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系统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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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系统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浙江省建设系统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工作成果,推动创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8〕7号)的精神和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建监〔2008〕40号)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群众满意。

坚持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根本标准,突出群众满意和社会公认度。

2.客观公正。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掌握条件,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3.注重实效。

把工作实绩和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测评,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长效机制。

二、创建工作范围

全省各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所属的基层站、所、队(办事窗口)。

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示范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教育,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反腐倡廉扎实有效。

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干净干事,不谋私利。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

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建设行业行政执法事项,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全面推行“阳光建设”的决定,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滥用职权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能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各项规定任务,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效率。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告知制等。

服务态度热情,服务礼仪规范,积极推进为民、便民、利民措施。

(五)服务环境整洁有序。

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环境整洁通畅,服务设施齐全,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清楚明了。

(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健全,有群众投诉的受理、处理、反馈长效机制。

(七)已获得市一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单位除须具备先进单位条件外,还应具备:

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好,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较高,创建工作有特色,能显示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

(一)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上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以上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或违反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被上级行风监督员查出公开点名批评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在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列最后一名或连续两年成绩在平均分以下的。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五、评选方法

(一)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凡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

(二)评选工作程序:

1.自评。

各参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将自评结果和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参评单位由县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考评结果送县级纠风办复核后报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县级参评单位和市级参评单位进行考评、审核,考评、审核结果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汇总后送市纠风办复核,然后报省建设厅,申报时间为当年的8月底前。

4.省建设厅对各地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在评选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基础上,好中择优,推荐出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每次推荐2-3个示范单位)。

5.公示阶段。

省建设厅在审核确定为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后,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和该单位窗口进行公示一个时段,接受群众监督。

6.候选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由省建设厅党组研究审定,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由省建设厅报送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纠风办对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抽查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提出评定名单,报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审定。

六、表彰方法

被评为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分别授予荣誉称号;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省建设厅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七、实行动态管理

1.“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对获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在考核结果产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纠风办,并逐级报告上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厅每年对系统内获奖单位的检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并适时抽查,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2.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获奖单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纠风办,并逐级报告上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各级建设系统行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奖单位存在不符合条件情形之一及考评标准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获奖所在地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纠风办,并报告省建设厅。

4.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及考评标准情况的,由所在地的纠风办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审核。

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负责对各地纠风办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对情况属实的,报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同意后,由省政府纠风办发出摘牌通知书(详见附件),取消荣誉称号。

5.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及考评标准情况的,由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报经省建设厅党组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发出摘牌通知书(详见附件),取消荣誉称号,抄告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6.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评“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公开作出整改承诺,并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附件:

1.《“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2.《“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3.《“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4.《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5.《省政府纠风办“摘牌通知书”》

6.《省建设厅“摘牌通知书”》

 

 

附件:

1

“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创建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人数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主要先进事迹

 

(此页不够可附页)

县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纠风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建设局

(建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纠风办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建设厅

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字数在2000-3000左右。

附件:

2

“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人数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主要先进事迹

 

(此页不够可附页)

县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纠风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建设局

(建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纠风办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建设厅

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字数在2000-3000左右。

附件:

3

“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

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人数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主要先进事迹

 

(此页不够可附页)

县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纠风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建设局

(建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纠风办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建设厅

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字数在2000-3000左右。

附件4

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示范)单位考评标准

标准项目

考评内容

检查要点

标准分

扣分

扣分原因

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领导高度重视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督促检查

4

措施扎实有效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责任部门明确,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部署,宣传发动到位

3

管理规范有序

管理制度完善,台帐资料齐全,坚持培训教育,办事规范高效

3

(二)反腐

倡廉

扎实

有效

制订贯彻措施

认真贯彻中央反腐倡廉方针,并制订相应的规定、制度、措施

5

遵守廉政规定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干净干事

10

领导率先垂范

领导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且率先垂范,群众口碑好

5

一票否决内容

无《实施细则》中指出的“八种”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形

标准项目

考评内容

检查要点

标准分

扣分

扣分原因

考评得分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

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审批、合理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

5

执法行为规范

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评议考核等制度落实

5

公正透明执法

推行“阳光建设”,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5

杜绝不良行政

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滥用职权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

5

(四)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完成各项任务

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目标

5

落实各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落实到位

5

文明礼貌服务

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办事认真负责,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5

提高办事效率

服务热线畅通,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遵守工作纪律

5

(五)服务环境整洁通畅

服务设施齐全

门口有机构牌匾、证照挂在办事区域显眼处,办事用笔、座凳、饮用水、杯子齐全,有宣传厨窗等

3

环境清净整齐

环境卫生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4

办事指南清楚

政务、事务公开,包括:

服务时间、办事内容、程序、收费价目、依据及投诉电话等,办事指南清楚明了

4

服务秩序井然

工作秩序顺畅,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按规定着装、摆放台签或佩戴胸牌,工作人员外出设去向牌

4

标准项目

考评内容

检查要点

标准分

扣分

扣分原因

考评得分

(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

教育机制健全

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

5

制度机制完善

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

5

监督机制健全

内外监督机制健全,对群众投诉的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完善,开展行风评议监督

5

附件:

5

摘牌通知书

〔〕号

(单位):

根据《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审定,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同意,决定取消你单位“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浙江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先进)单位牌匾交回省政府纠风办。

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

6

摘牌通知书

〔〕号

(单位):

根据《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建设系统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审定,报省建设厅党组同意,决定取消你单位“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浙江省建设系统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牌匾交回省建设厅。

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建设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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