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泉州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常识手册内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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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一)基础知识

1、《水法》关于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

答:

本办法所指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防渍、输水、排水、治碱、农田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以及其他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改变水流状态的各类工程、设施。

2、防洪区定义是什么,具体可分为什么?

答: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3、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怎样的管理?

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4、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结构?

答: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5、根据《防洪法》,哪些被列入防洪重点?

答: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

6、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哪些标准和要求?

答: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二)河道管理

1、河道、湖泊管理实行什么原则?

答: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2、根据《防洪法》的规定,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具体指哪部分?

答: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3、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

答: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4、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等工程设施,应符合哪些标准和要求?

答: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方案是否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答: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6、城市建设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7、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谁用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答: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利用,应当由哪个部门制定规划,并报谁批准后实施?

答: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答: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0、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谁批准?

答: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1、河道清障实行什么原则?

答: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接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三)汛期调度

1、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哪一部门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

答:

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2、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是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大坝管理

1、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什么方针?

答: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2、大坝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建立大坝注册登记、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答: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五)法律法规

1、在什么情况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答: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坪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我省的河道规划制导线拟定和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江河整治和管理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治导线实施。

河道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二)除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外的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跨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拟定部门予以公布,树立界桩,并监督实施。

河道规划治导线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具体指的是那些范围?

(第二十一条)

答:

第二十一条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线不超过最高潮水位线,下界线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线。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设置标志。

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执行。

4、根据《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哪些标准来划定?

答:

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一)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1米-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50米内。

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200米内,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300米内。

(四)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1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5、城市防洪规划应当依据什么防洪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什么防洪规划编制?

答: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6、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哪些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7、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谁进行处理?

答: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8、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答:

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水电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一)日常

1、进入生产现场应佩戴什么?

答: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2、水电站工作场所对照明有何要?

答: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3、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检查和使用有何规定呢?

答: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

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高处作业是指什么?

答: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5、如何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呢?

答:

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

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上]。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高处作业对工具和传递物件有哪些规定?

答:

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7、在哪个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呢?

答:

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8、梯子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

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

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9、搬动梯子、管子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

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10、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什么进行测量工作?

答: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二)水电站及变电站

1、电气设备分为哪两种?

是如何划分?

答: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2、运行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3、工作人员能否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答: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4、10、2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2.9m,该裸露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

10、20、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5、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置什么?

答: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6、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什么?

答: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7、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不得接近故障点几米?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8、高压室的钥匙的数量、保管、移交、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9、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10、装卸高压熔断器,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11、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12、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采取哪些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答: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13、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采取哪些特殊的措施?

答: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14、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哪三类?

答: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全部停电的工作、部分停电的工作、不停电工作三类。

15、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几人进行?

要有哪些保证安全的措施?

答: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6、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有哪些?

答: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有哪些规定?

答: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18、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在一张工作票中有哪些规定?

答: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19、工作票应送给谁?

时间有哪些规定?

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20、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哪些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谁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答: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21、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多长的时间呢?

答: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22、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答: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停电、 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3、高压试验工作有哪些基本规定呢?

答:

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24、试验现场有哪些安全规定呢?

答: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

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25、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有哪些安全要求呢?

答:

使用携带型仪器在高压回路上进行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需要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26、使用钳形电流表有哪些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答:

运行人员在高压回路上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非运行人员测量时,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注意钳形电流表的电压等级。

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27、使用兆欧表有哪些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答:

使用兆欧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进行。

测量绝缘时,应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

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测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应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安放位置,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

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28、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应填用哪种工作票呢?

答: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29、发电厂主要机组(发电机、水轮机、水泵水轮机)停用检修,需办理几天开工手续?

具体如何规定?

答:

发电厂主要机组(发电机、水轮机、水泵水轮机)停用检修,只需第一天办理开工手续,以后每天开工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核对安全措施。

检修期间工作票始终由工作负责人保存在工作地点。

30、在同一机组的几个电动机上依次工作时,须填写几张工作票?

答:

在同一机组的几个电动机上依次工作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

31、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什么?

答:

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

32、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如何做呢?

答: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mm以上的绝缘柄。

33、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谁担任呢?

答: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

34、能否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

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有哪些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答: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

应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

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35、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什么?

答: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36、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均应采取哪项安全措施?

能否在转动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答: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均应接地。

禁止在转动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37、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做哪些工作呢?

答: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38、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哪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在照明回路上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在照明回路上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39、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答: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有: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在开关(或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工作前应验电;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40、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应如何做呢?

答: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41、现场工作有哪些基本注意事项呢?

答: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42、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用什么隔开?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如何做呢?

答: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43、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的安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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