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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哈姆商标法案

美国兰汉姆(商标)法

目录

Ⅰ.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证明

(a)已使用商标的申请

(b)有真诚的意图使用商标的申请

(c)为达到(a)款的要求,根据(b)款进行的申请修改

(d)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已宣誓之声明

(e)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1052.可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

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

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

1055.关联公司的使用将影响有效性和注册

1056.不能注册内容的声明放弃

(a)强制的和主动的放弃

(b)权利的损害

1057.注册证

(a)颁发和格式

(b)注册证作为表面成立之证据

  (c)商标的注册申请作为其推定使用

  (d)向受让人颁发注册证

  (e)注册人的放弃、撤销或修改

  (f)以专利商标局记录的复印件为证据

  (g)专利商标局错误的更正

  (h)申请人错误的更正

1058.有效期

(a)一般情况

   (b)连续使用宣誓书

(c)递交的宽展期;不规范

(d)宣誓书要求的通知

(e)宣誓书的接受或驳回通知

(f)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1059.注册的续展

(a)续展的期限;续展的时间

   (b)续展的驳回通知

   (c)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1060.转让

1061.承认书和证明书的签署

1062.公告

(a)审查和公告

(b)注册的驳回;申请的修改;放弃

    (c)依据修改前的法案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1063.注册的异议

1064.注册的撤销

1065.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商标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1066.抵触;专利商标局局长声明

1067.抵触、异议以及并存使用注册或撤销的程序;通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1068.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抵触、异议以及并存使用注册或撤销程序中的职权

1069.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中衡平法原则的应用

1070.不服审查员的决定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071.向法院上诉

(a)有权上诉的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民事诉讼的放弃;另一方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选择权;程序

(b)民事诉讼;权利人;法院的管辖权;专利商标局局长的地位;程序

1072.注册作为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

Ⅱ.辅注册簿

1091.辅注册簿

(a)可注册的商标

   (b)申请和注册的程序

   (c)商标的性质

1092.公告;不能被提异议;撤销

1093.在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不同

1094.本法可适用于在辅注册簿上注册的规定

1095.不排除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1096.在辅注册簿上的注册不能用来阻止进口

 

Ⅲ.一般条款

1111.注册的标注;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

1112.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多类注册

1113.费用

(a)申请;服务;材料

    (b)放弃;印第安产品

1114.救济;侵权;印刷和出版商的非故意侵权

1115.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作为商标专用权的证据;辩护

(a)证据价值;辩护

   (b)不容置疑性;辩护

1116.强制性救济

(a)管辖;送达

    (b)法院文件证明文本的转发

   (c)通知专利商标局局长

   (d)由使用仿冒商标引起的民事诉讼

1117.对被侵犯权利的补偿

(a)收益、损害和诉讼费;律师费

   (b)使用仿冒商标的三倍损害赔偿

(c)使用仿冒商标的法定损害赔偿

   (d)本法第1125条(d)

(1)款规定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

1118.销毁侵权物品

1119.法院对注册的权力

1120.虚假或欺骗性注册的民事责任

1121.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州和地方政府要求改变注册商标或以不同的形式展示;禁止

1122.美国,各州,及其机关和官员的责任

(a)美国放弃国家豁免权

   (b)各州放弃豁免权

(c)救济

1123.专利商标局进行程序处理的规章条例

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

1125.禁止虚假的原产地标示、虚假的描述和淡化

(a)民事诉讼

    (b)进口

    (c)知名商标淡化的救济

    (d)域名抢注的防范

1126.国际条约

(a)由国际局传送来商标的注册簿

     (b)原属国为公约或条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享受本条规定的权益

     (c)在原属国的在先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d)优先权

     (e)在主注册簿或辅注册簿上的注册;外国注册证副本

    (f)国内注册独立于外国注册

     (g)外国公民的商号或商业名称不经注册即受保护

   (h)保护外国公民不受到不公平的竞争

     (i)美国公民和居民有权享受本条的权益

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

1128.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

(a)设立

(b)职责

(c)所需的商议

(d)不可减损

(e)报告

(f)资金

1129.域名抢注中对个人的保护

(1)一般规定

(A)民事责任

 (B)除外条款

 

(2)救济 

(3)定义

(4)生效日期

IV.马德里议定书

1141.定义

(1)基础申请

(2)基础注册

(3)缔约方

(4)登记日期

(5)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声明

(6)延伸保护

(7)国际注册的所有人

(8)国际申请

(9)国际局

(10)国际注册簿

(11)国际注册

(12)国际注册日期

(13)马德里议定书

(14)驳回通知书

(15)缔约方的主管局

(16)原属局

(17)异议期限

1141a.基于在美国的申请和注册的国际申请

(a)一般条款

(b)有资格的所有人

1141b.国际申请的证明

(a)证明程序

(b)传送

1141c.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的限制、放弃、撤销和到期

1141d.在国际注册之后的延伸保护请求

1141e.基于马德里议定书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至美国

1141f.提交请求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延伸至美国的效力

1141g.请求延伸保护至美国的优先权

1141h.延伸保护请求的审查和异议;驳回通知

1141i.延伸保护的效力

1141j.在美国的延伸保护对作为其基础的国际注册的依附性

1141k.宣誓书和费用

1141l.延伸保护的转让

1141m.不容置疑性

1141n.延伸保护的权利

Ⅰ.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证明

(a)已使用商标的申请

(1)通过交纳规费,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格式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和一份已宣誓之声明,按专利商标局局长要求的份数提交该商标的使用图样或复制品,将该商标使用于商业的所有人可申请在依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2)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国籍,申请人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申请人在商业上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商标图样。

(3)申请人应对其声明宣誓,指明:

(A)宣誓人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确系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B)就宣誓人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

(C)该商标确系正在商业中使用,并且;

(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业中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

除非是提出并存使用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应:

(i)声明专用权要求的例外情况,并且;

(ii)就宣誓人所知,指明

(I)他人并存使用的情况,

(II)并存使用的或有关联的商品及并存使用的区域,

(III)使用的时间范围,

(IV)申请人拟注册的商品和区域。

(4)申请人应遵守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条例。

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制定规章,规定申请及获得申请日的要求。

(b)有真诚的意图使用商标的申请

(1)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通过交纳规费,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格式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和一份已宣誓之声明,可申请在依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2)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国籍,以及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并提供该商标的图样。

(3)申请人应对其声明宣誓,指明:

(A)宣誓人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法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

(B)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

(C)就宣誓人所知,申请所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

(D)就宣誓人所知,在商业中他人无权在其商品或与其相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

除按照本法第1126条提交的申请外,在申请人满足本条下述(c)(d)款的规定前,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4)申请人应遵守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条例。

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制定规章,规定申请及获得申请日的要求。

(c)为达到(a)款的要求,根据(b)款进行的申请修改

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在依照本条(b)款提交的申请被审查的期间,可以随时修改其申请书,使之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从而要求依照本法的目的获得使用的权益。

(d)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已宣誓之声明

(1)自依照本法第1063条(b)

(2)款向本条(b)款规定的申请人发出其商标的准许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该申请人应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已宣誓之声明,说明该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该准许通知书中所指定的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或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提交专利商标局局长所要求的一定份数的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图样或复制品,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该使用声明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即在专利商标局获得注册,按照该使用声明中所列该商标有权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颁发注册证,并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告中发布注册通知。

上述审查包括本法第1052条(a)至(e)款所列因素的审查。

注册通知中应列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2)在上述

(1)段规定的6个月期限届满前,若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专利商标局局长可将上述

(1)段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除上述规定的延长期外,若申请人的理由充分,专利商标局局长还可根据申请人在前一次的延期届满前提出的书面请求,对上述

(1)段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再次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任何基于本段所提交的延期请求应附有一份已宣誓之声明,表明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继续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并列出准许通知书中载明的该申请人有真诚的意图继续在商业中使用其商标的或与其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

任何基于本段所提之延期请求应交纳规定的费用。

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发布条例确定构成本段所述“理由充分”的指导原则。

(3)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当通知申请人其所提交的使用声明是否被接受,若该使用声明被驳回,则应通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申请人可修改其使用声明。

(4)如果申请人没有在

(1)段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已宣誓之使用声明,也没有按

(2)段规定如期提交延期请求,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除非专利商标局局长同意此回复的耽搁并非故意,在此情况下,提交声明的日期可以延长,但此期限不能超过

(1)和

(2)段中规定的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

(e)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若申请人在美国无住所,应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

所述传票或通知将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邮递送达给该指定的人。

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册人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则所述传票或通知将送达专利商标局局长。

    

1052.可在主注册薄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

根据商标的性质,凡能将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商标,不应驳回其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

(a)包含不道德、欺骗或诽谤性内容;或含有对生者或死者、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有贬损或引起错误联想的内容,或包含使之蒙受鄙视或破坏其名誉的内容;或包含一个地理标志,当其用于葡萄酒或烈性酒或与其相关时,它与一个并非该商品原产地的地名相同,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见第19篇3501条第(9)款)在美国生效之日一年以后,申请人才第一次使用于葡萄酒或烈性酒上。

(b)包含美国或其州、市或外国的旗帜、盾形纹章或其他徽章,以及对上述的模仿。

(c)包含与特定在世人物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签名,经其本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或者,在已故美国总统的遗孀尚健在时,包含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字或肖像,经其遗孀书面同意的除外。

  

(d)包含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除非专利商标局局长认为在使用方式、使用地域、使用商品的条件和限制下,两人以上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连续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这些人将获得并存注册,假如在下列日期之前他们在商业中的并存合法使用已使他们有权使用该商标:

(1)待审的申请或依本法核准的注册中最早的申请日;

(2)对依1881年3月3日或1905年2月20日的法案核准并至1947年7月5日仍有效的注册,1947年7月5日;或

(3)对依1905年2月20日的法案提交的申请并于1947年7月5日后注册,1947年7月5日。

如果待审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同意授予申请人并存注册,则无须要求其在该待审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

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决定两人以上均有权在商业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利商标局局长将准予并存注册。

在准予并存注册时,专利商标局局长应规定各商标的所有人使用其商标的方式、地域或商品的条件和限制。

  

(e)构成商标的要素:

(1)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仅是对这些商品的描述或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2)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主要是对这些商品的地理描述,依照本法第1054条的规定可作为原产地标记注册的除外;

(3)在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主要是对这些商品地理方面欺骗性的错误描述;

(4)主要仅是一个姓氏;

(5)包含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功能性。

  

(f)除本条(a)、(b)、(c)、(d)、(e)(3)和(e)(5)款明确排除的以外,如果申请人已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在其商品上获得了显著性,本章中的其他规定都不能阻碍其注册。

专利商标局局长将接受在提出显著性要求之日前五年申请人在商业上实质性独占并连续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作为该商标用于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的已具有显著性的表面成立之证据。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使用在其商品上或与其相关时,主要是对这些商品地理方面欺骗性的错误描述,但该商标于1993年12月8日之前已在商业上使用,并在申请人的商品上已具有显著性时,本章中的其他规定都不能阻碍其注册。

根据本法第1125条(c)款规定,当一个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淡化时,该商标的注册将按照本法第1063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驳回。

根据本法第1125条(c)款规定,当一个商标注册后,其使用将导致淡化时,该商标的注册将按照第1064条或第1092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

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

根据可适用的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服务商标应以与商标相同的方式注册,并具有相同的效力,且在注册后,有权享有本法为商标提供的保护。

本条有关申请和程序的规定应尽可能与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一致。

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

根据可适用的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标记,应根据本法以与商标相同的方式注册,并具有相同的效力,且在注册后,有权享有本法为商标提供的保护。

注册人应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有合法控制权的个人、国家、州、市等,即使注册人不拥有一个工业或商业企业。

但将证明商标用于虚假地表示该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与之相关的情况除外。

本条有关申请和程序的规定应尽可能与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一致。

1055.关联公司的使用将影响有效性和注册

如果一个已注册的商标或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由或将由关联公司合法地使用,只要这种使用的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那么这种使用则有利于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并且不应影响商标的有效性或其注册。

如果商标被某人首先使用,但在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方面,是由该商标的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控制的,那么这种首先使用则有利于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1056. 不能注册内容的声明放弃

(a)强制的和主动的放弃

专利商标局局长可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不能注册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申请注册商标的某一组成部分。

(b)权利的损害

该放弃,包括依照本法第1057条(e)款进行的放弃,不应损害或影响申请人或注册人对被放弃部分的已有的或以后产生的权利,若被放弃的部分已成为或将要成为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显著部分时,也不应损害或影响其在另一申请中的注册权利。

   

1057.注册证

(a)颁发和格式

商标注册证,将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颁发给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并由专利商标局盖章,由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字或载有其签名,并在专利商标局记录存档。

注册证上应有商标的图样,并指明该商标是依据本法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列明该商标初次使用的日期、在商业上初次使用的日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有效期限、专利商标局收到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及对该注册可能附加的条件和限制。

  (b)注册证作为表面成立之证据

依照本法设立的主注册簿上商标的注册证,应是注册商标有效性和商标注册的表面成立之证据,也是注册人商标所有权的表面成立之证据,同时是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根据注册证上列明的条件和限制在注册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表面成立之证据。

  (c)商标的注册申请作为其推定使用

依据本法关于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规定,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应构成对该商标的推定使用,授予其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全国有效的优先权,以对抗其他人,但对具有下列情况的人除外,即,他的商标尚未被放弃,并在申请提交前

  

(1)已经使用该商标;

  

(2)已经提交了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正等待审查或已经核准注册;或者

  (3)已经提交了一份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并以此获得优先权,并根据本法第1126条(d)款及时地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正等待审查或已经核准注册。

  (d)向受让人颁发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可以颁发给申请人的受让人,但该转让必须先在专利商标局登记。

办理转让时,在所有人提交请求,提供合理理由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向受让人颁发其名下所述商标新的注册证,期限为原注册期限未届满部分。

  (e)注册人的放弃、撤销或修改

经注册人申请,专利商标局局长可准许放弃注册而予以撤销,并在撤销时应在专利商标局的存档记录中作适当的记载。

经注册人申请和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专利商标局局长基于合理的理由可准许对任何注册进行修改或放弃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该修改或放弃不得在实质上改变该商标的性质。

应在专利商标局的存档记录中及注册证上作适当记载,如果注册证已遗失或毁坏,应在经认证的副本上作适当记载。

  (f)以专利商标局存档记录复印件为证据

专利商标局有关商标的存档记录、簿册、文件或图样的复印件,以及注册副本,经专利商标局盖章认证和专利商标局局长认证或专利商标局局长正式指定的局内工作人员以专利商标局局长的名义认证后,在任何情况下作为证据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并且任何人经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均可得到这种复印件。

  (g)专利商标局错误的更正

当专利商标局的责任而导致的注册的实质性错误在专利商标局的存档记录中清楚地显示出来时,专利商标局将免费颁发证明书,说明这一事实和错误的性质,并作记录,在每一份注册证的印刷文本后附上一份该证明书的印刷文本,并且此后该更正的注册如同原先以正确形式注册具有同样的效力,或者专利商标局局长也可自行决定免费颁发一个新注册证。

依据专利商标局的规章颁发的所有更正证明书及其所依附的注册如同法律特别授权颁发的证明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h)申请人错误的更正

当有显示表明注册中的错误,是由申请人无意中的失误导致,专利商标局局长有权颁发更正证明书,或者由专利商标局局长自行决定,在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向其颁发一个新的注册证,但更正的内容不能导致该商标的重新公告。

   

1058.有效期

(a)一般情况

每一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但是商标在其应适用的下列期限届满之时没有达到本条(b)款的规定,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当撤销该注册:

(1)根据本法规定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六年届满时;

(2)根据本法1062条(C)款的规定公告的注册,依该条款公告之日起六年届满时;

(3)所有的注册,在注册之日起每个连续的十年届满时。

(b)连续使用宣誓书

在本条(a)款列出的适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注册的所有人应缴纳规定的费用,并向专利商标局提交:

(1)一份宣誓书,列明在注册中指定的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的要求附上一定数量能表明该商标当前使用情况的图样或复制品;或者

(2)一份宣誓书,列明在注册中指定的该商标未在商业中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能够解释未使用的特殊情况,并非有任何放弃该商标的意图。

(c)递交的宽展期;不规范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本条(a)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递交本条规定的材料。

递交材料的同时应缴纳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额外费用。

(2)如果依照本条规定递交的材料存在不规范,该不规范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后,及不规范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递交材料的同时应缴纳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额外费用。

(d)宣誓书要求的通知

本条规定的宣誓书要求的特殊通知,应附在每一个注册证后面及本法第1062条(c)款规定的公告通知中。

(e)宣誓书的接受或驳回通知

专利商标局局长应通知按照本条规定提交了宣誓书的所有人,商标专员是否接受了其宣誓书,如果驳回,说明驳回的理由。

(f)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若注册人在美国无住所,向应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

所述传票或通知将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邮递送达给该指定的人。

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册人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则所述传票或通知将送达专利商标局局长。

1059.注册的续展 

(a)续展的期限;续展的时间

根据第1058条的规定,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及按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形式递交书面申请后,每个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的每个连续十年届满时可续展十年。

该申请可在商标注册或续展的每个连续十年届满前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可以在每个连续十年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规定的费用和额外的费用。

如果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存在不规范,该不规范可在收到不规范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补正,但需缴纳规定的额外费用。

  (b)续展的驳回通知

如果专利商标局局长驳回了注册续展申请,应通知注册人商标专员的驳回决定及驳回的理由。

(c)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若注册人在美国无住所,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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