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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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区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试点及企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的资助经费。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作为资助的专项资金上限为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2章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3章

第四条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一)符合顺德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提升顺德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顺德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快科技成果实现标准化、产业化;

(三)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顺德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顺德的产业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经专家评审认为有利于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制定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修订的,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二)每组织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3万元。

(四)每制定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其核心指标严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每制定一项具有优势特色农业的区级地方标准,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每项资助3000元。

第七条确认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8万元;确认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对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市(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对组织或参与标准化组织活动项目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牵头承办市(区)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实际开支情况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设立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资金,上限为20万元。

对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单位根据实际开支情况进行资助,每个培训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5月组织上年度的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由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对已取得技术标准资助项目的企业,同一技术标准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同级技术标准项目的,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或以纸质形式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申请先进企业产品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见证标准实施情况的资料;

(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六)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AAAA级或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证书;

(七)申请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文件;

(八)申请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十)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明细表;对申请第十条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的专项资助经费的,活动结束后还应提交本次活动经费支出的相关财务凭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八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度的25%。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

符合资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由区财税局拨付资金。

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严禁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税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各项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二十六条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为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只对主导制定单位进行资助;主导制定单位非顺德企事业单位的,对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靠前的三家顺德企事业单位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原《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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