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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与干部任免权限相一致。

一、现职干部的档案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正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在各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建立档案副本;市级机关及市直属的市管干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2、省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副本由市委组织部保管。

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范围制订档案保管和代管范围。

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档案的,委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份《干部履历表》或《干部情况登记表》。

二、退(离)休干部的档案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包括异地安置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市委管理的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英雄、模范人物,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保管五年后,移交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分别移交市、县(市、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其中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死亡干部档案按规定整理装订后,先移交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向档案馆移交。

4、死亡干部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后,原档案保管单位要建立死亡干部档案清册,以备查考。

四、其他干部的档案管理 

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2、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保管。

3、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及其可能接触到的直系亲属的档案,可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代管,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

五、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后,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本部对全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切实做好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一、收集归档范围:

1、按规定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考察、考核等;

2、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等;

3、干部的学历和培训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等;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考成绩合格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

5、入党、入团材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退党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6、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材料;

7、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调查报告等;

8、出席党代会、人代会等代表登记表,出国及调整工资审批表,离休、退休审批表等;

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2、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对不符合书写要求的归档材料及时退回形成材料部门重新填写;

3、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后十五天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正式材料形成一个月内,送交干部管理部门。

  

 

干部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规范

1、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明确查阅人、查阅的内容及要求,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名,并加盖公章。

经本部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档案室对前来查阅档案的同志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6、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调动和职务变动时,原管理档案的单位,应在调档通知到达十天内,将档案转新的主管部门。

二、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由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填写《转递干部档案通知单》。

接收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经核对无误,应签名盖章,立即回执。

五、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

转入的档案不属本单位人员的,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滞留的档案,应根据档案中反映的最后一个经历认真查找下落,查不到下落但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到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检查干部档案的受损情况,防止虫蛀、霉烂、变质等现象;

二、检查干部档案的存放是否合适,防止过挤过松;

三、检查干部档案库房的安全,门窗是否牢固,有无潮湿、漏雨现象,有无鼠害以及防火防盗设备是否完好;

四、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计算机内存贮的干部档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维护;

五、干部档案存放位置与编号必须相符。

 

干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应由党的组织和人事部门保管,凡保管档案的单位都应设专用档案室,配置专门档案存放及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干部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要求:

温度14°C——24°C,相对湿度45%——65%)。

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管理干部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干部档案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五、不准用电话采集干部的有关信息,严禁携带干部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娱乐场所。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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