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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账务处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一: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包括: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

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商品流通业采购的商品,按照商品进价成本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

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

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 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外购的产畜和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价。

  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未计价的暂不计价,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企业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企业营造的为生产服务的防风、固沙、护堤等防护林木,也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和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1994年以后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防护林、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

  1993年以前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100%/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国有企业对国家划拨给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立永久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少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本着从严控制农业耕地转非农用地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偿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后的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土地开发费是指企业1994年以后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开发费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当分摊的部分,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企业进行。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企业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分业核算制,对所属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应当分别核算成本,企业要定期进行成本汇总。

对统一经营的农业,由农业基层核算单位(如生产队)核算农产品成本;承包经营的农业,由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经营单位核算农产品成本。

企业不核算农业承包经营单位的农产品成本,但由承包单位将大宗农产品交企业经销的,由企业按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结算价计算企业的农产品销售的营业成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重点和对象。

主要产品成本应单独核算,次要产品成本可适当合并核算。

  企业主要农产品确定为小麦、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烟叶、牛奶、羊毛、肉类(分猪、牛、羊、禽肉)、禽蛋、蚕茧、林产品(原木、锯材、干胶、水果、茶叶)、水产品(鱼、虾、贝、藻类)等。

需要补充主要农产品目录的,由企业确定。

  企业的畜牧业生产应核算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

畜禽的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原则上要分群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畜禽类别混群核算。

  企业的水产养殖生产,应核算苗种培育和成品饲养成本。

鱼、虾混养,贝、藻混养可以分品种核算成本,也可合并计算一个混养成本,再按各个品种的售价比例,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企业所属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实际情况由企业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成本计算期。

农业产品成本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核算。

农业产品成本和费用,应计算至以下阶段: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仓入库和场上能够销售为止。

从仓囤出库和场上交售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不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销售为止;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入库、入窖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为止。

打包上交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参等农产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为止(如水参加工成干参、红参、糖参、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脱粒作物的成本,应当包括预提脱粒费用。

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负担。

  林产品的成本,橡胶应当算至加工成干胶片,茶应当算至加工成商品茶。

没有加工设备的,橡胶可算至鲜胶乳,茶可算至鲜叶。

  水产品的成本,贝、藻类应当算至加工成干品。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按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进价为商品流通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间接费用(农业、工业为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队、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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