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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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区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设立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区,由辖区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职权。

第四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设立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条件

第六条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含本数,下同)。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2年以上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市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实施市属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本市水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本市水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务工程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组织全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六)负责受监水务工程建设诚信评价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签发施工安全评价书,编制受监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七)对受监项目申报优良样板工地或参加其他专项评比时,出具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

(八)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市属水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掌握辖区内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总结交流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每季度对市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状况及全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季度末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区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实施本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协助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区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受监水务工程建设诚信评价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签发施工安全评价书,编制受监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四)在受监项目申报优良工程或参加其他专项评比时,出具该项目安全评价意见。

(五)依据有关规定参与本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区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总结交流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每季度对区属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季度末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期限:

(一)从下达水务工程安全监督书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法人验收为止,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期。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四)工期因故拖延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安全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含专项方案专家评审、审批情况等)。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申请报告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安全监督书。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监督交底。

(四)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五)出具水务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及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完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并提交施工安全评价书及安全监督报告。

(六)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报告和总概算文件、批复文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六)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

(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八)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

(九)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考核证书。

(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证书。

(十二)水务工程建设意外伤害保险单。

(十三)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有度汛要求的水务工程度汛方案、防汛抢险预案及审批文件。

(十五)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六)施工监理规划及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十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十八)安全生产设施预评价报告、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十九)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二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会意见。

(二十一)涉及地下管线的水务工程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和已将其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地下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方案等。

(二十二)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支付计划。

第十五条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按规定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

(四)开展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及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提请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以及验收。

(三)监理单位是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测方案等)。

检查监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旁站,并履行验收职责。

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一)检查水务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单列、专款专用。

(二)抽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与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是否对应。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监管:

(一)定期按《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建设〔2014〕10号)对水务工程建设开展安全诚信评价。

(二)诚信评价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安全监督机构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检查。

(三)纠正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在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提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记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安全监督期结束后编写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六)涉及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评价意见及建议。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情况表。

(九)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意见的汇总。

(十)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分为阶段性安全监督检查评价和工程验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

阶段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验收安全监督检查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水利工程建设完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安全事故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工程验收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的依据,作为对工程验收质量等级评定、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审、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并按规定录入诚信评价系统,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发现水务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规定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在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水务安全监督机构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八)人工挖孔桩工程。

(九)地下暗挖工程及隧道(洞)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十)导流、截流工程。

(十一)围堰工程。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

(十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

(十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负责房屋建筑等工程中的供排水分部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规定的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文书、表格,由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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