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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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一】

  

考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

  2)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一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

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

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的。

  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是(  )。

  A.《证券法》

  B.《公司法》

  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D.《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答案】C

  【解析】A、B项属于法律;D项属于自律规则。

  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有社会规范均靠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考点: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

  确认性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

  纵向法律关系:

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平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之间不具有隶属或服从关系。

  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

  双边法律关系:

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

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

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考点:

法规概述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和修订。

  依据《公司法》的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相继颁布了四次司法解释,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现行《公司法》全文共13章,218条,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和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三)公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

  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司法解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

  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

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

总论

  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

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

  2、股份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

  两种公司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动性上。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例外允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3)认缴资本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应当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考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经营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1、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考点: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种类

  1、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考点:

法律责任

  

(一)主要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

  1)公司不依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

证券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持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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