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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我国老年人未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

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关于我国老年人未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

 

目录

 

内容摘要………………………………………………………………(3)

关键词…………………………………………………………………(3)

一、非婚同居概述……………………………………………………(3)

二、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和启示………………………………(4)

三、对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内容的构想……………………………(5)

 

关于我国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更新与开放,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下出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

目前,非婚同居在我国较大范围内存在,并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整和规范,所以,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也有增多的趋势。

这种现象同时也说明,非婚同居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关键词:

  非婚同居  法律思考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通过对非婚同居的概述、构成要件及其性质的阐述表明非婚同居的法律定位。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现状从非婚同居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缺陷和法律调整进行思考。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1、非婚同居的界定

    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张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2)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讲,所有非婚姻关系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3)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同居”与“非婚同居”相等同,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本文的“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

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

前面所述“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

     2、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

(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综上,根据笔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本文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

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非本文所研究的非婚同居。

   

(2)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这是非婚同居的与合法婚姻的本质区别。

  (3)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

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5)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6)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3、非婚同居的模式

   第一,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第二,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

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

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第三,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

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二、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和启示

  

(一)、国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家庭的多元化发展,非婚同居的数量在欧美迅猛增长。

从1960年至2005年,美国的非婚同居伴侣数增加了10倍,这一迅速增加的社会群体直接推动了欧美各国立法的变化。

   世界各国法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只有很少的个别国家完全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

以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为例,一般有三种途径:

(1)在民法典亲属编或婚姻家庭编的条款中作出规定;

(2)颁布单行法,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3)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契约。

    美国现在至少有3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明确承认非婚同居契约的法律效力,很多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

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

德国虽然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近来的立法比如《儿童法》声明在有些方面适用于非婚同居,而且采用这种规制方式的法律越来越多。

  由此可见,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行为及其效力进行法律调整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趋势。

    

(二)、国外非婚同居规制的启示

    第一,中国幅员辽阔,面积广大,与美国相似。

非婚同居现象在各省各地区都有不同的表现,在我国就非婚同居进行立法,势必需要对各地区非婚同居的存在现状进行调查,以在最大程度上适应各地的同居情况。

   第二,同居者登记备案和同居契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诸如财产及证据的问题,也是对传统婚姻的间接维护。

虽然非婚同居是基于同居者自由意志的选择,对同居进行登记备案势必会对同居者的意思自治有所损害,但是与法律对同居者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和救济相比,这已经是其次了。

    第三,各国虽然并未给非婚同居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是仍对其作出一定的保护,而且保护也比较全面,涉及同居者之间的财产权、遗产继承权、相互之间的扶养权以及亲子关系等方面。

所以,我国也应当参照对非婚同居制度有深入研究的国家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根据对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调查,对国内的同居行为进行立法,以弥补我国在这一立法领域的空白,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好地维护传统婚姻模式的权威。

       三、对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内容的构想

   

(一)、对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规制

    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同居者彼此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同居者与第三人的效力。

非婚同居人身关系是基于同居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摆脱传统的婚姻模式所带来的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责任感,所以,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与婚姻的人身关系应当区别对待,即遵循区分对待原则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只承认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因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在当事人之间不能被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也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

但这并不是说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不需要法律的任何保护。

    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非婚同居具有与合法婚姻相类似的法律地位,同居当事人双方也具有与合法婚姻相类似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我国也应当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会对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规定经过一定年限(如五年)即可认定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双方类推适用夫妻身份,这种关系仅在扶养、抚养、继承等方面起作用。

但是同居当事人双方否认的除外。

  另需说明的是,关于同居老人的身份权问题。

老年人同居不同于婚姻法的配偶身份权,也不同于非婚同居其他模式的身份权,双方没有共同养育子女,也不涉及财产的继承,但是双方间仍然有相互扶助、精神情感慰藉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在一方老人去世后,对方生活无着落时,应根据现有的财产状况,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但应明确这不是基于财产继承权,而是法律本身固有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体现。

    

(二)、对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的规制

    非婚同居当事人存在同居协议的,在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应优先适用其同居协议。

只要该协议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同居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由法律对其产生的财产纠纷进行调整。

  1、非婚同居财产制。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中,除了双方明确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的或积累的财产,不能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具有共有财产的特点。

与合法婚姻关系不同的是,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退休金、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

只有在该财产不能分割或不能证明该财产为哪方所有时,才推定为共同所有。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还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对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或者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子女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或收入很少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继承权的产生是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而非婚同居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在同居者之间产生身份关系。

但是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渐增多,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如:

在经过规定的年限(如五年),能够认定同居者间类推适用于夫妻身份之后,双方之间就可以取得一定的继承权。

但是此时其继承权的顺序不应高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及父母。

   在其他情况下,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取得继承权,如:

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3、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养请求权的前提,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扶养请求权:

(1)必须有扶养的必要。

只有当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或者没有自己的子女对其提供赡养,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而且不能从事工作或失业时,才有权请求非婚同居的另一方给予扶养;

(2)被请求扶养一方确有扶养能力时此项请求权才得以成立;(3)扶养请求权的提出应有时效的规定。

如在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认定双方之间有类似于夫妻的关系明显不合适的,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考虑,可以规定扶养请求权应从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的规制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基于人权的尊重,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以子女为本位应当成为婚姻法上的重要原则,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

   1、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

    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外性关系的增加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以及婚变的愈加频繁,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问题越来越多。

所以针对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明确规定身份确认之诉的程序以及诉权人:

(1)在非婚生子女成年或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否确认自己的身份由本人决定,法院对于其他人起诉不予受理;

(2)在非婚生子女年幼或无完全行为能力时,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可以在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提出身份确认之诉。

但是这些人的诉权应当在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后。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生父母的诉权发生矛盾,应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婚生否认的诉权大体相同,但应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和非婚生子女及其继父或继母的诉权完全平等为条件。

但也不能不加限制。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提高,在抚养、姓氏、监护、继承权等方面明显消除了与婚生子女的差别,但是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子女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我国法律也应增加特别规定:

(1)同居双方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当事人同居关系解除时,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其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同居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3)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制度准用于非婚同居,有利于促进子女的心理健康和亲怀感受的平衡发展,是子女成长和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

     结 语

    非婚同居生活方式在社会中出现和流行,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的调整也应当基于对社会现实和社会背景的尊重,也应当同样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不能因为非婚同居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就对之加以歧视,否则,就无法保护公民的个人正当权益,尤其是弱者的权利。

但是,法律最终也不可能赋予非婚同居与正式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使所有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全面的保护,这样的选择也是基于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保护和维持。

法有社会导向的作用,一旦赋予非婚同居以与合法婚姻同样的效力和地位,必定会引起社会不安,对社会伦理道德形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综上,当事人还是应该首先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以充分地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

   注释:

   [1]滑美燕:

“对丧偶老人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晋阳学刊&S226;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吴学安:

“不婚同居:

无奈的时尚”,载《长寿&S226;关注老龄》2004年第10期。

  [3]参见姚职仁:

“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的认识”,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S226;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4]参见张民安:

“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载《中山大学学报&S226;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5][12]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6]张影:

“非婚同居所得财产的性质与归属”,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7]胡剑敏:

“非婚同居关系浅析”,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4期。

  [8]李进:

《论非婚同居与同性婚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9]参见巫昌祯:

《婚姻家庭法新论:

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6页

 [10]参见夏吟兰:

《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11]王绍霞: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探析”,载《女性与法律研究》总第72期。

   [12]“非婚同居契约”参见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13]杨遂全:

《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参考文献

[1]陈明立,杜丽红.我国老年同居的照护需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S226;政治与法律,2006,(4)

   [2]方霞.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1).

  [3]方霞.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4).

    [4]何丽新.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法律机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1)

    [5]胡剑敏.非婚同居关系浅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6]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

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8]夏吟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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