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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抢答题

安全知识抢答题

1、第2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第36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第51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第2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第3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6、第5条规定: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7、第11条规定: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①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②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③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

*8、第75条规定:

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9、第77条规定:

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10、第78条规定: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①公司级(工程项目部):

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法规\制度\标准,特点状况、防护知识及典型案例)

②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

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特点状况、工种安全技术、专业作业区域及有毒有害场所)

③班组级:

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特点状况、工机具性能及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及危险源控制、个人防护及文明施工要求)

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11、第83条规定:

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第85条1款规定: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13、第85条7款规定: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14、第86条5款规定:

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15、第88条规定: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16、第89条规定: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17、第99条规定:

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18、第100条规定: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19、第110条规定: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20、第112条规定: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21、第116条规定:

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22、第79条规定: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3、第80条规定: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4、(DL5009.1—2002)10.2.1条6款规定:

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至少应人选一次全面技术检查。

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

静负荷试验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动负荷试验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25、(DL5009.1—2002)5.1.1条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

26、(DL5009.2—2004)3.0.13条规定: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27、(DL5009.1—2002)3.1.7条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和正确佩戴安全帽。

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8、第1.2条规定:

电力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是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二是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三是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四是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29、第1.3条规定:

电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有三条:

一是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二是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安规的相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三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30、(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第1.5条规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31、(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2.6.3条规定: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可以互相兼任。

32、(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2.10.5条规定: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是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之一。

*33、(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4.1条规定:

工作监护制度规定,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6条规定: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35、(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4.4.4条规定:

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必须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

36、(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4.1条规定: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为:

(1)停电;

(2)验电;(3)接地;(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操作的人员执行。

37、(电力线路部分)第2.6.5条规定:

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伤害。

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

220kV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

38、第38条规定:

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依据是

(1)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

(2)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3)防止伤亡事故;(4)预防职业病;(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6)安全性评价结果。

39、第113条规定: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40、第2.1.2.2条规定:

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事故是指: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41、第3.3.1.1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第3.3.1.3条规定: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

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43、第3.3.6.2条规定: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4、第三条规定:

对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和监护人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45、第五条规定: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46、第十七条规定:

下岗期满后,下岗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47、第十条规定:

作业人员违章,监护人不纠正、不处理,被上级监督人员发现时,监护人与违章者同等处罚。

48、第十一条规定:

一个班组被查处1次违章时,对所在班组的班组长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元。

49、第十二条规定:

专业所(县局、公司)被所属市局(厂、公司)查处1次严重违章时,对专业所(县局、公司)通报批评,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300元的经济处罚。

*50、第十二条规定:

半年内同一专业所(县局、分公司、车间)被所属市局(厂、公司)查处3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违章者所在专业所(县局、分公司、车间)主管副职引咎辞职,给予其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51、第6.条规定:

省公司界定以下行为属严重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票)

(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安全措施)

(3)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操作票)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或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无人监护)

(5)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帽)

(6)现场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着装)

(7)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作业(操作);(安全工具)

(8)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增加工作人员未补办工作人员变动手续(属工作负责人违章);(变动)

(9)现场作业安全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红马甲)

(10)工作前没有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或班组成员不清楚工作中的危险点与预控措施,或在工作票工作人员确认栏代签名(属工作负责人违章);(危险点源)

(11)现场作业没有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或不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作业指导书)

(12)违反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防误)

(13)未经“三核对”就盲目操作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三核对)

(14)约时停、送电,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或《停电区域图》图实不符;(约时)

(15)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双人双机)

(16)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违纪)

(17)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或超载起吊;(无证)

(18)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违章)

(19)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安排)

(20)设备材料订货和验收把关不严,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订货把关)

(21)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验收)

(22)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书面交待)

(23)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动火)

(2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资质)

(25)新建、改扩建工程未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反措)

(26)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车辆装设反雷达测速的“电子装置”等行为之一。

(交通)

*52、第15条规定:

违章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局(厂、公司)查处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7天,省公司查处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省公司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53、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4、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主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车间级其他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对车间级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55、第30条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界定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

56、省公司《关于开展“三问一保”安全大讨论的紧急通知》规定所有检修作业开工前都要集体宣读的安全理念是“遵章守纪,拒绝违章,从我做起,确保安全”。

57、省公司《关于开展“三问一保”安全大讨论的紧急通知》中,“三问一保”的主要内容是:

一问:

安全生产要不要严抓严管?

二问:

保安全生产应不应有压力?

三问:

电力员工该不该受到约束?

一保:

确保“安全年”活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58、《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预警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安全预警实行分级、分区管理。

生产事故预警设定预警线,其预警分为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

59、第2条规定:

公司系统范围内的电力生产、基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必须配穿“红马甲”。

安全监护人指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操作监护人、现场专职安全监督员、起重指挥员。

60、第9条规定:

生产、基建作业现场没有“红马甲”严禁开工,如发现没有“红马甲”,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对现场安全监护人按违章进行处罚。

*61、第41条19款规定:

施工企业分公司、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62、第42条4款规定:

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本“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63、第44条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施工总承包间,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64、第117条规定: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②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③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65、第165条10款规定中的安全工器具是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66、第151条规定: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7、第160条规定: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8、第49条规定: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①、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②、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③、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69、第78条规定: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70、第51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②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③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④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71、第91条规定: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72、(DL5009.1—2002)9.1.1条规定:

现场一般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65kPa(270kg/m2)。

73、(DL5009.1—2002)8.1.3条规定: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1.05m~1.2m,下道栏杆高能.5m~0.6m)和栏杆柱组成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4、(DL5009.2—2004)5.2.6条规定: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75、(DL5009.3-1997)第5.2.5.1条规定: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退全部工作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

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工作。

;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转移和终结制度。

76、(DL5009.3-1997)第5.2.5.2条规定: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77、(电力线路部分)第3.4.4条规定: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个人保安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mm

78、(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2.9条规定:

系统内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79、(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13.6条规定: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80、(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第3.1条规定: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3)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81、(电力线路部分)第6.2.6条规定:

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82、(电力线路部分)第2.6.1条规定: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83、(电力线路部分)第M2.1条规定:

触电急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的表现,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

只有医生有权做出伤员死亡的诊断。

与医务人员接替时,应提醒医务人员在触电者转移到医院的过程中不得间断抢救。

84、(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规定,高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85、(发电厂及变电所部分)第2.1.3条规定:

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下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0.70米,20、35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1.00米,66、11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1.5米,22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3.00米,33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4.00米,500kV的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5.00米。

86、第103条规定: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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