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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算学习参考资料

以师带徒预算考核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土类为单一土质时,普通土开挖深度大于(1.2m)、坚土开挖深度大于(1.7m),允许放坡,土类为混合土质时,开挖深度大于(1.5m),允许放坡。

3、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沟槽,按图示基础(含垫层)底面之间(净长度)计算。

4、原土夯实与碾压按设计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填土碾压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5、地面垫层按(室内主墙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计算时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以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等所占体积。

6、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

7、打孔灌注混凝土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设计要求入岩时,包括入岩深度)另加(0.5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8、井点降水区分不同的井管深度,其井管安拆,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井管数量),以根计算;设备使用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时间),以天计算。

9、基础与墙身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10、框架间墙高度,内外墙自(框架梁顶面)算至上一层(框架梁底面);有地下室者,自(基础底板或基础梁)顶面算至上一层(框架梁底)。

11、外墙、内墙、框架间墙(轻质墙板、漏空花格及隔断板除外)按其(高度乘以长度乘以设计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框架外表贴砖部分并入(框架间砌体工程量)内计算。

12、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计算时分别按(设计长度乘单位理论重量),以吨计算。

13、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件及墙、板中(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14、栏板以(立方米)计算,伸入墙内的栏板,合并计算。

15、密闭钢门、厂库房钢大门、钢折叠门、射线防护门、钢制防火门、变压器室门、钢防盗门等安装项目均按(扇外围面积)计算。

16、屋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坡度系数,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和屋面小气窗)等所占面积,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按设计图示尺寸并入屋面工程量内计算。

17、地面防水、防潮层按(主墙间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8、墙体保温层,外墙按保温层(中心线长度)、内墙按保温层(净长度)乘以设计高度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19、实腹柱、吊车梁、H型钢等均按图示尺寸计算,其中腹板及翼板宽度按每边增加(25mm)计算。

20、基础与筒身的划分以(基础大放脚)为分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

21、室外排水管道与室内排水管道的分界,以(室内至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22、楼地面找平层和整体面层均按(主墙间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3、楼、地面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4、注明砂浆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的,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但(人工数量)不变。

25、墙面镶贴块料高度大于300mm时,按(墙面、墙裙)项目套用;小于300mm按(踢脚线)项目套用。

26、计算顶棚龙骨时,顶棚中的(折线、跌落、高低吊顶槽)等面积不展开计算。

27、抹灰面(油漆、涂料)项目中均未包括刮腻子内容,刮腻子按基层处理有关项目单独计算。

28、窗台板按设计长度乘以宽度以平方米计算;设计未注明尺寸时,按窗宽两边共加(100mm)计算长度(有贴脸的按贴脸外边线间宽度),凸出墙面的宽度按(50mm)计算。

29、美术字安装,按字的(最大外围矩形面积)以个计算。

30、建筑物外墙脚手架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檐口(或女儿墙顶);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31、建筑物内墙脚手架,高度超过(3.6m)小于(6m)时,按双排里脚手架计算。

32、室内天棚装饰面距设计室内地坪在3.6m以上时,可计算满堂脚手架,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

33、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即为“超高工程”。

34、±0.00以下工程垂直运输机械: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按其(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5、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是按支模高度(地面支撑点至模底或支模顶)(3.6m)编制的。

36、现浇混凝土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区别模板的材质,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7、构造柱外露面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模板面积。

构造柱与墙的接触面不计算模板面积。

38、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39、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0、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自(2000年1月1日)(2012年2月1日)实施。

42.依据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劳务分包)

43.建设工程合同按计价方式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三大类型。

44.投标决策,按性质分为(风险标)和(保险标);按效益分为(盈利标)、(保本标)和(亏损标)。

4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8.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4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0.项目招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5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2.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53.合同订立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4.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5.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56.承包人在工程师变更确定后(14d)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答案:

57.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58.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59.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的基本方式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60.合同交底由(合同管理人员)实施

61、企业投标报价时,计算程序中除(规费)和(税金)外的费率均可按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方法自主确定。

62、企业投标报价取费计算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的90%计算。

63、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

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已完工及设备保护费为(10%)。

64、安全施工费,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建筑工程及附属的装饰装修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计取。

6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6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67、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68、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9、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70、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判断题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

(√)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制度。

(√)

3.某项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时发现投标单位最近几年虽然已实施的大型工程较多,但缺乏与招标工程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则应判定该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

(√)

4.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公开进行。

(√)

5.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6.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确保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选用哪种计价方式的合同类型(√)

7.施工合同工程转包是工程分包的一种特殊形式。

(×)

8.在施工过程中,对有缺陷工程的修复,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如果承包商没有完成或他无力完成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业主不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

(×)

9.只有由于业主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责任原因导致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承包商才可提出索赔。

(×)

10.业主退还承包商履约保函,并按结清单支付后,承包商仍有权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1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部责任。

(×)

12.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或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13.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

14.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施工单位带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

(×)

15.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也可以做为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的依据。

(×)

1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专业分包工程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应办理备案。

(√)

17.施工合同发生解除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

18.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可以对部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或提出保留意见。

(×)

1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再发新的中标通知书。

(×)

20.开标的主持人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他们同时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工作。

(√)

三、名词解释

1、场地平整:

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0.3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2、竣工清理:

系指建筑物内、外围四周2米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制定地点的集中堆放。

3、沟槽:

槽底宽度(设计图示的基础或垫层的宽度,下同)3m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沟槽。

4、地坑:

底面积20m2以内,且底长边小于3倍短边的为地坑。

5、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

6、人工费及包括内容:

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包括:

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7、材料费及包括内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包括:

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8、施工机械使用费及包括内容:

是指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

9、措施费及包括内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费、构件吊装机械费、总承包服务费。

10、规费及包括的内容:

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8、不平衡报价法:

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利益。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0、施工索赔:

施工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非由于自己责任的额外工作,额外支出,或损失,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当时人给予费用或工期补偿的合同管理行为。

2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2、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4、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5、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6、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7、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8、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9、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3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四、问答

1、建筑施工总承包符合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司法解释》第7条肯定了依法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

《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

(2)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

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

(3)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4)如果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2、签订施工合同应该注意哪几大点?

哪些须有双方约定才对承包人有利?

答:

签订施工合同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管理

(1)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

(2)设置好签订合同时的进退策略(3)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约定在合同中。

3、合同通用条款是否能更改?

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是否有效?

答:

可以更改,从法律上讲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工程建设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就是有效合同。

示范文本只是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一种起示范作用的文本,其本身并不是法律。

4、有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可否视为合同的补充?

为什么?

答:

合同的补充文件存在多种表达方式,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是属于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

由于会议纪要由各方盖章,其地位已高于一般的签证文件,而是直接盖章的单位的意思表示,也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可以视作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对签字盖章各方产生直接的合同约束力。

各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5、企业内部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是否属于转包?

答:

(1)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合法,不属于转包和分包。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模式不合法,属于转包。

详细解释见《司法解释》第1条。

6、工程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有何区别?

答:

工程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7、竣工结算按约送达甲方但其内容不太正确,资料不合格怎样计算日期?

答:

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这个问题,结算时间如果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结算期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后开始计算。

如果发包人认为你的竣工结算不太正确或资料不合格,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此时起算时间从资料提交完整之日起计算。

8、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无视合同及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答:

“审计”一般是指“工程审价”,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工程价款的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

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如果拖延审计,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无视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价的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审价结果不同意的,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坚持在《施工合同》中加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以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审价时间。

9、什么是合理工期?

如何确定?

定额工期是否为合理工期?

答:

合理工期:

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

但是具备不同施工技术、施工经验、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的时间不同,因此不同的企业完成相同的工作量具有不同的“合理工期”。

定额工期:

通常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所以不能真正反映每个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所花费的时间。

因此定额工期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

但定额工期不等同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较为适宜。

10、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为什么?

答:

支持,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司法解释》第17条后半句话已经说明: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请。

11、“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

答:

《司法解释》第21条就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的“黑白合同”的处理作了规定。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司法处理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12、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

答:

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法院对它也没有办法。

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它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

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

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

13、监理的签字是否可作为签证的依据?

为什么?

答:

通常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是作为业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比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8款约定,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此,监理的签字是否能作为签证的依据,要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更具体一点说,要看发包方是否授予了监理签证的权利,如果有授权,监理的签字当然可作为签证的依据,反之,则不可以。

14、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答: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直的协议,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

15、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该约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补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只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干预和监督,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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