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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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剖析
昆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昆财企二【2015】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27号),为加快昆明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从服务经济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节俭高效;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电子商务的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章扶持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本办法扶持的范围和重点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
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平台管理、维护,提供技术支撑和相应服务,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给商家使用。
(二)电子商务应用: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包括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三)电子商务服务:
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可信交易、数字认证、培训等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
(四)承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规定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
(五)电子商务示范县(区):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县(区)创建,成效显著,经评审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商务示范县(区)。
(六)电子商务园区:
含楼宇、创业园等,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服务。
(七)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协会、院校和专业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课题调研、重大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工商局或所属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第七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人才团队和技术力量;拥有昆明本地自有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业务模式、商业模式等具有创新性。
(三)申报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年度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不少于80万元。
(四)往年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同比须增长20%以上;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同比须增长15%以上。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申请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的,企业上一年度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合计应不少于30万元,网络销售总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第九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主要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可信交易、数字认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三)往年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上一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同比须增长20%以上;上一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同比须增长15%以上。
第十条电子商务示范县(区)须经市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须经市政府认定,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有经营实绩。
第十二条同一家企业补助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四章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房租)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
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十名为扶持企业,并以奖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补。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通过自建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自2015年起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企业研发投入,主要指企业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或房租)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购置费等。
对当年按市确定的计划组织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员超过500人次且经过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
对入驻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且有经营实绩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市场平均价),自2015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年租金的50%、30%、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承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的项目,按规定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第十八条经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商务示范县(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协会、院校和专业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课题调研、重大活动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每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企业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储备库,申报时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推荐上报。
第二十二条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昆明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书和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书。
(四)申请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扶持的,还应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情况介绍材料,包括平台运营情况、业务类型、商业模式、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人才团队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提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的,还应当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企业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与第三方平台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等;提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网络营销费用及网络销售额;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凭证,支付结算凭证等证明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真实销售额的证明材料;应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建设费用、网络销售额,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六)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入网费的,还应当提供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交易额的凭证等。
(七)申请电子商务服务扶持的,还应当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业务类型、服务模式、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人才团队情况、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等;提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申请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养补助的,还应当提供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实施情况、培训照片、授课老师名单及背景材料、学员名单、支出证明等相关凭证;
(九)申请电子商务园区补助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及建筑使用面积证明;园区认定证明文件、企业入驻情况,入驻企业经营实绩证明等;
(十)申请入驻园区补助的,还应当提供与园区签订的合同、经营用房租金支付凭证、经营实绩证明材料等;
(十一)往年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还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享受扶持项目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等凭证。
(十二)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示范县(区)不需提交申报材料,以市政府认定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收集汇总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独立、公平、公开评审,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明确推荐或不予推荐。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纳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昆明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资金进行管理,若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除收回补助资金,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纪检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