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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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理应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合的基本素质和理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点、行为准则的总和。

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面临很多新的情况,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期望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人民法院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也越来越多。

面临这种种机遇和挑战,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已成为时代与社会的共同要求。

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最基本条件就是要具备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对实现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树立法院良好形象、保障法官廉洁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法官职业道德有这样一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特别强调法官独立、中立地位和审判职责要求的特殊方面。

(2)内容的全面性。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合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产生和持续完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内容全面,涉及观点、意识、规范等。

(3)约束的广泛性。

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道德更高、更严格。

法官职业道德既规范职业内活动,也规范职业外行为。

增强法官职业道德需要通过增强学习、提升素养、全面监督、制度配套等来实现。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和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节中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理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相关。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七章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五个部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按照《基本准则》第2条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理应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了《法官行为规范》(本节中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共十个部分96条,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实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实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为迸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2012年2月27日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所列的营利性活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展开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等。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忠诚司法事业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所以维护法院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规定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

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

二是内部独立。

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

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理应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准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

《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理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法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证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

所以,《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4.提升司法效率。

《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理应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即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提升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效率观点淡漠;二是法官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行动)拖拉;三是多次(经批准)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无限期拖延;四是因个人水平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五是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升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从而造成效率低下;六是恶意拖延,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七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支出;八是无谓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和形象。

提升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即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审限。

超越审理期限,既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理应遵守相对应的案件审理期限。

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理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

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无故超越审限。

实际上,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比普通的遵守审限义务更加严格一些。

这是因为,从职业道德角度要求,法官不但理应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职责,而且理应在审理期限内尽快地完成职责。

(2)法官的职权活动理应充分考虑效率因素。

法官理应树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升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理应即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

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有权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种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开庭、休庭(等对方当事人取证、重新鉴定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实行,影响效率。

根据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例如,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的,理应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可能因中止审理而造成的效率方面的代价,包括对当事人的代价,最终作出合理的决定。

同时,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理应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准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而不应无谓耽误时间。

(3)监督当事人即时完成诉讼活动。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庭上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的时间,掌握案件审理的合理进度,避免因当事人的原因或法官指挥不当而导致的延迟,确保审判活动的效率。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为水平、经验、知识等方面的原因,拖延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实行,从而无谓地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了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理应在不违反其中立地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升效率,减少拖延,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期限。

5.公开审判。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对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予以具体、严格的规定。

《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理应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理应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在这个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理应在这个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理应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这个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理应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理应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法官理应保持中立地位。

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实行压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理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理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理应充分注意到因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水准、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

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理应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

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司法公正。

7.不办关系案、人情案。

受到我国固有社会的影响,我国还存相关系、人情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所以,《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理应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为增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内部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

该《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

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为了增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实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官理应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实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以前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确保司法廉洁

确保司法廉洁要求法官应该秉持良善动机,增强自律意识,恰当处理关系,杜绝权力寻租,树立良好形象。

这个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

《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理应树立准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准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法官理应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实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为免与职务相冲突,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展开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相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实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理应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相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一定影响,甚至有个别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身份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此,《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家庭成员。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实行下列活动:

(1)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2)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四)坚持司法为民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法官理应着力保障民生,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继续增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

《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理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点,重视群众诉求,注重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理应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司法便民。

《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法官理应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法官理应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法官理应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这就要求法官理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五)维护司法形象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首先理应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

主要包括:

(1)法官理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

(2)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3)法官理应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理应遵循客观规律;(4)法官理应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5)法官理应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司法话动中需要遵守司法礼仪,以增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的要求,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守的行为礼节,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正规性、庄重性。

司法礼仪包括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等。

《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理应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同时,法官理应遵守法庭规则。

法官开庭时理应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1)按照相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增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理应增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同时,《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

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水准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能够间接地反映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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