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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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修改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国润城C1#-C3#、D6-1总包工程
1.2工程地址:
西咸新区世纪大道国润城
1.3工程概况:
C1#-C3#、D6-1
1.4分包方式:
专业工程分包,包工包料;
分包范围:
C1#-C3#、D6-1楼施工蓝图所包括的所有外墙外保温
分包内容:
乙方自行供应材料,采购前向甲方进行报验并进行材料复试(实验费由乙方承担),经批准并提取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采购进场,进场材料必须和样品相符。
所有材料均需附原厂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试验报告;如果乙方随意变更材料的品牌或者以次充好,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已完成工程量按70%结算,并对乙方处以2万元的经济处罚。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辅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单价的承包方式。
1.5乙方单位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916101Y长期;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
D5有效期2021年07月0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
(陕)JZ安许证字{2016}010053
有效期:
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6项目计税方式为: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条工期要求
本工程于2017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分包工程竣工,工期如需延续,需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共/日。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达到合格标准,确保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且满足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2质量标准: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本合同按下列第
(2)种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1)固定合同总价;
(2)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法,各项工程的单价见下表:
货物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不含税
计划数量
合计(元)
备注
含税单价
外墙保温
㎡
70
250*180
m
110
100*250
m
110
100*200
m
110
150*75
m
58
530*250
m
230
130*45
m
35
45*20
m
15
700*236*45
个
115
备注
EPS板含人工、材料、税、检测费且检测复试报告
合同含税暂定总造价大写:
壹佰叁拾肆万整小写:
1340000
(3)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计价法:
/元/m2;
(4)上交管理费;
(5)其他计价法,具体为:
/。
4.2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
工程总价款以施工蓝图工程量结算为准,结算单价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此价格已包括乙方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工资、所有辅材材料费(含铆钉、机具、聚合物粘接胶浆、聚合物抹面砂浆、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等)、吊篮费(含转移吊篮所有费用)以及备案所有手续和乙方应承担的社会及其他费用],面积以实际施工蓝图为准,不计损耗。
4.3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
/。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
/。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5.1进度款支付根据开发商的付款比例及支付时间:
甲方扣除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后,按当月工程结算款的75%支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经建设单位审计并与甲方结算完毕后付至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有质量保证期),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且甲方收到该款项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乙方。
5.2乙方申报已完工程量的时间:
全部完工后7天内
5.3上述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其中增值税款为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额(含增值税)11%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
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5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分包工程的全部技术、质量、管理资料整理齐全(5套),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
5.6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3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
分包工程结算必须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才有效。
第六条安全管理
6.1乙方应保证其在施工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6.2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
7.1工程质量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如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7.2整体工程或分项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的分包价款扣减3%。
7.3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自检合格并向甲方申请检验,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自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重新检验。
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4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检验。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5本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内,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工程进度管理
8.1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000元;如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下列第
(2)项:
(1)达到“陕西省文明工地”标准;
(2)执行合同附件《文明施工内容及要求》约定的标准;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3%。
9.2乙方应按约定的文明施工目标、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循甲方关于施工、办公、生活区域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材料机具管理
10.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
/。
乙方自备的材料、机械、工具为:
EPS保温板,厚度60mm与保温相关的所有材料。
10.2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领用时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并负责所领用材料机具的保管及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管理
11.1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11.2乙方进场前,应将其所有现场人员登记造册,在三日内报甲方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变更现场人员,须及时更新花名册,并在三日内将人员名单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报甲方确认。
11.3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1周内,向甲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11.4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50%;累计发生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2.1本分包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元。
履约过程中,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
乙方分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作业人员全部退场后,甲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
12.2履约保证金必须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3.1保修期自乙方工程竣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建设单位就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止(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知晓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3.2保修期内,发生保修问题时,如为紧急事故,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一般问题,乙方应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否则,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并由乙方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加50%的管理费(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但该保修事故非因乙方责任引发的除外。
保修期内,乙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发出通知之日即视为通知到达之日。
13.3本合同保修金为分包结算总价款的5%。
保修期满后6个月内,扣除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50%的管理费、因维修不及时及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后无息返还。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14.1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止、部分停止施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日承担违约金10000元;停工、部分停工或消极怠工时间超过3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3%另外赔偿甲方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14.4合同解除的,乙方作业人员及其机械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2日内无条件撤出工地,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完成对已完工程量的核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乙方领用材料、机具的退还、核算,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工作。
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独立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届时,甲方拍摄的照片或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乙方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及已完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
合同解除后7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7内完成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价款确定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14.5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拒绝扣除。
14.6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的(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14.7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14.8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
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
第十五条合同授权
15.1甲方授权项目经理史红波(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
15.2乙方授权项目经理赵亚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行使以下职责权限:
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等。
15.3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送达
16.1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6.2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企业总部
邮编:
710000
电子邮件:
收件人:
赵亚龙
邮箱:
收件人电话:
16.3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方才有效。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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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长安区樱花广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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