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时效期限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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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时效期限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5、破产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7、刑事诉讼

(1)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2)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税收相关法律时效期限总结之一~~5日

(1)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

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3)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2、行政复议

(1)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如果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诉讼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但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4、公司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应诉。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刑事诉讼

(1)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税收相关法律时效期限总结之二~~10日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1)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进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4)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5)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6)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4、合伙企业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公司

(1)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5)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8)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9)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6、破产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7、民事诉讼

(1)经过审查以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刑事诉讼

(1)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3)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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