映地下水的流场特征,以对照分析矿井的疏水动态。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5月、11月)补绘一次等水位线,特殊情况时,要及时绘制,主要内容有:

(一)含水层、煤层露头线、主要断层线。

(二)水文地质孔、观测孔、井、泉的地面标高、孔(井、泉)口标高和地下水位标高。

(三)河、渠、山塘、观测站的位置、地面标高和同期水面标高。

(四)矿井井口位置、开拓范围和公路交通干线。

(五)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表示地下水流向。

(六)井下涌水、突水点位置及水量。

六、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

该图是综合反映矿井涌水量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量趋势的图纸。

要求绘制矿井涌水量与主要含水层的钻孔水位、降雨量的历时曲线图;矿井涌水量与开拓长度采空区面积关系曲线图;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20条矿井每年5月底前应当全面检查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矿井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设计和雨季“三防”应急预案,确定雨季“三防”工程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各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并举行防洪抢险演习。

第21条矿井应当查清井田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22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高程要高于历年最高洪水位,同时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在汛期前要采取修筑堤坝、设置挡水闸板或挖掘沟渠疏通水路等防、疏、排水措施,以防止洪水侵入。

第23条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必须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的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4条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以及水文观测孔的孔口,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地面观测孔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以防地表水流入井下。

第25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广场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第26条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每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警报后和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对水库、河流、地面裂缝、塌陷积水坑和矿井涌水量进行检查观测,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第27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当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馈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在有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危险的地段,应当采取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第28条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封填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29条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30条基本要求

一、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不探或探后水患不解除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探”是指钻探,不准对老空水、含(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使用巷探;巷道确需穿过含(导)水断层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施工,防止突水事故发生。

三、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四、在矿井受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前,应当探查清楚该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并在作业规程中进行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31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二、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三、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带、暗河、溶洞和陷落柱时;

四、采动影响范围内有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五、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六、接近封孔不良或有怀疑的钻孔,有出水危险时;

七、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时;

八、接近风氧化带时;

九、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

第32条探放水工程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探放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开孔位置、方位、倾角、岩性、终孔深度、岩性、预计水压、套管级数、套管直径、长度、耐压试验压力、打压时间、是否取芯等。

探放老空(巷)水钻孔要有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必须有探放水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

第33条探放水的类型:

一、探放老空、老窑、巷道积水: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注明积水量、探水线、警戒线,积水外缘无把握时,外推60m作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水线前,必须超前探放水,经总工程师、技术、安监等部门验收,确保解除威胁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二、探放断层水:

巷道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若断层导水,必须先注浆加固断层带,确认注浆加固达到设计要求后,巷道方可穿过断层带。

工作面回采前应探明断层位置和导水性,留足断层防水煤柱。

三、探放钻孔水:

采掘工作面遇有可能导水的封孔不良钻孔前,应采取重新扫封孔、留设煤柱、探方水等措施。

对有测斜资料的地面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无测斜资料的地面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40m。

四、探放陷落柱水:

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对上层煤已经探明的陷落柱,工作面距陷落柱最近距离不小于30m进行超前探。

第34条探放水钻孔布设原则:

一、探放老空、老窑、巷道积水:

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钻孔成组布设,每组不少于5个,并在平面和垂面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平距不超过3m,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超过1.5m,若有出水预兆未放出,其钻孔的布置必须加密,同时预测预报水量。

直到确定老窑水已放完为止。

开孔位置布设在易于泄水的巷道内,终孔位置布设在老空积水区的最低或较低处。

二、探放断层水:

钻孔布置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终孔孔径一般不大于60mm,其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超前探查孔结束后,提出探查报告,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掘进。

三、探放钻孔水:

先根据钻孔测斜资料,确定钻孔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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