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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及广西计算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和广西计算规范细则的规定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

1、单价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及我区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总价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及我区实施细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单价措施项目

1、各专业单价措施项目一览表

(1)通用: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费;

排水、降水费;

二次搬运费;

已完工程及设施保护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脚手架工程费;

混凝土、……

(2)专业

2、单价措施项目编制及计价:

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在一起,组成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总价措施项目

1、总价措施项目一览表

通用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检验试验配合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

暗室施工增加费;

交叉施工补贴。

2、总价措施项目编制及计价

(1)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的项目,应列出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包含范围。

(2)基数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费率: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的5%~10%)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取消了检验试验暂估价,第三方检测费用业务由业主委托,并由业主付款给检测机构,不列入合同价款中)

3、计日工,包括计日工人工、材料、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甲供材保管费及总包配合费)

规费

1、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为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所发生的费用等)

2、生育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程排污费

注: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列入管理费。

税金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5、水利建设基金。

5、招标控制价

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第条(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造价信息编制)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整套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

5.2.2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5.2.4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规定编制。

其他项目费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乘综合单价计算。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信息乘以综合费率(一般为)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误差大于正负3%时,责成招标人改正。

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报价。

6.1.4投标人必须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编制与复核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前项目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

6.2.3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6.2.4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第条(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规定确定。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7、合同价款约定

、合同约定原则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工程价款、合同价格类型)、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约定内容

7.2.1约定内容(与工程造价相关):

1、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2、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4、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计价规范细则第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的规定执行。

签约合同价及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

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

一般不调整,

可调整:

偏差达到20%(可改高30%、50%)以上时,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超过20%那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系数,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系数。

专用条款关于检验费用及变更程序约定

检验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变更程序

1、国有投资项目: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当合同规定在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非国家投资项目:

专用条款关于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原则: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按照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5%,或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南宁市政府评审中心审定。

专用条款关于预付款约定

专用条款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Ⅰ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Ⅱ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专用条款关于合同价格风险范围约定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变更: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2政策性调整:

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3材料价格风险:

按的约定调整。

4其它: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的调整方法。

专用条款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约定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0%(合同价格扣除后……的10~30%)

预付款支付期限:

人员、设备进场开工七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竣工结算一次性扣回(或进度款扣回)

进度款的支付约定:

12.4.1付款周期:

约定:

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同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80%-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70%~75%);

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南宁市公共投资中心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专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约定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5000万元以上,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及争议解决约定人

质量保证金

两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价的5%(3%~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

争取解决约约定

争议评审

仲裁或诉讼

8、工程计量原则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算规范和自治区计算规范细则规定的工程量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进度款可以通过编制支付分解表来支付。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建议总价合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9、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约定调整内容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第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清单漏项

9.3.1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由合同约定,可约定按现行定额及信息价计算,并考虑优惠幅度)

工程量偏差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措施费调整

由于施工方案改变致使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不含总价措施项目)。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经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以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调整,以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按实际发生变化的计算基础及投标报价费率调整。

记日工

现场签证确认计日工数量,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现场签证费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第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并在签证中体现。

计日工最终转化为签证费用。

物价变化

物价变化调整公式△P=P0[A+(B1×

+B2×

+B3×

+…+Bn×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9.8.1.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调整文件,机构台班单价进行调整。

2.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复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市场信息结算但又未约定数量调整方法时,其数量按实际完成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单价按相应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其单价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基期价:

招标人应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基准单价填写在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表的表-22

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调整原则

1)承包人投标报价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工期延误后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原则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简称甲供材料)。

2.承包人投标时,应按发包人提供材料单价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4)

5.甲供材料转乙供材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2.5)

暂估价

1.暂估材料

1)属招标范围:

双方一起组织招标。

2)不属招标范围:

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

2.暂估专业工程

两种情况,看承包人是否参与投标。

参与:

发包人组织招标;

不参与:

承包人组织招标。

按第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暂估价调整

暂估价及确认价

价差:

确认价-暂估价

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在其他项目费中增加结算确认价与暂估价差额,且仅计算税金。

甲供材在暂估价表体现,结算时计算方法同暂估价。

不可抗力

1)发包人承担:

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发包人人员伤亡。

2)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承包人人员伤亡。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在合同中可约定:

A、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

B、按合同价款的百分比;

C、根据提前竣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误期赔偿

1)因承包人误期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合同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

现场签证

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时间要求(7天提出,48小时复核,48小时确认)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0、合同价款其中支付

预付款

承包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10.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不能少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进度款

1)要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计算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2)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按本计价规范细则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除由于工程变更形成的工程量增减予以调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4)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5)

5)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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