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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费控管理办法

济宁供电公司远程费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济宁供电公司远程费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需要,切实有效地发挥系统功能,做好远程费控用户的管理工作,依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费控系统包括费控系统、营销费控相关模块及费控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接口、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以及可实现远程费控功能的用户侧计量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供电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营销部

1、负责制定远程费控管理标准和制度。

2、负责对远程费控的推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出现的差错和违反规定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3、负责远程费控系统中人员及岗位的权限设置审批,以及其他系统维护工作。

4、电费结算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费控用户的基本策略、测算策略、控制策略。

5、电费结算中心负责审核供电部提出的费控策略变更申请,并在远程费控系统中维护相关策略。

6、电费结算中心负责协调解决银电联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代扣顺利进行。

7、运行维护科负责需求侧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8、装表接电科负责营销部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的新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计量档案管理。

9、业扩科负责受理营销部客户远程费控业务申请,与客户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费控结算协议,及资料归档。

第五条供电部、县公司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远程费控业务申请,与客户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及费控结算协议,收取预置电费,及资料归档。

2、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远程费控策略更改申请。

3、负责所辖区域内台区计量点、高供低计客户和低压客户的电能计量装置新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档案管理。

4、负责查询测算失败用户清单,并及时进行处理。

对档案原因引起的测算失败,及时跟踪整改档案错误信息;对其他原因引起的失败,重新发起测算。

5、负责确定停(复)电用户范围,对审批通过的用户下发停(复)电指令。

6、负责对停(复)电命令下发情况进行复核,对不成功的进行现场停(复)电,记录停(复)电信息并归档。

7、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远程费控用户的预收代扣情况进行跟踪查询,确保预收代扣正常进行。

第三章远程费控实行原则

第六条新装客户实行远程费控原则

1、新装的临时用电、租赁用电客户;

2、新建小区一户一表,公用楼道照明及小区公用路灯照明等客户;

3、其它新装或增容客户。

第七条原客户更改为远程费控方式原则

1、申请变更户名、变更电价业务的租赁户、临时用电户;

2、多次拖欠电费、窃电等信誉不良客户;

3、原建一户一表客户及公用楼道照明及小区公用路灯照明等;

4、季节性用电客户、频繁办理各类用电业务的客户。

第八条充分发挥已采用远程费控方式的用电客户示范作用,引导其他客户逐步接受并采用远程费控方式用电。

第四章费控办理工作要求

第九条新装客户远程费控办理流程

1、业扩人员现场勘查确定用户是否具备实行远程费控的条件,由客户所属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复费控方案。

2、业扩人员按照客户确认的供电方案及远程费控方案组织施工、检查、验收。

3、业扩工作人员详细向客户解释说明远程费控的意义、所享有的服务以及应履行的规定,正确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费控电费结算协议》;

4、业扩工作人员根据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或办理银行代扣关系,向客户详细介绍缴纳电费各种渠道。

5、计量工作人员检查客户现场终端及表计情况,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设备,在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后,检查现场报警、跳闸等设置是否正常;

6、在流程归档环节,运行维护科人员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向远程费控电能表下发报警、跳闸阀值参数,实现与费控系统同步。

7、其它工作参照新装客户业扩程序执行。

第十条原客户更改为远程费控方式流程

1、业扩工作人员在远程费控系统中发起将客户调整为远程费控方式的申请;

2、业扩人员现场勘查确定用户是否具备实行远程费控的条件,由客户所属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复费控方案;

3、业扩人员按照客户确认的供电方案及远程费控方案组织施工、检查、验收;

4、业扩工作人员详细向客户解释说明远程费控的意义、所享有的服务以及应履行的规定,正确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签订《费控电费结算协议》;

5、业扩工作人员根据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或办理银行代扣关系,向客户详细介绍缴纳电费各种渠道;

6、计量工作人员检查客户现场终端及表计情况,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设备,在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后,检查现场报警、跳闸等设置是否正常;

7、在流程归档环节,运行维护科人员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向远程费控电能表下发报警、跳闸阀值参数,实现与费控系统同步。

8、业扩工作人员记录调整申请的相关信息,并归档。

第五章费控策略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策略

1、客户在办理远程费控申请业务时,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需参照以下标准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缴纳预置电费:

农村居民用户:

不低于50元;

城镇居民用户:

不低于100元;

非居民用户:

不低于500元。

2、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缴纳预付电费的用户可以不缴纳预置电费。

3、根据客户类型及月电量电费情况不同,有以下预警、停电阀值选项供选择:

用户类型

选项描述

预警限额(元)

停电限额(元)

居民用户

月电量小于100度或月电费小于50元的用户

10

0

月电量小于500度或月电费小于250元

50

0

月电量小于1000度或月电费小于500元

100

0

月电量小于2000度或月电费小于1000元

200

0

月电量不小于3000度或月电费不小于1500元

300

0

非居民用户

月电量小于500度或月电费小于200元

50

0

月电量小于1500度或月电费小于800元

200

0

月电量小于3000度或月电费小于1500元

400

0

月电量小于6000度或月电费小于3000元

800

0

月电量小于12000度或月电费小于6000元

1600

0

月电量小于4万度或月电费小于2万元

5000

0

月电量小于10万度或月电费小于5万元

15000

0

月电量小于20万度或月电费小于10万元

30000

0

月电量不小于20万度或月电费不小于10万元

75000

0

第十二条测算策略

1、对费控用户的测算频度为:

居民用户一天测算一次,非居民用户一天测算两次。

2、对费控用户进行测算的电价,采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户的执行电价。

第十三条预警策略

1、预警策略包括代扣提醒和催缴通知两种,预警通知方式采用短信通知、95598语音通知或人工现场通知。

2、对选择预收代扣方式的用户,在剩余电费金额达到预警范围后,系统首先发起代扣提醒流程,通过营销技术应用系统进行代扣处理,代扣成功给用户发送成功短信(内容包括客户编号、用电地址,本次代扣金额等),代扣失败给用户发送失败提醒短信(内容包括客户编号、用电地址,代扣失败原因等)。

3、对选择非银行代扣方式的用户,在剩余电费金额达到预警范围后,直接给用户发送催缴通知。

4、采用短信或语音通知预警时,如果前一天已经预警,之后经测算若仍处于预警状态,则不再继续发送预警短信(语音),即在用户续费前只发一次预警短信(语音)。

第十四条停电策略

停电策略采用审批停电方式,即所有用户的停电命令均需经过审批后方可下发执行。

停电通知方式根据电费结算协议确定采用短信通知、95598语音通知或人工现场通知。

第十五条复电策略

复电策略采用执行复电方式,即用户经系统测算达到复电标准的,自动下发复电用户信息数据到主站,由主机通过网络下发指令到电能表执行合闸。

复电通知方式根据电费结算协议确定采用短信通知、95598语音通知或人工现场通知。

第十六条策略变更管理

远程费控系统中的所有策略由营销部负责制定、维护,各区供电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新的费控策略或者对原有策略进行更改,应提出费控策略变更申请,经营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远程费控系统中进行统一维护。

第十七条策略触发条件

通过远程费控系统的电费测算,当用户剩余电费金额以及用户所处状态,确定需要执行的策略,具体标准如下:

剩余电费金额<=预警限额且剩余金额>停电限额,执行预警策略;

剩余电费金额<停电限额,执行停电策略;

剩余电费金额>预警限额且用户为停电状态,执行复电策略。

第六章费控用户停电管理

第十八条远程费控用户停电流程

1、电费测算完成后,如客户剩余金额小于停电阀值,远程费控系统自动发起停电流程,生成停电计划。

供电部、县公司抄表催费人员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筛选、确认。

2、供电部、县公司分管领导对停电客户范围进行审批。

3、抄表催费人员对确认后可以停电的用户,提前七天向客户发送停电通知书,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次通知客户,如果客户仍未续存电费,在远程费控系统中下达停电指令,由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将指令下发到电能表执行跳闸操作。

4、停电成功后,远程费控系统自动通过短信向用户告知停电事宜。

5、抄表催费人员对停电命令是否成功进行复核,对于没有执行成功的转到人工停电流程。

第十九条远程费控用户人工停电流程

1、抄表催费人员查询远程停电不成功的用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分派,记录派工信息,由抄表员现场执行停电。

2、抄表催费人员整理现场停电信息的记录,记录停电开始时间、停电人员、现场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资料归档。

第七章费控用户复电管理

第二十条远程费控用户临时复电流程

1、营业厅业务受理人员或95598坐席人员受理客户在没有缴纳电费或剩余金额不足情况下需要临时恢复供电的申请,在系统中发起复电申请工作单,并填写原因。

2、由客户所属管理部门抄表中心班长对复电用户进行审批。

3、抄表催费人员对确认后可以复电的用户,立即发送相关数据到主站,由主机通过网络下发指令到电能表执行合闸操作。

4、抄表催费人员对复电命令是否成功进行复核,对于没有执行成功的转到人工复电流程。

第二十一条远程费控用户人工复电流程

1、抄表催费人员查询远程复电不成功的用户,在24小时内完成任务分派,记录派工信息,由抄表员现场执行复电。

2、抄表催费人员整理现场复电信息的记录,记录复电开始时间、复电人员、现场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资料归档。

第八章费控用户抄表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费控用户每月仍按计量装置抄表结算电费。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规定的抄表例日和抄表顺序对费控用户进行抄表,抄表人员负责审查现场智能表计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费核算完毕后,预收电费自动结转当月欠费,若有余额计入下月预收,若无余额则根据规则触发相应策略。

第二十五条用户缴纳预收电费后,收费人员应为其打印电费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用户实际电费结清后,收费人员应为其打印正式电费发票。

第二十六条通过网银、电汇或其他电子化缴费方式预付电费的,收费人员应确认资金到账后方能进行操作。

通过支票或其他票据交纳预付电费的,收费人员先按正常收费流程处理,如三日内仍未到帐的,收费员先做退费处理,然后触发相应流程。

第九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业扩工作人员必需详细了解客户的用电性质,对已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被认定为高危用电的客户,不得将重要负荷接入跳闸回路。

必须在《费控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因欠费引起跳闸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抄表、计量、需求侧、收费工作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计量装置运行状况、客户预付电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提醒客户及时补缴电费。

第十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检查,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与当月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第三十条对抄表、核算工作质量的考核标准参照《济宁供电公司抄核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济宁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远程费控用户补充协议

 

供电方: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宁供电公司

用电方:

客户名称(户号)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电费结算方式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供电方为用电方安装智能电能表,采用远程费控(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供电,用电方用电前须到供电方办理电费交纳相关业务。

1.供电方每日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用电方剩余电费金额,当剩余电费达到预警限额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预警提示。

2.用电方应在接到供电方预警提示后,及时续交电费。

3.用电方达到停电限额后,供电方中止供电。

用电方在续交电费后,供电方负责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等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由于供电方未及时恢复供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供电方承担。

二、新上远程费控用户,在办理远程费控申请业务时,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需根据实际用电情况交纳预置电费。

三、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多种费控限额方案供选择,用电方选择。

四、付费方式:

用电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预付电费。

(一)预收代扣方式:

用电方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电费协议》。

每次预收代扣的金额为(元)。

用电方应保证银行帐户中留有足够金额,由于银行余额不足无法代扣电费导致停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由于供电方原因无法代扣电费导致停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供电方承担。

(二)除预收代扣以外的电力柜台、自助交费终端、95598网站等其他自行交费方式。

五、供电方每月仍按客户侧电能表实际抄表数据结算电费。

供电方按规定时间抄表,用电方当月所发生的电费以供电方当月结算数据为准,预付电费仅作为参考依据。

用电方应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前结清当月电费。

六、如用电方使用支票到供电方购电,经银行交换后确认为空头支票或其它原因发生退票,用电方在接到供电方或银行通知之日起2日内办理换票。

如用电方2日内不能及时办理,供电方有权在用电方已付电费中扣减退票支票相应的电费,因此而产生欠费的,按有关停电催费程序办理。

七、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以下事件的通知提醒服务:

1.用电方剩余电费金额达到预警限额及以下,且用电方采用非委托银行代扣方式预付电费;

2.用电方剩余电费金额达到停电限额及以下;

3.用电方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预付电费,代扣成功(失败)后;

4.用电方续交电费成功且金额大于预警限额,供电方已成功发送复电指令后。

八、供电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用电方发送提醒服务:

(一)手机短信通知

如采用短信通知方式,则用电方承诺使用以下手机号码接收供电方提供的短信服务:

用电方应保持手机通信畅通,如变更手机号码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如因用电方手机出现停机等情况未及时收到供电方的提醒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承担;如因供电方原因造成短信发送失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电方承担。

(二)95598语音通知

(三)人工现场通知

当双方约定的提醒方式失败时,供电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提醒。

九、用电方应确保户名、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

用电方如变更用户名、银行账号,应在3日内到供电方和签约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变更。

十、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与供用电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及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如遇国家电价政策性调整,电费计算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供用电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双方已经相互解释沟通,用电方确认对全部内容清楚、理解。

 

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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