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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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

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

1)收益风险:

收益(教育)2)纯粹风险:

损失(地震,洪水)3)投机风险:

收益,损失(股票).风险管理指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危险:

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3.危险管理概念:

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4.危险管理成本:

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

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费用

5.危险管理的过程:

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危险识别3.危险衡量4.危险处理5.危险管理评估。

6.危险与保险的关系:

1.危险对保险的影响2.保险对危险管理的影响3.互制与互促关系。

7.可保危险特征: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

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2.保险与赌博区别:

1.赌博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保险的未显示客观存在的。

2.赌博有可能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

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3.保险与储蓄:

1)个人与互助的经济行为2)遵循原则3)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4)特殊的计算方法。

4.保险与担保:

保险:

双方相互的行为和义务。

担保:

担保人单方面义务。

5.保险与救济:

保险:

合同行为;双方,单方行为;赔偿金额。

6.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

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保险。

农业增产政策的农业保险。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保险。

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的输出保险。

巨灾保险。

7.按保险标的分类:

社会保险:

单一人身/政策保险:

广义财产/商业保险:

1)财产保险:

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

2)人身保险:

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3)责任保险:

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4)信用保证保险:

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8.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9.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1)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

2)复合保险:

投保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3)重复保险:

投保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10.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实现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1)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残值)/标的实际价值2)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

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2)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3)保险赔偿额=保障程度*损失额.

11.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足额投保:

投保人已全部保险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不足额投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12.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危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

13.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3)分配职能。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早以1906《海上保险法》规定。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的行为。

2.投保人的告知:

1)再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持合同效力。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有客观告知与主观告知两种形式。

3.保险人的告知: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2)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需要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4.保证的主要内容: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名师保证和默示保证。

5。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

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7.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3)经济利益。

8.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合同利益。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体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公共责任险2)产品责任险3)职业责任险4)雇主责任险。

12.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

13.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14.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原因推断结果。

2)结果推断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1.单一情况的近因认定。

2.多种原因存在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2)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1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陪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中有两重含义:

1)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16.损失补偿的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得到额外利益。

3)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17.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以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

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8.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比例×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9.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

代位追偿:

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1.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与义务。

22.代位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超额赔偿。

2)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23.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含义: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及追偿权的代位。

2.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

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4。

代位追偿原则的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妊娠保险中仅对设计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24.保险委付的含义:

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25.委付的成立条件:

1)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经保险人同意。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点:

1有名合同。

2要式合同。

3附和性合同。

4有偿合同。

5双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主体:

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有保险权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2)保险人:

具有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受益人3)人身保险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保单所有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4.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客体:

明确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权利义务: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及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

5.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

6.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

3)要约合同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2.承诺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承诺须由要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

7.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8.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及保险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9.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义务:

告知义务、支付保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

权利:

发生保险损失时索赔权利、了解保险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

10.保险合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想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

权利:

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代赔偿权。

11.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体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变更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4。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2.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1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4.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1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第六章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

1。

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

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经营范围分类:

广义,狭义。

承保标的实虚:

有形,无形。

2.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3)危险管理复杂。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3.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1)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

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点是固定的。

3)承保范围广泛。

4.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1)按账面原值投保。

2)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3)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2)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5.家庭财产保险:

1.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

1)业务分散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3.还本家庭财产保险1)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险费。

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

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

4.其他家庭财产保险。

5.附加盗窃险.

6.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标的处于运行状态。

2保险标的的出险地多在异地。

3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有密切关系。

7.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主要特征1)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和难测性。

2)扩大可保利益。

3)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8.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

包括两种责任。

1.碰撞责任:

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

2.非碰撞责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其他意外事故。

9.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的责任核定应注意:

1)直接损毁。

2)按照保险人依法制度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10.船舶保险及其适用范围:

以各类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

1)船舶本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2)碰撞责任。

3)有关费用。

11.船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按照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厂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2)按照旧船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3)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2.航空保险及其特点:

航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

基本险+附加险。

主要基本特征:

1.危险分布具有时效性.2.航空保险的标的价值高,损失危险大:

集团共保.

13.飞机机身险:

1.承保飞机本身在飞行或滑行及在地面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包括地面及飞行在内的一切险2)不包括飞行在内的一切险3)不包括飞行和滑行在内的一切险.2。

保险金额:

定值保险:

分摊条款;对费率进行调整。

1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

1)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2)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3)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

15.责任保险: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16.公众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2)场所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承运人责任保险。

17.产品责任保险:

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主要有1)产品责任保险承保风险2)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

3)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

18。

雇主责任保险:

1.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及其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雇主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2.雇主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雇主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

19.雇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12】

20.雇主保险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使用的赔偿额度比例】

★21.职业责任保险:

主要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有1)医疗责任保险。

2)律师责任保险3)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4)会计师责任保险。

第七章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

2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3.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

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相对稳定。

24.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确定。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长期性。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25.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按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险费。

2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26.保险范围分类: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2人身意外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7.保险期限分类:

1)长期保险2)1年期保险3)短期保险

28.按照投保动因分类:

1)自愿保险2)强制保险

29.按照投保人数分类:

1)个人保险2)联合保险3)团体保险

30.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分类:

1)健体保险2)弱体保险

31.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类:

1)分红保险2)不分红保险

32.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分类:

1)普通人身保险2)简易人身保险

3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5)所有权条款6)不丧失价值条款7)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8)自杀条款9)共同灾难条款

34.传统型人寿保险有哪些?

1.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

1)单纯生存保险2)年金保险3.两全保险4.寿险附加险: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2)免缴保费特约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3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兼具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

3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指由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受到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2)外伤害保险承保的范围较宽。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和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5)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较高。

3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

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2.按承保危险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3.按投保方式: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比较:

1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

2保险责任方面类似。

3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

4保险期限上类似。

5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6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40.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满足条件:

1)疾病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造成。

2)疾病由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

3)疾病由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

41.健康保险的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42.健康保险的特有关特别规定:

1免赔额条款。

2观望期条款。

3比例给付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43.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一机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

医疗保险种类:

1)普通医疗保险2)住院医疗保险3)综合医疗保险4)重大疾病保险5)团体医疗保险。

2.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

一种是,健康保险,另一种为意外伤害保险。

收入补偿的给付方式:

1)按月或周给付。

2)按给付周期给付。

3)按推迟周期给付。

第八章商业保险之三-再保险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业务的保险人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工资,接受业务的保险人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3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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