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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资料之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对上述海关统计贸易方式说明如下:

1.一般贸易(统计代码“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上述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购产品出口,宾馆饭店进口的餐饮食品,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劳务合作项目中以对方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均按一般贸易统计。

一般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凡海关监管部门按“一般贸易”;

管理的,按“一般贸易”;

统计。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统计代码“11”;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这类物资的赠予和接受一般是通过我国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机构实现的。

3.其他境外捐赠物资(统计代码“12”;

境外捐赠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补偿贸易(统计代码“13”;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中外商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均按“补偿贸易”;

在补偿贸易中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应按“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

分别统计。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统计代码“14”;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与外商同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

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作单项统计。

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

来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来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来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来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6.进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15”;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也可采取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口和出口对口合同。

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成品款。

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直接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进口的辅料,按“进料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的,按“进料加工贸易”;

对从境外存入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

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按“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特定企业加工的特定产品(如进口原油加工为成品油)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按“进料加工以产顶进货物”;

进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按“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进料加工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转入同一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按“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进料加工剩余的进口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时,按“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进料加工的退换料件或退换成品不统计。

7.寄售、代销贸易(统计代码“16”;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埸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按“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统计代码“19”;

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贸易形式。

同我国陆地边界接壤的毗邻国家是:

阿富汗、不丹、缅甸、朝鲜、印度、老挝、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越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按“边境小额贸易”;

作出口统计。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的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按“边境小额贸易”;

作进口统计。

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资不作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边境地区的“边境游”;

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贸易”;

列入出口统计。

边民互市贸易不统计。

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应按“其他贸易”;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东方县对外贸易公司和儋州市边境贸易公司现享有通过东方县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口岸对越南小额贸易经营权。

其对越小额贸易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按“边境小额贸易”;

(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

署税[2000]846号)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统计代码“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是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不扣减投资额度的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是扣减投资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

是否扣减投资额度,以企业主管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1999年以前,贸易方式代码20的名称为“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仅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进口按“一般贸易”;

自1999年起,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对方提供进口的设备,凡不扣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的,均按“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统计代码“22”;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但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物资等货品(包括在境外购买的以及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工程费或劳务人员工资的)运回境内时,按“一般贸易”;

我方为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而带出的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不统计。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

贷款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包括无息贷款和不定息款)应按“一般贸易”;

无偿援助的成套项目出口货物应按“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

据了解,我国的对外援助项目现基本都是贷款援助,无偿援助成套项目出口很少。

11.租赁贸易(统计代码“23”;

租赁贸易是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按“退运货物”;

作单项统计,而不按租赁贸易统计。

租赁期一年以下的进出口货物不统计。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统计代码“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部分的料件及经批准进口的全部用于内销产品的料件,按“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

、“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或“租赁贸易”;

等已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相应的贸易方式进行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从保税区或保税仓库提取的进口设备、物品并扣减其投资额度的,应分别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或“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代码为“25”;

,运输方式代码为“7”;

或“8”;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进口后又复运出境时,按“退运货物”;

13.出料加工贸易(统计代码“27”;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

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配,成品在境外销售。

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贸易方式统计,如:

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贸易”;

统计;

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

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

14.易货贸易(统计代码“30”;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以易货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其进出口货物按“边境小额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统计代码“31”;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属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包括:

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属于免税外汇商品统计范围的有以下情况: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经营单位进口供维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等应按“一般贸易”;

列入海关统计。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由经批准的单位专营。

免税外汇商品进口后存放在海关监管的专用仓库内,按“免税外汇商品”;

作进口统计,而不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16.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代码“33”;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项统计所称保税仓库仅指设置在非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库。

崐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设立在非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

和“免税外汇商品”;

,也不包括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上述货物。

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

进口免税外汇商品按“免税外汇商品”;

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按“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作进出口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货物,如果入境时已知该货物将用作进料加工的料件,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进料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即使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管理),应按“进料加工贸易”;

如果该货物入境时用途未定,海关监管部门对其按保税仓库货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则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从境外存入设立在非保税区内保税油库的成品油,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飞机,应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作出口统计;

如提离出库供应给我国籍船舶、飞机,则应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

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时,按“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8”;

)。

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代码为“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及其统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3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文)的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

-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

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

-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由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境内发货人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

-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

-其他有关单证。

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办理装运出口手续。

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

(2)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作单项统计:

其“贸易方式”;

按实际贸易方式的代码统计,“运抵国”;

按142统计,“运输方式”;

按1统计。

货物从出口监管仓库出境时,应根据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仓时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仓货物清单》,按“保税仓库出境货物”;

作出口统计(贸易方式统计代码“33”;

出口的数量、金额、国别等根据《出仓货物清单》及有关单证的实际情况统计,其他项目根据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以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

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的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抵国填报“142”;

,监管方式按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填报“1”;

启运地海关作货物结关处理后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货物”;

列入单项统计。

货物从出口监管仓运出境时,由出境地海关作出口统计(统计函[2001]36号)。

(5)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批准未实际出境而转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按“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17.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统计代码“33”;

出口加工区仓储货物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

(统计[2000]21号)

18.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统计代码“34”;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不包括从境外存入非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其他货物(即除仓储转口以外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其他货物,应根据货物在境内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但不得出现贸易方式代码33(即不得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统计)。

从境外存入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设在非保税区的保税仓库运出境的货物,按“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按“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19.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统计代码“35”;

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是指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20.其他贸易(统计代码“39”;

其他贸易是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

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

溢卸货物;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

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

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境内购运出口的货物等;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即指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数额不大,使用一百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的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到台湾的大陆产品)。

自1999年起,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转售给我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

我国驻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单独关税地区的各类机构在境外获取后运回境内的公务用品和机动车辆;

边境地区开展的“边境游”;

中,出境旅客委托报关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货运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3000元人民币至5万美元按“其他贸易”;

统计、5万美元以上的按一般贸易统计);

边境地区边民超出自产、自销、自用原则进行商品交换而进出境的商品;

拍卖的走私货物等,凡填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均应按“其他贸易”;

作进出口统计(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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