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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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
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
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
2.0.19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合同价: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增加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5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
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
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
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
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