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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模板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勘察人: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其中:

1、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5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

2、现场勘察工作完成后10日内提供中间数据;

3、提供中间数据后10日内提供正式报告;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整(¥:

元)。

 

 

 

开户行:

账号:

 

第2章合同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1.1词语定义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通用条件:

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实施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地质勘察的合同条件。

⑵专用条件:

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⑶本工程:

是指发包人委托实施工程勘察的工程。

⑷勘察服务:

指本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的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⑸发包人:

⑹发包人代表:

由发包人授权代表发包人执行本合同并行使发包人权力的人员。

⑺勘察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并取得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⑻第三方:

是指发包人、勘察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⑼日:

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⑽月:

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1.2工程建设勘察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见专用条款。

1.3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以相关规定为依据。

勘察依据具体见专用条款。

1.4勘察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的语言为汉语。

1.5如本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确定其真实含义。

二、勘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勘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勘察成果等。

2.2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勘察人对勘察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勘察人对勘察成果的客观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负责。

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并不解除勘察人以上的所有责任。

2.3在勘察前,应向发包人提出详细的勘察工作纲要。

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按照勘察工作纲要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并受其约束。

2.4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工作依据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勘察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的理解负责。

招标人暂不提供的有关地下管网等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收集相关资料,在编制勘察方案时充分参考,实际勘察时的变化及投标人的一切意外损失等,发包人概不负责,实际勘察时,勘察人应自行调查。

如因以上原因导致勘察过程财产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责任由勘察人承担。

2.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勘察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并按照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2.6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勘察工作,应为实施勘察工作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劳务、设备、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并对所有勘察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2.7在作业现场,勘察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提供围栏、照明、防护、警示标识及看守等,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等。

2.8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等。

2.9勘察过程中,勘察人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时(如增减工程量、改变勘察手段),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批准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实施。

2.10勘察工作结束后,勘察人应立即清除现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

2.11勘察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勘察人应指派在现场的专门人员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

一旦事故发生,勘察人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代表通报。

勘察人应遵守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措施,包括“文明施工”等措施。

2.1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的返工、补充勘察等,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13如发包人提出要求,勘察人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和中间数据。

2.14勘察人应对发包人现场人员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15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后,提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达到要求。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便于勘察人开展工作。

3.2如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内容、要求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勘察人。

发包人应按最后确定的工程量支付勘察费,并应相应调整勘察的进度安排。

3.3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勘察个阶段的有关文件及重大技术方案。

3.4发包人代表有权在野外勘察现场对勘察人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对勘察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3.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给予勘察人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力。

3.6在勘察人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协助勘察人申请为了完成勘察工作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3.8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数额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

四、勘察管理

4.1勘察人应针对本工程成立项目组,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体负责,确保勘察服务顺利进行。

勘察人内部应有完善的勘察质量保证体系。

4.2勘察人应服从发包人指定的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的监督、检查核对进度拨款支付等的初步认定管理。

4.3勘察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通报勘察情况,当遇到重大原则问题时,勘察人应及时与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发包人协商解决。

4.4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程操作,做好现场记录,并按现场监理要求将现场记录上报。

4.5勘察人应服从招标人指定的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意见,并按统一标准编写报告资料,并接受技术咨询协调人对成果资料的验收并按验收意见进行修改。

4.6发包人指定专人作为发包人代表负责本工程的勘察管理工作。

4.7如有必要,有发包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勘察工作例会,勘察人应参加勘察工作例会,并就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五、分包及转包

5.1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转包和分包。

六、费用及支付

6.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形式,双方不得任意改变合同总价(单价)。

(按实际可选内容:

6.2双方约定将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说明、报价预算书(可选内容:

报价汇总表、报价分析表、工程量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作为合同支付依据,如出现建筑物的增减情况,待勘察工作完成后根据招标人确认的实际勘察工程量结算勘察费。

6.3本合同价款的计量与支付原则见专用条款。

6.4本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见专用条款。

6.5在勘察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勘察变更,发包人应按实计量,并纳入同期进度款支付。

6.6在收到勘察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且勘察人已按要求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并已做好现场施工准备,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

6.7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发包人收到勘察人书面申请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

6.8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勘察费用,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勘察人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期限最后一天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费用时间计算。

6.9如果发包人对勘察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勘察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的异议通知后必须在7日内给予招标人书面答复或修正,否则发包人将不批准该期支付。

6.10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勘察费用变化,其调整办法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物价变动等其他因素而引起勘察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在签订合同后,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勘察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物价变动等其他因素而引起勘察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6.12发包人、勘察人对勘察费用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1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七、违约责任

7.1勘察人违约

7.1.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要求履约的通知。

若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书面满意答复,发包人将有权视情形在发出通知后14天内或招标人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向勘察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勘察人时勘察合同即行中止。

双方按勘察范围内已发生的勘察工作量结算勘察费。

若由此而造成招标人损失时,勘察人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

7.1.2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如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支付违约金,具体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7.1.3由于勘察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具体见专用条款。

7.1.4由于非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无权向发包人收取勘察费。

勘察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并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且没收其履约保函具体见专用条款。

7.1.5由于钻探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需要完善地质资料的,由勘察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再另付费用。

如造成发包人损失,并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7.1.6勘察人应提供真实的报告,如发现提供虚假勘察数据,虚报工程量,发包人不付勘察费,勘察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发包人违约

7.2.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自身原因招标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如果勘察人尚未开始勘察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如已开始勘察工作且实际工作量价款少于预付款时,勘察人不退还差额部分,如实际已完成工作量价款大于预付款时,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齐。

7.2.2由于发包人未按期提供勘察必须的资料或指令而造成勘察工作的返工或变更,发包人应按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文件提交的时间。

八、合同生效、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

8.1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

8.2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退还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8.3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变更。

要求变更的申请及变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4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书面文件。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5发包人如果要求勘察人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勘察业务或终止勘察合同,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勘察人,勘察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勘察业务。

8.6勘察人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勘察合同并拒绝支付勘察费用。

8.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8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8.9如勘察人发生7.1款规定的违约行为,勘察人除偿付发包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费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8.10一方根据8.7、8.8、8.9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4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1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1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损失赔偿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

九、风险与保险

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勘察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风、雪、洪、震自然灾害等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

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9.4勘察人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等。

十、争议及解决

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一方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1.1知识产权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勘察人为发包人完成的勘察文件,勘察人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勘察版权。

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人交付的勘察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勘察人有权索赔。

勘察人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勘察服务完成或终止五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1.2履约保证金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提供,其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开具保函的银行必须由发包人认可。

履约保证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11.3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

1.2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本工程的勘察工作依据

(1)平面图

(2)《招标文件》工程规范及技术说明

(3)相关勘查标准与规范

六、费用及支付方法

6.3本合同价款的计量与支付原则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

(2)固定总价(或单价)为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地段、条件、深度、类别、要求等勘察工作的总价,并考虑了勘察人的成本、税金、利润、风险(冬季及雨季施工、物价变动、工期调整)等所有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因素。

(3)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按要求完成勘察后按总价支付。

(4)勘察人申请计量与支付时,应当提交付款申请书、当期付款汇总表、当期工程量汇总表、当期工程量明细表、钻孔现场记录表、现场钻孔柱状图及相关必须资料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支付。

(5)勘察成果验收证书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结算的依据。

6.4本合同价款的支付进度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全部勘察作业完成并出具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成果报告(经修改完成交付最后成果)并办理完毕结算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待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确认合同总价款的%。

(4)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

6.10因物价变动等其他因素而引起勘察费用的变化,勘察费不作调整。

6.11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勘察费用的变化,勘察费不作调整。

七、违约责任

7.1.2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如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7.1.3勘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文件,每迟延一天,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迟延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延迟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7.1.4执行通用条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明显不符,造成设计、施工方案变更,投资增加,工期拖延,发包人有权扣除勘察人所有勘察工程价款;如该勘察工程价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充抵损失部分,直至扣完为止,如仍不足,发包人可继续向勘察人主张。

7.1.7如发生需要补充勘察情况,勘察人应全力配合,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勘察单位完成补充勘察任务,与此相关的发生的费用均由勘察人承担。

7.1.8如勘察成果中出现应发现但未发现的地质情况时,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性对勘察单位给予罚款处理(勘察费的10%以上),直至终止并解除合同。

十一、其他

11.1知识产权

勘察人享有勘察文件的署名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转让之知识产权,其他的知识产权由发包人享有。

11.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为整。

履约保证金期限:

自保证金支付之日起至基础工程竣工后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1.3补充条款

l1.3.1现场勘察工作条件

(1)现场应能满足勘察进场条件,若现场钻孔位置遇到障碍物,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

(2)勘察工作用水用电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3)市内勘察工作时,泥浆及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排入下水管道,勘察人须确保路面清洁。

(4)确保场地周边道路、各类管线和建筑物安全。

如发生任何有关事故,均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5)勘察人应自行协调施工场地、物探放线场地等的进出和使用事宜;自行办理钻机进场、抽水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

(6)下列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①现场施工的工程用水、用电、排污、环保、交通及接卸进出场地费用;

②现场安全及劳动保险的有关费用;

③现场钻孔探坑、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场地拆迁、平整等费用;

④投标人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购买相关资料、缴纳的各项税金;

⑤现场抽水试验的水资源补偿及排污等费用;

⑥因施工技术因素和赶工因素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不包含由于征地原因村民干扰施工的费用。

⑦招标代理服务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需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为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施工需按照明《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11.3.2勘察工程成果的提交

(1)勘察人应于约定的竣工日期前提交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二十套及电子文档报告一套。

(2)成果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初审合格后,正式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查,不合格时应及时按审查意见进行返工、修改补充等工作,直至合格,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勘察人负责。

(3)根据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技术咨询协调人审查结果,若为不合格资料,要求勘察人首先分析其原因,针对原因重新勘察或资料整理,所发生的费用及影响工程设计的后果由勘察人承担。

1l.3.3安全责任

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勘察人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的最高额度,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如勘察人未受到行政处罚,除赔偿损失外,勘察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用20%的违约金。

11.3.4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3.5结算条款

11.3.5.1工程完工后15日内,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等结算资料。

勘察人在接到发包人对结算资料提出的审核意见后14日内不签字予以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2勘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该结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勘察人无权提出异议。

11.3.5.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勘察人已无权再提出在竣工结算完毕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勘察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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