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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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二

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

(二)

 

关于《消防设计有关问题》通知

技【2011】11号

(二)

杭州市公安消防部门于2010年12月在萧山举办消防技术规范宣贯研讨会,会议根据各参会设计单位提出的疑问作了解答,现将其中解答内容的电子文件发给各位,可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参考依据。

 

50)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分隔后,该裙房如果是商铺,疏散宽度是否可按多层考虑?

答:

楼梯形式按照多层考虑,疏散宽度按照高层考虑。

51)消防登高场地的保护半径取多少?

如果不是剪刀楼梯的居住建筑,登高场地是否要在保护半径以内?

答:

消防登高场地尽量布置在建筑的中部。

(上海有分段布置消防登高场地的做法)

52)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还是8平方米?

(高层纪要)

答:

两个安全出口间距小于5米,按8平米设计;两个安全出口间距大于5米,按6平米设计。

53)仅供一户疏散楼梯用的剪刀楼梯的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当剪刀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2米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距离在1~2米之间时,门怎么处理?

答:

门用甲级防火门。

54)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丁”形走道或“T”字形走道疏散距离的计算?

(06纪要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55)封闭楼梯间只设有伸至屋面处开出不小于2平方米的排烟口,是否不须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

(建规)

答:

没超过5层,可以在屋顶调协不小于2m2的排烟窗。

56)电梯是否可附设在封闭楼梯间内?

(建规)

答:

不可以。

57)厂房内有单层、多层区域,两区域通过防火墙分隔,则两区域是否可以各自按单、多层厂房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

不可以。

58)走廊设计机械排烟时,与走廊相通的房间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在内(只计算走廊的面积)?

(建规

答:

地下房间:

房间门不是防火门,房间面积算入走道面积。

房间门是防火门,分开计算排烟面积。

地上房间:

房间没有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算入走道面积。

房间有可开启外窗,分开计算排烟面积。

59)楼电梯间前室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机房、管井等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尤其当防火分区面积略微超出时)?

答:

楼电梯间前室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机房、管井等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60)高层住宅中当底层、二层为物管/社区用房时,其疏散是否可以借用住宅楼梯?

若不能(宁波地区已明确不允许借用),是否可套用《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中“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即总高度不大于7.8米疏散距离小于22米时可设一部疏散梯)?

答:

不能借用,可以套用。

61)十八层及以下,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米且设有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高规.1),可否二~三层设一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1500),且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窗槛墙其高度无限制(<800)?

答:

可以

62)当疏散走道为折线时,计算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是以折线走道中心线还是以二者之间最小距离来计算?

答:

按照“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确定。

63)底层扩大前室,进楼梯间门是否可以不做?

与扩大前室相连的房间,其门是否必须开向扩大前室?

答:

进楼梯间的门必须做(扩大封闭楼梯间可以不做门)。

没必要开向扩大前室。

64)高层底层设置扩大前室时,疏散楼梯至直通室外疏散门的最大距离?

答:

按照30米控制。

65)高层消防环道和两个长边设置都因现实条件而无法设置时,是否有其他替代措施?

若高层建筑只是单廊式建筑,是否可以考虑只做单面消防车道(结合消防扑救)而另面不做?

何种情况下高层消防扑救可以借用外部道路(城市道路或相邻用地道路)?

尽端确定无法做消防回车,是否可允许一定距离内的原地退出方式?

若允许,此消防车道最长可以做到多少?

答:

没有其他替代措施。

不可以,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且符合登高条件即可。

2~3米内可以在原地退出。

66)已另设消防电梯情况下,直接入户电梯是否要考虑消防方面要求?

答:

不需要。

67)影城的放映厅设在四层,是否可以突破“高规”条,一个厅面积>200平方米。

答:

放映厅面积小于400m2时可以。

疏散人数按座位数核算,等待人数按照最大厅座位数考虑。

68)消防前室内一台电梯为消防电梯,另外电梯为普通电梯,可以吗?

答:

可以。

但是井道之间要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9)高层建筑主楼地下室部分除有规定的功能(汽车库、ok厅等)要用防烟楼梯外?

无规定的防火分区内可否用封闭楼梯?

答:

不同情况按照对应规范执行。

70)住宅建筑中,分户墙算防火墙?

防火隔墙?

有何消防要求?

答:

分户墙不算防火墙,只要满足2小时耐火极限即可。

分户墙两边窗间墙间距应大于1.2米。

71)06专家技术规范第72条窗槛墙高度应不小于0.8米,此高度是否包括梁的高度?

答:

关键看梁和外墙的相对位置。

72)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通过门厅,走道等出口是否算直通室外?

(车)

答:

扩大前室可以,穿越其他防火分区不行。

73)浙江高层居住研讨会纪要第一条:

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如何解释?

答:

不能“三室合一”。

74)防烟分区是否可以跨越变形缝?

答:

防火分区不应跨越变形缝,那么防烟分区也不应跨越变形缝。

75)建规适用于建筑附属地下室包括高层建筑的地下室?

答: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照《高规》执行。

76)建规适用的范围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那么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的疏散宽度能否套用建规的标准?

答:

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城按照《高规》执行。

77)高层建筑的营业厅建筑面积是否可以扣除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结构柱等面积?

(建规条文)

答:

不可以扣除。

(因为折算人数已经扣除过了)

78)地下一层营业厅疏散到下沉广场的话对下沉广场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部分参考人防规范)

答:

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执行。

79)大空间商业的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分隔对卷帘长度有没有要求?

答:

没有具体要求。

(目前)

80)100米以内高层住宅下为两层商业服务网点,楼梯宽度如何设置?

二幢高层住宅之间的服务网点消防设计是否与住宅下的服务网点设计一致?

答:

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米。

是一致的。

81)前室如不满足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要求做成敞开前室,那么敞开面积是否有要求?

答:

阳台,两面或三面打开,开敞面积无要求。

凹廊,一面打开,开敞面积无要求。

82)怎样严格区分中庭和门庭?

答:

防火规范中没有“门庭”的概念,均按照“中庭”考虑。

83)半地下车库如果有一个面的外墙满足不了地下1/3~1/2的要求,或者有一小半的外墙满足不了,那么是否还定义为半地下车库,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答:

只标地下部分高度小于1/3或地上部分高度大于1/2,这样的半地下车库可以自然排烟。

84)高规里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要设置排烟设施,这里的20米是指最不利点到疏散口的距离还是走道的整个长度?

答:

走道的整个长度。

85)厂房一层主体结构之外有室外设备区域,因要求防晒、防雨而加设钢结构雨棚,与厂房外墙相连,此部分面积是否要计入厂房防火分区面积?

答:

一般可不计入。

86)多大尺度的内庭院可以算做室外?

答:

内庭院短边的长度大于13米,可算室外。

但转角的“4米”要求还是要保证。

87)楼梯分隔墙是否要按照防火墙处理,墙两侧开窗是否要满足2米的最小间距要求?

答:

不要按照防火墙处理,不需要。

88)上部为住宅,地下为自行车库或汽车库,其住宅主楼地下室为车库服务的楼梯地下部分,设计不能按住宅性质设计,而且要按其他楼梯性质设计吗?

答:

梯段最小宽度均应不小于1.1米。

地下室部分楼梯的踏步宽度应不小于260mm,踏步高度应不大于170mm。

89)一般规定,住宅楼梯地上是自然通风排烟,地下部分距一层地面不超过10米,是无需加压送风的,但一二层为商业网点时,建筑定性还是住宅,这时,地下部分是否需要加压送风?

答:

不需要。

90)餐厅疏散人数如何确定,按餐饮规范中各类不同标准餐厅的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换算还是按照平面固定座位数确定人数?

答:

按照两种计算方法中人数多者执行。

91)窗间墙窗槛墙的尺寸是否可以将水泥砂浆抹灰的厚度计算在内?

答:

可以。

92)汽车库疏散距离最远点是算到车位的头部还是车位的尾部,疏散路线是否可以利用车间空隙?

答:

汽车库疏散距离最远点是“到库内最远点墙角”。

可以利用车间空隙或穿越汽车。

93)疏散到屋顶的人数可以计算出来,从屋顶到室外地面的楼梯宽度和数量具体怎样计算?

答:

从屋顶到室外地面的楼梯疏散宽度和数量也按照《高规》执行。

94)安全出口上方的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有没有要求?

能否设置钢骨架玻璃雨棚?

答:

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按照楼板考虑,钢骨架玻璃雨棚不能代替防火挑檐。

95)三层建筑当二三层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底层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有两个安全出口,二三层可否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大空间内设二三层夹层时,夹层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可否设一部疏散楼梯?

答:

每层都应小于500m2。

(严格按照规范来)

96)当两幢独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改造需要将两幢建筑的顶部完全连通,每层采用连廊连接,改造后的两幢之间的部位是否可理解为室外?

答:

“屋顶连接部分”不能理解为“室外”。

97)高层宿舍防火按住宅还是按旅馆设计?

答:

高层宿舍按照“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计。

98)商业网点内的楼梯,如设敞开楼梯,最远疏散距离容量超过22米,如设封闭楼梯,是否要直通室外?

答:

不需要。

但需按<15m控制疏散距离

99)市场内走道的宽度有无规定?

(参考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答:

主道≥2m,次道≥1.4m

100)通向屋顶(该屋顶无通向地面的楼梯)的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

答:

屋顶不算“安全区域”,因此不能计入疏散宽度。

 

11.运用规范、条文的分析、思考30例

1)某“大底盘”的地下室车库,由于面积较大,跨越了地面上不同的建筑类别(有高层、多层及室外广场等)。

其消防疏散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执行?

解析:

①地下车库楼梯间设计跟其上部建筑类别有关。

当地下车库疏散楼梯无法满足封闭楼梯间要求时(即无自然通风采光),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另根据地上建筑类别及其各自所占比例的不同,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节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节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宜从严控制。

②除①述楼梯间设计之外,地下车库本身的消防疏散设计,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2)关于宿舍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问题,《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说法不一致。

按哪个执行?

解析: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从2006年2月2日起实施,《建规》GB50016-2006于较晚的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当关于宿舍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出现规范矛盾时,应以较近颁布的《建规》GB50016-2006为准。

分别摘录规范条文如下:

①《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②《建规》GB50016-2006第条: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有一种半跃层住宅、厅部分层高4.2m,卧室部分层高为2.8m,顶层不跃层,顶层厅与卧室层高均为2.8m。

组合之后的厅部分为7层,卧室部分为10层,那么执行防火规范时,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解析:

本案例应按卧室自然层数计算,即折算层数为10层,此时应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进行设计。

层数计算方式,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条注2规定: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

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4)高层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外门宽度、前室面积等设计,是按公共建筑对待还是按单纯住宅对待?

解析:

高层商住楼中住宅部分的楼梯、走道宽度、首层疏散外门宽度及前室面积等设计,均应按单纯住宅对待。

5)高层民用建筑内,有商业营业厅位于裙房,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如何选取?

解析:

①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以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按多层建筑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或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之规定: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增加1.00倍(即5000m2)。

②当裙房跟高层主体建筑(塔楼)未以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裙房应按高层建筑中的不可分割的一个局部来对待,此时应执行《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6)某高层住宅建筑核心筒部分(电梯间、楼梯间)通到地下室停车库。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核心筒部分的面积,是否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

解析:

如果该核心筒的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人员所必须的安全疏散使用,则核心筒和车库必然要划分到同一防火分区内;反之,若地下车库本身已具备足够的安全出口,满足消防疏散规范要求而无须依赖核心筒时,则核心筒部分的面积,自然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此时核心筒应按单独防火分区对待,同样要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7)地下车库可否与设备用房(或其他用房)合并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

若可以合并设置,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如何控制?

解析:

①地下车库的设备用房(如风机房、水泵房、变配电房、冷冻站、锅炉房及发电机房等)或其他有关用房,可与地下车库合并为同一防火分区。

但此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地下、半地下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m2/1000m2。

②当地下车库的水泵房、变配电房、冷冻站、锅炉房及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车库所必需的风机房除外),与地下车库分设在不同防火分区时:

车库部分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2/4000m2。

”设备用房部分则仍执行“地下、半地下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m2/1000m2。

8)一栋民用建筑裙房上立有多栋塔楼。

各塔楼除裙房外,彼此再无其他楼层互连。

此时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是按整体为一栋来计算,还是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计算呢?

解析:

一栋民用建筑裙房上立有多栋塔楼,各塔楼之间防火间距如何选取,现行规范无明确规定。

建议如下:

当两栋塔楼仅在裙房处有连接,而不再存在其他楼层的互连体时,该两栋塔楼应按各自为独立一栋来考虑防火间距。

9)地下室设备用房加上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为1000m2,但某些大型公建中的一个地下设备用房面积就已大于1000m2,怎么办?

解析:

如一个地下设备用房面积已大于1000m2,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

10)当高层塔式住宅顶部有两层及以上的屋面时,两部剪刀楼梯是否都要到达最高一层的屋面?

解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规定:

“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其目的是保证:

当下部起火楼层的烟、火封锁住其中一座楼梯时,上部楼层的人员可疏散至屋面,并经过另一座楼梯疏散至室外。

因此,高层住宅所设置的两部楼梯(含剪刀梯)应能在各疏散层直接连通,包括应通至最高层有住户出口楼层的屋面。

11)高层民用建筑地下车库楼梯间,是采用封闭楼梯间还是防烟楼梯间?

解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照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12)某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仅设有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无其它用房),建筑面积共513m2,其中水泵房建筑面积约100m2。

水泵房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此时是否可作尽端房间处理,即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且仅设一座疏散楼梯直通室外?

解析:

不允许如此处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13)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的内部楼梯门,在需经门厅过渡才直通室外时,通常门厅外门宽度大于首层楼梯门宽。

这时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取“门厅外门”还是“楼梯首层门”?

解析:

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及其条文说明,高层建筑首层疏散楼梯出口的内部楼梯门,在需经门厅过渡才直通室外时,不宜视作“首层疏散外门”,可取门厅外门为首层疏散外门。

对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第72页也有详细描述。

14)高层建筑商场疏散宽度的计算,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第5款吗?

解析:

①高层建筑商场疏散人数的计算,应执行《建规》GB50016-2006第

②高层建筑商场疏散宽度的计算,须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略)的规定”。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相关条文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都提到“安全疏散距离”。

建筑室内某一点,至本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规定,而它通过防火分区区连通口至最近(但不属于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规范限值,这样是否可行?

解析:

如果此“连通口”可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可行;当此“连通口”不能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不可行。

16)高层塔式住宅两座剪刀式楼梯口,是否可以开在同一合用前室内?

解析:

当确有困难时,最多也只允许其中一座剪刀梯跟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此时两座楼梯尚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另一座剪刀梯必须设置独立前室。

为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条文解释明确强调:

“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有一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相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

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17)高层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中,对于局部的面对面套房之间短过道的宽度,可否按1.2m考虑?

解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规定:

居住建筑单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2m;双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3m。

因此,即使是局部面对面套房,依然属于双面布置房间。

此时其间的短过道之宽度,仍应执行“不得少于1.3m。

18)同一个房间的两个疏散门,是否也要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解析:

如果按照设计规范,该房间本身就必须配备两个疏散门,则它们应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如果该房间的两个门中,有一门并不属于消防疏散所必需的,则它们可不受上述5.0m之限制。

19)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户门直接开在前室时,到底应朝哪个方向开启?

解析: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条文解释: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

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在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但考虑到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实际情况(单户户内人数一般较少,且熟悉本户安全疏散方向),允许稍有灵活,即户门如果开在前室,既可以开向前室,也可以开向本户户内。

20)按规定,住宅户门不能全部开在前室。

但设有开敞入户花园时,其户门应如何界定?

此门在防火上有无要求?

解析:

⑴无论有无入户花园,跟住户套内面积对应的,套内空间与套外空间之间的门,即为户门。

⑵无论有无入户花园,户门开在前室时,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未开在前室时,可为普通门。

21)对于一梯两户~四户的高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前室时,全部户门拟分别开在不同的前室。

这是否允许?

解析:

不允许全部户门开在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因此,在该规范条文内容修订、变动之前,对于高层住宅全部户门都开在前室的设计,应乃先征得消防部门的同意。

22)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内部的楼梯,是否应做到“梯段净宽1400mm,踏步宽高尺寸不小于280mm×160mm”?

解析:

当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其内部楼梯可按住宅建筑的标准对待;除此之外的,应按照商业建筑的规定处理。

23)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直接对外,每间面积大于60m2,就应开设两个出口吗?

能否利用开往隔壁店铺的门面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解析:

⑴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该建筑整体则按照住宅建筑对待;当临街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则该建筑整体应按商住楼(公共建筑)对待。

此时(商住楼)可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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