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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会议人员:

(全体合伙人)、、,

  会议议题:

协商表决变更合伙企业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名称变更为。

  二、同意将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由

  变更为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同意年月日新签订的合伙协议,新签订的合伙协议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篇四:

合伙协议书(经典)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丙方: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

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

  篇五: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律师非讼-律师事务所文书)

  来源:

http:

///ws/

  法律家·

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

  篇六:

股份合作转让协议书

  股份合作转让协议书

身份证号:

  乙方:

  丙方:

  现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伙)经营,经三方合伙人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股权份额及股份转让的价格(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股,以每股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甲方将其所持公司股,以每股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方。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乙丙双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临时账户,本协议书生效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4、本协议书生效后,资金、财务管理将由开立的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备案。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丙双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管理及职能分工

  1、甲方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经营所需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2、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四、股利分配(以及盈亏的分担):

  1、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丙双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丙双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丙双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2、本协议书生效后,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共同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3、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

每季度(或双季度)第个月第日分取上个季度(或双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

上个季度(或双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丙三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5、增资: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甲乙丙三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如因乙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严重影响乙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5、本协议约定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

  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三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他费用则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按协商条件共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七:

  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

  经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赣州市XXX厂(服务中心)变更如下登记事项:

  1、同意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变更为:

  2、同意合伙企业类型变更为:

  3、同意经营范围变更为:

  4、同意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

  5、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字:

  二00年日月

  篇八: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

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无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需提交说明和依据。

  篇九:

合伙分额转让协议书

  合伙分额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合伙企业)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甲方出资额为币______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

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惠州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惠州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受让方(乙方):

  年月日

  篇十:

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占%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

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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