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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

(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

(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

(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

(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

(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

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

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

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

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金石坚李颜强 徐良 冯长海 王昌遒

高勇陈云玉 顾军 沈余生 孙欣华

李建勋 邵山 曹开朗 王启 李猷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曹永根

杨永慧 吴珊 樊金光 周也路 刘正

郑海燕田大栓 张琳 王广柱 韩建平

徐静 刘军 吴国奇 李绍海 王华

牛铭昌张力平 边树奎 苏国荣 陈志清

缪德伟 王晓香 孟光 孙建勋 沈伟康

第1章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

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

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reference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0.10罗加指数Roga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0.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12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stabilityof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3气焦gas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electric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调峰气peakshaving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6计算月design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0.17月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monthlyconsumption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日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dailyconsumption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9小时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hourlyconsumption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

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

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0.22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

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buildingadjacenttobuildingsuppliedwith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单独用户individual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0.28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CNGcylinderstrucktransportation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storedanddistributed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stationforCNG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petroleumgases(LPG)supply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LPGstored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LPGfilling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fuelgas)mixingstation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LPG-air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全压力式储罐fullypressurizedstoragetank

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2半冷冻式储罐semi—refrigeratedstoragetank

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3全冷冻式储罐fullyrefrigeratedstoragetank

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4瓶组气化站vaporizingstationof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

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bottledLPGdeliveredstation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0.46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2.0.47液化天然气气化站LNGvaporizing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satelliteplant)。

2.0.48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0.49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0.51钎焊capillaryjoining

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入要被连接的两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

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用气量

3.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

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燃气质量

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

应能察觉。

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第4章制气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2煤的干馏制气

4.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25%;

坩埚膨胀序数11/2~4;

葛金指数F~G1;

灰分(干基)<25%;

粒度<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

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10%;

粒度15~50mm

热稳定性(TS)>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24%~32%;

胶质层指数(Y)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28~33mm;

粘结指数58~72;

水分<10%;

灰分(干基)≤11%;

硫分(干基)<1%;

粒度(<3mm的含量)75%~80%。

注:

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

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

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4.2.5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3;

5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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