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032539 上传时间:2023-06-1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5.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docx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专业实行专业培养方案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来电或者来函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认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各年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报到并注册。

注册前,须按规定缴费,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年初,待报到与注册结束后,学院汇总注册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完成学年注册手续的学生方获得学校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从每学期的报到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逾期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有效期内可参加选课和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

待正式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未报到或报到但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至6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至7年,2年制专科升读本科修业年限为2至3年,3年制专科修业年限为3至4年。

第九条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按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条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修业期,经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申请当年所修读专业的相关标准缴纳学费,并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期间不计修业年限。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相应的课程。

第十三条各专业人才国家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含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创新素质教育三部分组成。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类课程的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要求是:

学生在限定3学分的兴趣体育选修、2学分的形势政策选修的基础上,还应在基础科学、工程与信息科学、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五类课程的任意四类领域中至少每类各修得2学分;创新素质教育的学分要求是:

学生毕业时获得不少于10学分,其中创新能力培养不少于4学分、素质教育不少于6学分(含社会公益劳动、体育达标测试各1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修读完已经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选。

确有特殊困难,应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退选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外的其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以改选其他课程代替。

第十五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实行课程统一编号制度,一个课程编号对应同一门课程。

(二)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可自主安排选修课的学习进程。

每学期应在院系指导下制定个人修业计划。

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通识课),也不宜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期平均学分的2/3,以便合理安排学习负担。

第十七条免修与免听。

(一)学生可申请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辅修双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准予免修。

(二)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可在本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核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每个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含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或者免修。

 

第五章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核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平时成绩一般按总成绩30%的权重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

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权重,最高不得超过60%。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见习、设计)等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4者,教师可以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

等级记分分为: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

等级记分在计算学分绩点时,对应转换成百分制。

其中“优”对应为95分,“良”对应为85分、“中”对应为75分、“及格”对应为65分、“不及格”对应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考核成绩记载。

(一)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超过3/4,但临近课程考核时,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于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登分时将在成绩栏注明“缓考”字样,其成绩将以零分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或重修成绩处理。

(二)无故缺考课程,登记成绩时将注明“缺考”字样,其成绩记为零分。

缺考课程可参加补考。

(三)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舞弊课程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计算课程学分,以该课程的上课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

学分最小单位为0.5分。

一般情况下,课程每16学时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32学时按1学分计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课程绩点

当成绩分数小于60分时,课程绩点=0;

当成绩分数大于等于60分时,课程绩点=分数÷10-5。

(二)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计算学生的班级成绩排名的依据。

 

第六章补考、重修和清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

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安排的考试环节,称为补考。

每学期经考核后,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原则上均应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参照期末考核方式处理,超过75分的,以75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重修。

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已修习的必修课课程补考后仍未及格,应重修;通识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九条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清考。

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新考核,称为清考。

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门数根据毕业当年的情况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三十一条回校补考。

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拿到毕业证者,可于离校后、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

回校补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学业警示与编级

第三十二条学业警示是指学校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学业进程滞后学生,给予的特别提醒。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教务处将通过学校网站对学生个人发布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应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编级是指将学生编入上或者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入下一年级:

(一)一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1/2者;

(二)二、三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到应得学分的2/3者;

编级情况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

编级学生应在编级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情况,提出编级申请,由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办理编级的学生已修课程的及格成绩有效;对已及格课程再次考核并取得比前次较好成绩的,记其较好成绩,但不累计考核次数。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转专业:

(一)通过学校举行的转专业考试;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具体内容见《湖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凡超过学校规定修业年限,或者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或者学校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修读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由专科层次转入本科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应提交必要的转学材料,包括转学申请书、招生录检表、转入和转出学校意见函、学生表现鉴定书、已学课程成绩单、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获批后,准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并取得家长同意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四周者,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休学。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在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入伍证明材料,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由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不超过四个学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者退学。

(三)退伍学生复学,应持退伍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章退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成绩原因编入下一年级且在编级通知送达两周内不办理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时间达四周的;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未注册的;

(八)因违纪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并取得家长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报分管副校长及校长审签。

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决定,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决定书不能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属学院送达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因各种原因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公示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实施送达,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五十七条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本科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专业课程)或者双学位,专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般在双休日和假期上课。

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和志向,修读另一专业。

修读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辅修专业与双学位一般于第四学期初开课,符合条件的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开办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学生持交费收据到相应学院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听课证。

一般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并办理相应的退出手续,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辅修或双学位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成本收费制,其成绩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

跨校修读辅修或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所修读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十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为22-26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学生修完双学位课程,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

(一)拟提前一年毕业者应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毕业者应在第六学期的开学三周内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拟定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又不宜留校继续学习;

(二)学生在学习期满结束学业时,毕业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

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其他不应颁发而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专科升读本科学生参照执行),2011级及以前学生参照执行。

原《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工大教[2005]46号)和《湖北工业大学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工大职成[2005]1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