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综合题库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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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综合题库含答案

合同法综合题库

一、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实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3.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4.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5.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6.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7.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8.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9.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0.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2.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4.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5.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6.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己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7.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8.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9.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2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2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22.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2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24.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25.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26.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27.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8.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29.商业广告是要约。

30.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3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32.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3.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34.对定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应作有利于其提供者的解释。

35.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合同即无效。

36.价款或酬金被称之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37.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8.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由于这是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责任,所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问题,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9.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

40.“你结婚那天我送你一枚戒指”。

这是附期限的合同。

41.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42.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43.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44.无效合同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

45.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46.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所享有的撤销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7.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8.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

49.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代位权人。

50.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5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52.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53.实际履行是合同不履行的一种救济。

5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的效力,留置权属物权的效力。

55.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条件。

56.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57.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58.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

59.合同的标的本身被认为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故其应为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一般认为变更标的才是合同的真正的变更。

60.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己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

61.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所以,单方变更合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62.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己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63.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64.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的变更,所以,只有债的三要素中全部要素发生变更,才被认为是合同的变更。

65.合同债权的转让一定要通过订立合同才能进行,法院的判决、行政行为以及继承、赠与等,都不能使债权得以转移。

66.即使债权人让予的债权无效或不存在,让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67.对于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同样可以将其转让。

68.债权的让与只要求有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合意,不以通知债务人或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

所以,债权让与即使让与人或受让人均没有通知债务人,也对其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69.如果仅仅是由于让予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怠于交付义务,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自己的权利而造成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让予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70.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71.合同义务的转让其实并非仅仅是债务主体的变更。

72.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7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74.当事人一方不必经对方同意,就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75.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76.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

77.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78.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79.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便终止。

80.因侵权而引起的债不得抵消。

8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82.合同权利义务因主体变更而终止。

83.保证债务免除后,主债务也消失。

84.清偿费用应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85.合同的解除必须履行通知手续。

86.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7.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剩余义务的一种履约方式。

88.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时,采取的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89.赔偿损失仅仅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对方侵权后,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一种民事权利。

90.部分违约是指部分无效合同中,当事人己经履行了合同有效部分规定的义务,因为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尚有部分义务是无法履行的。

91.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92.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的财政能力不能适应履约的需要,被迫放弃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93.违约补救就是指当事人采用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

94.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一丝不苟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95.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指当事人承认自己违反了合同的一种道歉行为。

96.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97.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9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

99.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0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101.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103.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104.保管人仅向寄存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所以任何第三人向保管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均不能交付保管物。

105.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106.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107.仓储合同可以是无偿的,所以在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

108.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不一定非要给付仓单。

109.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1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行事,即使在委托人己明确指示的情况下

11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112.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

厂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113.除约定报酬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14.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115.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签订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

二、选择题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D.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2.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

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4.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

5.委任合同是: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

C.持续性合同D.一时性合同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

8.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

9.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己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有效成立B.可变更可解除

C.无效D.可撤销

10.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

A.雇佣合同B.委托合同

C.合伙合同D.买卖合同

1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1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要约和承诺B.意思和表示

C.起草和抄写D.协商和谈判

13.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

乙公司复电:

“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4.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

A.内容违法;B.合同内容不完全;

C.意思表示不一致;D.条款有疏漏。

15.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

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化纤厂要承担缔约责任。

16.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己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

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

此合同因

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

B.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C.已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即时清结,故无效。

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17.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

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

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

C.来回打电报没有拘束力。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8.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

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

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订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

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

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的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

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

A.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展销会上有几百多家企业参加,无法确定特定的相对人。

而要约只有经过特定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非向特定相对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即使具备要约的其他要件,也只是要约邀请。

B.要约是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由要约人提出,本案中单方拟就的合同由黄某交给大会订货部门,又由大会订货部门与机床厂联系签订,因此不符合要约的要件,塑料厂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C.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D.领导经办的事情,自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19.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

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

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

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

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

“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

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

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

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

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渚法院。

A.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

B.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

C.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

D.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

20.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

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

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

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

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雨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雨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

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两公司。

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法院应判决:

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

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2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二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己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己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A.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22.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应判决。

A.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

B.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

C.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D.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和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都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23.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

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

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己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

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

“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李某反唇相讥:

“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

”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应当认为。

A.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

B.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C.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D.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甲实业公司欲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

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

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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