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3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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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航空服务类专业教材系列,第3章航空器,学习目标,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知识目标1、了解航空器的定义和航空器国籍的意义2、明确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要求3、理解和掌握航空器的权利能力目标1、掌握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可以运用航空器权利的概念分析实例,目录,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13.23.33.4,航空器的概念航空器的国籍适航管理航空器的权利,3.1航空器的概念,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1.1航空器的定义国际上关于航空器的定义,首次出现在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改了这一定义,把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力的情况排除在外,将航空器定义如下:

“航空器是大气中任何依靠空气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垫船之类,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导弹之类,亦不属于航空器。

但此定义对航天飞机没作界定。

航空器在技术上分成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前者包括气球、飞艇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3.2航空器的国籍,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2.13.2.23.2.3,航空器国籍的意义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3.2航空器的国籍,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2.1,航空器国籍的意义,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

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

航空器的国籍问题十分重要。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不承认航空器的双重国籍。

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由另一国登记,亦是说,公约允许航空器因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航空器的国籍,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2.2,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各国对航空器国籍的登记条件有所区别,比较典型的有三种:

第一种为直接规定登记条件,如美国联邦航空法规定,航空器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况,才适合于登记。

第二种为排除法,如日本航空法规定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我国民用航空法采取第三种形式,“应当登记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要求外商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一家外商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5%等。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于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所谓“其它民用航空器”主要指这样的两类民用航空器:

一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另一类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目前,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除少数外,绝大多数已在我国登记,但此种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3.2航空器的国籍,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2.3,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是航空器投入航空活动的重要先决条件。

国籍标志是一国航空器区别于他国航空器的标志,其最基本内容是该航空器隶属于一国法律所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拥有的航空器应当遵守该国法律并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所谓“国籍标志”,是指导识别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符号。

我国的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英文大写字母B,按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登记标志是指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数字、字母和它们的组合。

根据民航局的要求,我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喷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绘制。

如: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中,字母必须用正体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都不加装饰。

每个字必须用实线构成,其颜色应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等等。

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13.3.23.3.33.3.43.3.5,适航管理的概念适航管理的特点适航要求适航管理的对象与分类违反适航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1,适航管理的概念,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适航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从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到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2,适航管理的特点,各国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都具有五个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

第一,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

适航管理所依据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的监督规则,具有国家法律效力。

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强制性的,即必须执行的。

第二,适航管理具有国际性。

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间民用航空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上的重要商品。

航空产品的进出口,特别是航空器生产日趋国际化,决定了各国的适航管理必然具有国际性。

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适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其退役的全过程,都要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统一的闭环式的审查、鉴定、监督、管理。

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

航空科技进步和民用航空业的不断发展,要求各国适航管理部门不断改进和增加新的适航标准,适航管理也必然随之变化发展。

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

为了保证适航管理部门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国适航部门几乎都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

只有这种具有独立性的适航部门,才能真正严格地按照国家航空安全与发展改革的需求,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及制造业的发展进行公正、有效的适航管理。

因为以上五点特殊性质,各国基本上都有一共同点,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

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3适航要求航空器的适航,就是排除不安全的因素,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符合国际和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航空器适航性通常是指保证航空器飞行安全应具备的各项品质都符合最低飞行安全标准的要求,也包括航空器的完整性、航空器各部件与系统的性能,都在标准要求的限度之内。

这个最低飞行安全标准,即是适航标准。

这是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

我国的适航标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适航标准,力争同国际接轨。

航空技术发展,对航空器适航要求也愈来愈高。

随着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航空器的适航要求也日益国际化。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国承允在关于航空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

”,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4,适航管理的对象与分类,适航管理的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

适航管理的分类:

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也是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控制。

民用航空器是否适航,应以该民用航空器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为标准:

一是民用航空器是否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的要求,二是民用航空器是否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与之相对应,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也分为两类,即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实际上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3.3适航管理,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3.5,违反适航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由于民用航空适航管理在民用航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适航管理条例对此作了许多规定。

民航总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查不合格者,则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一)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总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3、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的范围。

(二)从事航空器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1、未取得维修许可证,擅自承担维修业务的;2、超过维修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维修业务的;3、由未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的。

3.4航空器的权利,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4.13.4.23.4.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和优先权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3.4航空器的权利,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4.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

这种权利是指权利人对作为“整体”的航空器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对民用航空器的各个组成部份分别享有和设定的权利。

从法律上讲,航空器是一种财产,因而也就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对物的关系,但在实质上是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航空器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所有权的主体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者,称为所有人。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主体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的客体是指航空器的本身。

按照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对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4航空器的权利,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4.2,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和优先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期限是相当短的(自援救终了或保管维护终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而且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

3.4航空器的权利,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3.4.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是指权利登记机关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专门进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权利

(2)实施管理(3)公示社会航空运输企业常常以航空器作抵押,从银行筹借购机款项,企业占有、使用航空器,从而实现公司运营;而银行却担心企业任意处分航空器,其抵押权没有可靠保障。

因此实行权利登记制度,可以消除银行的担心和疑虑,使航空器的权利状况全部公开化,债权人可以很方便地随时掌握航空器权利变化情况,保护债权人利益。

为以航空器为核心开展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从而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

民用航空器登记制度在执行中应坚持三条原则:

统一管理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薄中,不能分散记载于多个权利登记薄中。

登记事项透明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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