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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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作品《》(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歌手参与本片创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乙方艺人(以下简称“歌手”)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

乙方已经过了歌手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歌手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歌手意见,获得了歌手的认可。

3、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歌手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艺术风格及需要歌手演唱的音乐内容,并确认歌手具备演唱本片所涉音乐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制作需要由歌手本人承担演唱任务。

4、乙方及歌手保证:

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歌手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歌手不会从事影响歌手参与本片音乐演唱或对本片、歌手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歌手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歌手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歌手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歌手在履约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双方: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本合同:

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影视作品歌曲演唱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歌手演唱歌曲的词曲信息(附件二)、作词和作曲的权属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章、条、款、项:

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

主题曲指用以表现影视作品的主题、基本形象、基本情绪,或体现其主要人物、重要情境的音乐,通常具有旋律强、描述性、以相同或不同形式重复出现、是所含全部音乐的核心等特点;片头曲指在影视作品的首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前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片尾曲指在影视作品的最后一个剧情或场景画面播放完毕后的音乐,通常与影视作品的相关制作者信息一同播放,可以是主题曲,也可以是其他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5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

标题音乐指在影视作品开始部分响起的、带观众进入某种氛围或情境的音乐;情绪音乐指展现剧情或剧情中的人物在相关场景下的情绪的音乐,可以从主题曲中衍生出相关片段,也可以通过其他音乐展现;场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具有“戏剧冲突场面”的配乐,通常具有描述性、与画面内容和剪辑节奏一致等特点;背景音乐指影视作品中人物对话时出现在背景层的音乐,通常不具有叙述性或描绘性;时空过渡音乐指剧情场景画面切换过渡过程中的音乐。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6影视作品:

在本合同中泛指视听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甲方许可乙方拍摄的视听作品类型,详见本合同第3.2.1款。

1.7完整著作权:

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8续集:

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情节进行的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

“集”又可称“辑”或“季”。

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演唱及录制内容

2.1歌曲作品信息

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歌手应完成以下第款约定之歌曲的演唱:

2.1.1歌手需演唱本片的相关歌曲总计不低于首,且不高于首(每首歌曲最长不超过秒),歌手演唱的歌曲将可能用于本片的主题曲、片尾曲、片头曲、场景音乐、情绪音乐等,具体使用由甲方自主确定。

需由歌手演唱的具体歌曲内容由甲方确定,但甲方要求歌手演唱的歌曲难度,不应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歌手唱功标准。

2.1.2歌手需完成共计首歌曲的演唱,每首歌曲的基本信息如下:

歌曲名称

曲作者

词作者

音乐风格

 

 

 

 

本片中的用途

时间长度

发表时间

由甲方在第1.4条和第1.5条的范围内自主确定

 

未发表

2.2歌曲作品交付

为便于歌手就上述歌曲进行演唱练习,甲方应将伴奏歌曲(音频格式为音频质量不低于标准)及其对应之书面的乐谱、词谱、歌曲风格或演唱要求等材料,通过方式按以下第项的约定交付乙方:

①于本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全部交付给乙方。

②于演唱录制日前的个自然日前交付给乙方。

2.3歌曲演唱录制

2.3.1乙方及歌手应参加甲方或剧组人员(如导演、监制、制片人等)组织的有关歌曲制作的研讨会议,并就歌曲演唱、录制等提出相关专业建议。

歌曲演唱录制过程中,歌手有权对其演唱歌曲的技巧、风格、方式等提出自己的见解,甲方对歌手的合理建议应予尊重,但甲方对前述事项享有最终决策权和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权利。

2.3.2歌手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参与每首歌曲的录制工作,录制范围包括以下第项:

①每首歌曲录制种演唱版本;每个版本的实际演唱次数不限,由双方根据歌手在录制现场的实际演唱效果确定,每个版本的最终效果应符合甲方对歌曲演唱质量的要求。

②甲方对歌手演唱在录制歌曲期间的工作画面进行拍摄(照片及视频),用于本片和歌曲的宣传及推广。

 

③将歌名为的歌曲拍摄并录制为音乐短片(MusicVideo简称“MV”),由歌手演唱并作为音乐短片的主演表演相关画面。

2.3.3歌曲录制所需场地、设备的租用,以及录音师、摄影师等辅助人员的聘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需让歌手离开其经常居住地(以行政市的区域范围为界限)至外地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歌手因此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交通标准为)、在外地的交通费(交通标准为)及住宿费(住宿标准为);歌手在其经常居住地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工作的,其交通和住宿成本由乙方承担。

2.3.4录制工作的开始时间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甲方应在最终确定的录制工作开始日期的个自然日以前通知乙方。

录制工作应连续进行,暂定连续个自然日内完成,非因一方违约导致实际开始录制的日期提前、延后,或录制期间延长的,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3.5歌手演唱本合同约定之歌曲,应具备的唱功标准为,演唱语言为,担任角色为,歌手演唱歌曲的录制效果同时达到以下第的标准,即视为乙方完成了相应歌曲的录制义务。

2.3.6歌曲录制完毕后,甲方确需就已录制的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歌手补录的,歌手应予配合。

但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前述具体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并按每天人民币(大写)(¥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歌手补录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使用方式及范围

3.1使用方式

3.1.1甲方将歌手演唱之音乐用于本片的:

①主题曲。

②片头曲或片尾曲。

③其他(包括且不限于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

④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3.1.2甲方将歌手演唱之音乐植入本片过程中,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音乐进行:

改编(变奏、更改歌词、重新编曲、去掉演唱等)

将歌词翻译成其他语言

从音乐中节选部分内容使用

安排新的表演者演奏或演唱

在本片中反复多次使用

3.1.3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其是否在本片中使用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

3.2使用范围

3.2.1甲方可将歌手演唱之音乐用于本片的制作,作为本片呈现内容中的一部分使用(包括基于本片而衍生的“精编版”、“剪辑版”、“试映(播)版”、“本片宣传视频或音频”、“海外发行版”、“重新摄制版”等)。

本片的集数或总时长约,剧情梗概为,导演为,主演为。

3.2.2本片拍摄续集或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漫画、广播剧等其他形式的作品,需要在前述作品中继续使用歌手演唱之音乐的,按以下第项之约定执行:

①甲方可继续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②甲方按每部作品人民币(大写)(¥元)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许可费用后,即可继续在新的作品中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

③由双方另行协商,未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不得继续使用。

3.2.3甲方按照本条第3.1.1款和第3.1.2款之约定使用音乐的时间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永久使用,地域范围为,平台范围为电影院、电视台、PC/手机/平板电脑/APP及一切实体或虚拟载体的互联网空间、当前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能够呈现本片的其他平台。

3.2.4甲方将本片的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第三方同样享有本条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且无需再向乙方或歌手支付报酬。

3.3衍生演唱

3.3.1甲方就歌手演唱的歌曲聘请第三方拍摄专属MV或MTV的,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或歌手支付报酬。

“甲方对该MV或MTV的使用范围”和“该MV或MTV著作权归属”,与本片相同。

3.3.2甲方就歌手演唱的歌曲拍摄专属MV或MTV,且歌手在该MV或MTV中出镜的(包括且不限于歌手担任主演、出现歌手演唱歌曲或表演的画面等),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四、报酬支付

4.1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歌手演唱的音乐,只要歌手完成本合同第2.3条约定之相关义务,甲方即应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歌手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与歌手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酬:

①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个自然日内。

②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歌手演唱录制歌曲首日之前。

③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歌手完成全部歌曲演唱录制事宜后的个自然日内。

4.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歌曲名称及版本风格

报酬金额

付款时间

《高山流水》原版

人民币(大写)    (¥    元)

 

《高山流水》变奏版

人民币(大写)   (¥    元)

 

 

 

 

 

 

 

4.2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甲方应通过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2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金额,乙方应缴纳之税款,按第项执行:

①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②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③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④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4.2.3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方承担。

五、宣传事宜

5.1肖像使用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或歌手的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乙方的品牌标识或歌手的肖像或视听资料,但甲方应确保不会将歌手的肖像、声音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歌手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其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5.2宣传活动

5.2.1乙方及歌手应按第项的约定在本片制作、宣传、发行、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①乙方及歌手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②歌手参加本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或记者采访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分钟;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开展不少于次的相关宣传。

5.2.2乙方及歌手参与宣传活动的,甲方应按每次人民币元/次的标准向乙方另行额外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歌手因参与宣传活动而离开其日常工作地(指行政市的辖区范围)的,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甲方承担,具体等级标准与第2.3.3款之标准一致。

5.2.3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创作人参加,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相关住宿、饮食、往返交通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著作权、署名权、荣誉权

6.1音乐作品著作权

6.1.1本合同约定的由歌手演唱完成的音乐作品(包括最终版音乐、样本音乐、音乐片段等),其完整著作权自交付甲方之日起即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如有偿授权第三方改编或表演、录制并发行音像制品等)并独享相关收益,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6.1.2歌手对其演唱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权的人身性权益”;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外,《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权的财产性权益”归甲方所有。

6.1.3歌手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其演唱的歌曲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歌曲相关宣传材料、制作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使用歌曲。

6.1.4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歌手演唱的歌曲,甲方已取得相关著作权或已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6.1.5甲方同意:

许可乙方或歌手按以下第项之约定无偿使用歌手演唱的歌曲:

①在本片首次公开播映后的年内以营利或非营利方式演唱歌曲、将其演唱的歌曲(不得改编)纳入歌手个人音像制品专辑(需标明出自本片)。

②在本片首次公开播映后的年后以营利或非营利方式演唱歌曲、将其演唱的歌曲(不得改编)纳入歌手个人音像制品专辑(需标明出自本片)。

6.2本片著作权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6.3歌手署名权

6.3.1歌手就其演唱的歌曲享有在本片结尾字幕中和歌曲使用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具体署名内容为:

6.3.2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歌手在本片结尾字幕中之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6.3.3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和音像制品(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宣传材料中给歌手署名。

6.3.4甲方将音乐作品单独制作成音像制品时(如DVD等),甲方应在相关产品的包装及宣传材料中表明歌手的上述署名信息,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根据行业通行的惯例执行。

6.4本片及音乐作品获奖归属

6.4.1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歌手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

6.4.2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及歌手的建议,但甲方有最终决定权;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音乐行业展览、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奖项”的,乙方及歌手可自主申报或参评,但应在申报或参评前告知甲方。

6.4.3若本片获得影视行业展览、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所有;歌手演唱本片歌曲获得音乐行业评奖中的“歌曲演唱类个人奖项”,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所有。

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七、必要承诺

7.1保密义务

7.1.1在甲方对本片公开或播映前,本片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本片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以及乙方和歌手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演唱的歌曲,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及创作人披露外,双方及创作人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7.1.2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及歌手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本合同签署、存档、财务等需要,双方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各自法务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应确保其各自相关人员对本合同保密。

7.2其他承诺

7.2.1基于艺术创作与探索的基本保障,双方对彼此承诺:

因参与本片歌曲演唱而引致第三方或社会公众对乙方或歌手或本片给予负面评价,或导致其声望、名誉受损或遭受其他形式损害,一方均不能向另一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道歉,也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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