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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

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

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的: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3、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

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

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

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4、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

  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

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

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

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

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

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

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5、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

西周法律规定:

凡拾得遗失的财物。

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

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6、简述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7、简述西周“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

”也叫“三不出”。

  8、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9、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

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

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0、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

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11、西周的立法概况。

  

(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

  

(2)吕侯制《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

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12、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所有权制度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A、土地所有权制度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B、其他所有权

  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C、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

  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

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

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2)契约关系

  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

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

  A、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

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

  B、债务契约

  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

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租赁契约

  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

  D、损害赔偿

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叔向写信给子产,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并发出感慨:

“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孔子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

还说: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

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法经》的阶级本质。

  

(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什么是“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简述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统治者已经懂得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秦简《田律》里规定:

  

(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人死做棺材,砍伐所需木料不受季节限制。

  

(2)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6.简述秦朝关于农业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始皇即位以后,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秦简《田律》里规定:

  

(1)下了及时雨和和谷物抽穗,应及时书面报告受雨和抽穗田地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2)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3)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要报告受灾田地的顷数。

  (4)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8月底以前送达。

  7.简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规定:

在出售的商品上要系签标明价格。

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标价。

  《关市律》规定:

要当着买主的面将钱放进小孔瓶中,否则罚一甲。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货币有三种,即钱(铜钱)、金(黄金)、布(布帛)。

黄金贵重,为“上币”;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但在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

《金布律》规定,钱十一折合一布。

规定布的规格是“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

为保证铜钱和布帛的正常使用,规定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

  (3)规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工律》规定:

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误差,但误差不能超过千分之四。

当时衡制统一标准一石是120斤,合1920两。

误差不许超过8两,否则主管官吏要赀罚1盾,如果超过16两,则罚一甲。

  8.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1)关于产品规格。

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

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9.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一是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秦朝建立后把原来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2)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加强立法,要求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造成“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两汉的法律形式。

  

(1)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

  

(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秦代时曾称“廷行事”。

  (5)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当时有一些律学家对律文作了逐章逐句地解释,对符合朝廷要求的解释被采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2、九章律的简要情况。

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部分。

  3、两汉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即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在上述年龄段内根据所犯罪行,一般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问题。

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指新颁布的法律法令,不适用于颁布前已经发生的行为。

这一原则确立于汉成帝时期。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4)先自告除其罪。

自告即自首,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罪,但"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4、春秋经义的含义。

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5、两汉的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在土地和其他财物的继承上,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6、两汉的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

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7、汉朝的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8、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

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9、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

其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0、汉朝的诉讼制度。

  

(1)告劾——汉朝的起诉称作告劾。

一是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二是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劾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告劾的限制——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对贵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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