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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

《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选细则

一、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一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称“普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特困生”)。

第二条学生能够证明其本人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

(二)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城镇低保家庭;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条普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二、认定程序与建档

第五条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

第六条每学年末,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应如实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每年10月中旬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评议、审定、调整时间。

第八条贫困生评定的程序为:

(一)经济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工作安排组织填写、收集《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经济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辅导员主持召开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初评结果审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汇总、复核。

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给经济学院。

经济学院学工办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附件1),同时将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录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经济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专人、专柜管理,以便及时整理档案,以备查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采取动态管理,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辅导员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辅导员、学生干部认真学习认定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掌握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要求,有理有据的开展认定工作。

并且要深入细致地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重点关注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加强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辅导工作,鼓励他们树立信心,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困难,消除心理负担。

 

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奖励标准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一等奖学金标准以上。

三、送审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送审材料包括:

(一)经济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成员、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二)参评学生申请书;

(三)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经济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四)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并将推荐学生着重标记(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六)《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经济学院评议会议记录》

(七)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获奖栏”顺序排序;

(八)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经济学院归档保管五年。

第五条经济学院必须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不接受手写版,必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务必认真阅读填表须知。

“申请理由”栏200字左右,“推荐意见”栏100字左右,“院系意见”栏30字左右;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四、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可享受荣誉)。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严格按照附件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认真如实地填写。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济学院负责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经济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经济学院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奖励标准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第二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二等奖学金标准以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送审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送审材料包括:

(一)经济学院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二)《2016-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三)参评学生申请书;

(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5);

(七)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经济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八)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并将推荐学生着重标记(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九)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经济学院归档保管五年。

四、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

第七条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济学院负责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经济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一、奖励标准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具体分为两档: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特困生)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普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送审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送审材料包括:

(一)经济学院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二)《2016-2017学年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统计表》(附件6);

(三)《2016-2017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7);

(四)公式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以上原始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阅后退回经济学院归档保存。

四、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每学年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济学院负责提出本院当年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以饭卡方式按月(分十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经济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三)被资助人私自出售个人饭卡中资助金;

(四)以助学金请吃,购买高档用品。

西安财经学院

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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