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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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023E5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

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

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

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三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

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要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从重处罚。

第七条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

第三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漏电保护器使用和管理规定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161B4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

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

3、引用标准:

3.1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2DL408-91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内容:

4.1保护器的作用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主要补充性技术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术措施,例如:

绝缘、间距、接地、屏护等。

漏电保护开关在电气低压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网漏电时,能迅速分断故障电路,防止人身触电和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4.2漏电保护器的校验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线轴附带的、插座上附带的等)。

应逐台交热电车间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4.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

4.3.1在有防触电、防火要求和场所,均应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2新、改、扩建的工程使用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包括各种箱、台、柜、屏以及车床、超重机械,传动机械,在考虑其它保护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

4.3.3生产现场在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应逐步完善漏电保护装置。

4.3.4检修、抢修、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4.3.5手持或电动工器具(除Ⅲ类)、移动或电动工器具和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和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4.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4.4.1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由热电车间负责检查低压电网的检验阻抗、泄漏电流,逐台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特性,贴上合格标签,注明检验日期,并记入试验台帐。

4.4.2安装试验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要穿越漏电保护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4.4.3漏电保护器由热电车间有关人员负责安装。

4.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维护

4.5.1漏电保护器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移动式的应放在库房统一保管,实行谁用谁借,用完即还的方法。

4.5.2漏电保护器和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

建立管理台帐,逐台登记。

内容有:

4.5.2.1使用-借用、还回日期、借用人员等;

4.5.2.2动作-正确动作、误动、拒动等;

4.5.2.3故障-故障、异常的现象、检查和排除,发现、检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检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等;

4.5.2.5其它情况。

4.5.3漏电保护器的接、拆电源,停送电操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倒闸操作、停送电联系程序。

4.5.4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须由使用者按动其使用按钮,检验动作是否可靠,在带负荷情况下,分合闸3次应无误跳闸现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根据异常现象、动作情况,查明动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没有异常后,再行投入运行。

严禁不查清故障或带故障强行送电投入运行。

4.5.6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内容有:

外观检查、试验按钮检查,信号指示检查等,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4.5.7漏电保护器的定期试验每年一次,内容有:

绝缘电阻、装置性能、动作特性等以及各级漏电保护器的模拟漏电保护动作试验,试验由热电车间负责完成,并记入实验台帐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台帐。

4.5.8做漏电保护器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接触零线做动作检验。

4.5.9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4.5.10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后,经检查若无明显故障,允许进行一次合闸试送,当试送不成功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电,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将漏电保护器退出,强行送电。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检修漏电保护器。

4.5.12热电车间应开展对电工的漏电保护方面知识培训、并纳入电工的年度培训的考核。

4.6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

4.6.1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规定和要求进行。

4.6.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5、附录:

5.1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略)

5.2漏电保护器试验记录表(略)

通信楼安全管理规定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7FD4E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为了确保通信大楼保密、安全、畅通、生产环境的整洁,创建标准化管理文明楼院,特制定以下通信综合楼的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在本楼(院)工作的各单位、班组人员进出楼(院),应自觉佩戴工作牌,无佩戴者门卫可不让其入内,外来临时办事人员需到门卫登记后,由相关接待单位人员领入。

2、非在大楼(院)内工作的人员或无关人员以及需进楼(院)安装工程或维修人员,需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出入门证,并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楼(院)内施工。

3、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大楼各房间内会客(包括亲属子女)也不得把与生产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外来人员需联系与业务等有关的事宜,由门卫通知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楼。

4、为了保证通信楼内通信设施的安全,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进入楼内,严禁各工作场所用电炉子、加热棒等取暖做饭和乱拉临时电源线。

5、通信楼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机房内,若发现有吸烟或乱丢烟头,扣罚有关单位或个人1000元人民币。

6、楼内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每名员工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并能会正确使用。

7、楼内建筑物不得随意更改,墙壁不得乱涂、乱画、乱挂,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特别是相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不得向窗外或从阳台丢物倒垃圾,各通信机房必须严格执行出人门管理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8、通信楼是我公司通信要害部位,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除值夜班人员外,其它人员均不得在通信楼内住宿。

9、为保证制度落实,严明纪律,以上规定作为对通信楼内各单位检查考核的一项依据,若违反其中条文规定(除第5条外)扣罚相关单位或个人500元人民币。

以上通知请全市各通信机房、相关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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