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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学:

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理论法学:

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根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则和根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

是指旨在直接效劳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

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

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1.法理学研究方法:

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2.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通常是指研究法的根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3.法哲学:

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4.*法:

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的,首先和主要表达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的总称。

1.社会规:

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根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2.自然法则:

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涵。

3.技术规:

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或标准。

4.法的现象:

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历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5.法的本质:

是法这个事物的部联系或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拟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6.法的要素:

是指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局部。

包括:

规则、原则、概念。

7.法律规则:

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构造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5.法律原则:

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根底或根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16.法的概念:

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展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7.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8.法律正义:

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正义,而是根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19.法的功能:

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其特征: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1.法的作用:

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表达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其特征:

①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

②法的作用是表达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

③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

1.法的三大根本功能:

调整、指引、保障。

法的调整功能:

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

是法的最根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根底。

 法的指引功能:

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开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能和性能。

 法的保障功能:

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法的历史类型: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根底所作的根本分类。

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首先和表达资本家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法系:

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25.*民法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

法国民法典?

为传统而开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

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政治:

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项选择〕,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8.国家:

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和责任。

29.政策:

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30.道德:

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老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的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31.可持续开展:

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的理性抉择。

【多项选择】可持续开展理论包括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开展三个方面的容。

  其特征:

以开展为终极目标;【单项选择】以“可持续〞为核心容;以现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

32.全球化:

涉及的是组成今天世界体系的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的多样性。

在这个世界局部地区所发生的事件,所作出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的世界局部地区的个人和团体产生巨大意义的后果。

33.法律全球化:

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局部,它不仅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综合作用的产物,同时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围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34.立法的实质:

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35.广义的立法:

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性文件的活动。

36.狭义的立法:

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性文件的活动。

〔一般:

全国人大制定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特定的法的制定〕

37.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8.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

一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因素。

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

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的具体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如冰岛、芬兰。

②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

如比利时、丹麦。

  制衡立法体制:

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根底上的立法体制。

如法国、美国。

*

1.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

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展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根底的活动。

 *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

其主要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

立法完善阶段:

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表达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展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其主要容通常包括:

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1.[名词解释]立法程序: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2.[名词解释]法的渊源:

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3.[名词解释]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1.根本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展局部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根本原则相抵触。

根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根本问题。

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2.根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根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一方面的根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45.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

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根本特征是:

①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②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

③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根底作用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特征:

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②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③具有附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其作用:

①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③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自治法规:

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46.规章:

又称行政规章,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47.*国际条约: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国际惯例:

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是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原则。

[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规化:

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

具体而言,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围的各种规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清楚、构造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其意义:

实现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开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

1.[名词解释]法的形式的系统化:

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①有助于查阅有关同一事项的所有不同时期的规性法律文件,迅速了解同类的或整个的规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全貌,确定有关规性法律文件的围;

 ②有助于明确哪些规性法律文件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的适用和遵守;

 ③有助于发现既有的规性法律文件哪些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还有哪些缺陷和空白,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开展。

1.[多项选择]法的形式或规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

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清理: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以一定方式,对一定围的规性法律文件进展审查,确定他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

是在法的清理的根底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名词解释]法的编纂:

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根底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看是否是立法活动。

法的清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梳理法和处理法。

梳理法不是立法活动,处理法是立法活动。

法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的编纂是立法活动。

51.[名词解释]普通法:

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52.国法:

是指由国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性法律文件。

53.国际法:

是指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确实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54.成文法:

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性法律文件。

55.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化成文形式的法。

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56.根本法:

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

57.普通法:

是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58.一般法:

是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59.特别法:

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60.实体法:

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容的法。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61.程序法:

通常是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容的法。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62.[名词解释]法的体系:

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3.[名词解释]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称。

其特征是:

①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相互协调一致的。

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容是相异的。

③各个部门法的构造和容根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④部门法既有客观根底,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64.[多项选择]很重要***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形成:

〔1〕宪政法:

是调整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包括: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特别行政区根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根本权利法、立法法和授权法。

〔2〕民商法:

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商法是适应现代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的总和。

包括: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票据法?

、?

担保法?

、?

公司法?

、?

海商法?

、?

证券法?

、?

破产法?

、?

著作权法?

、?

商标法?

、?

专利法?

〔3〕行政法:

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的总和。

包括?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处分法?

、?

行政监察法?

〔4〕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包括?

预算法?

、?

审计法?

、?

会计法?

、?

统计法?

、?

农业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垄断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5〕社会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的新兴法律部门。

包括?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工会法?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环境法:

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包括?

环境保护法?

、?

森林法?

、?

草原法?

、?

水土流失防治法?

〔7〕刑法:

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的总称。

包括?

刑法?

、?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等单行法律。

〔8〕程序法:

是指调整关于法的实施的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的总称。

包括?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公证暂行条例?

、?

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

仲裁法?

等。

65.[名词解释]法的实施:

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66.法律程序:

主要表达为按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

通常说的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

但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

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67.法的效力:

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

68.法的实效:

又称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

69.法的效力位阶:

也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异。

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指定时间、适用围等。

70.法的效力的围又称法的生效围或使用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可以分为:

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71.[名词解释]法的溯及力:

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72.法的遵守:

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其意义意义在于:

①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

②自觉守法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③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根本前提。

73.[名词解释]法的适用:

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其特征是:

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程序性。

7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

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是:

 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表达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75.[名词解释]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或组织。

 包括:

自然人〔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组织、国家。

76.[名词解释]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当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7.权利能力的分类:

  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

  个人权利能力:

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当法律义务的能力。

  组织权利能力:

是指法所规定或认可的诸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类的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当相应法律义务的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

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种或*些特定权利的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容看,可以分为:

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

78.[名词解释]行为能力:

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79.依据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

是指到达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包括:

18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以及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法律关系客体:

又称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②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成为人所感知所支配③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④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

2.法律关系的发生:

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容的改变。

4.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1.行为:

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主体的意志有关的*种实际行为。

其特点:

①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②表达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行为;③产生一定法的后果的行为。

82.事件:

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

包括:

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83.绝对事件:

是指基于*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

84.[名词解释]相对事件:

是指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82.[名词解释]法律权利:

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83.[名词解释]法律义务:

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当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84.法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效力围的不同,权利分为对物权和对人权。

对物权:

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

典型的对物权:

所有权。

对人权:

又称相对权、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

其客体有可能指向特定的物、钱、特定的行为或效劳等。

典型的对人权:

债权。

[简答]对人权与对物权的不同点。

①对人权是向特定人主的权利。

②对人权的追及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③债权之间的平等性。

1.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与私法,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

1.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原权利:

又叫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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