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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诉讼案例

银行贷款诉讼案例

篇一:

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诉讼案例

案例一:

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规矩,出借人还应提供支持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进行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出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21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寿某独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到期日不良贷款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21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21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21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21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写明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21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陈某并分担违约金、律师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杨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讲,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一分钱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而在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其在2021年12月7日之后的4天时间里面准备了600万元现金,其中150万元是于2021年12月11日从开展合作银行的帐户中取出,另外的450万元有些是本来箱子就放在保险箱中的现金,有些是向朋友借的,具体向谁借的则拒绝陈述。

三、从款项交付的投资过程来看。

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是在2021年12月11日下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中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三个黑皮包装,每个皮包20捆,由陈某拿两包,郎某拿一包,但其关于如上现金交易的过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在现代银行业务如此便利便捷的今天,而金某是经商多年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竟然采取如此简便的定价方式交易方式,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借款的当天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但是对于如此大额款项为何采取现金方式交付,金某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

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代理人陈述,借款时金某记账提出要转帐给张某,但陈某表示其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如转帐可能被法院冻结,故要求金某以现金这种方式交付。

法院向金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金某自白其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

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自辩,是陈某说要现金,不能转帐,并且对于胡某在法院是否涉及诉讼法院并不知情。

即使如金某所陈述因陈某涉

及诉讼不便直接打入其卡中,也完全可以采取转帐至非陈某开户的帐户进行交付,更何况赵某是为承建**集团厂房所需资金而借款,所借款项不可能出现一次性银行贷款用完,按照常理,如此高息大额的款项不可能现金存放于家中,自然还是要存入银行的,故金某陈述关于陈某要求现金交易的理由或者其自己喜欢现金交易的由而均不符合常理。

五、从金某的出借动机来看,也与常理不符。

据金某陈述其之前张某并不认识陈某,只是终于经郎某介绍陈某向其借款后才认识,而对胡某的资信情况,只是通过介绍人郁某了解了一下,并未实际考察、核实,对担保人**公司、寿某大体上的债项情况也未实际核实,且其表示只是为了赚得2分的月息,就同意出借给陈某600万元。

为了赚取2分月息,金某就如此商人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显然不符合其经商多年的轻率地身份,况且据金某本人陈述,其出借的600万元借款部分是向朋友所借。

为赚取2分月息,通过向朋友借款来出借给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显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六、关于金某除非认识陈某、寿某。

第二次宣判开审中在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属于杨某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众所周知金某辨认错误。

金某对此的解释是自己老花眼所以认不出来,但是在辨认阶段,金某在庭上直接同时指出照片下面的编号。

如果其难以看清照片的话,对下面细小的编号不可能快速的指出。

显然,该解释不成立。

对于担保人寿某,因金某只见过错误一次面以致生疏不能辨认正确尚可理解的话,但对于向其借款600万元且两次会面超过两个小时的借款人都错误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金某在庭上多次认识表示见识陈某,臆测对此问题的合理解释只能是金某并未见过陈某本人。

综上,金某主张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陈某600万元借款,凭证但其仍未提交相应的交付凭证,结合其庭审陈述亦无法证明之间与陈某其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600陈某万元借款交付给胡某的事实。

因此,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驳回金某的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就当事人所争议的本案所涉600万元借款有无交付问题,虽然金某提供相同落款时间了的借款协议和收条以证明已经交付,但在以600万元现金直接进行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金某未提供吴某充分证据证明该600钱款万元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和现金来源,且其在一审中就该两问题前后几次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

同时,金某虽主张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但其在一审庭审中虽然将陈某的照片辨认黄某错误,将一张明显比陈某年轻漂亮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是陈某的照片,说明金某其实并不详细描述认识陈某,由此,其关于在自己的办公室将600万元现金交付于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某上诉主张,用以对比照片的陈某的户籍资料未经其质证,但一审庭审中,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将陈某的户籍证明原件作为了证据出示,金某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只是辩称自己是老花眼,因没有带老花镜,所以对生活照辨认不清。

综上,金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陶凯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诉权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据此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叶某诉曾某民间融资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出借人明确要求以贷款人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绝不能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普通法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行为相应过错。

二、对借款交付的金额有合理异议时,应由出借人对所主张借款金额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晚,案外人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作担保人。

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更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曾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更曾某请求,更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

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转交潘某借款40000元。

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

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放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虽然曾某辨称自己只是受案外人中曾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债权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

故从已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各方宣告成立。

双方都认同借款会发生在12月,而非借条上载明的7月12日,但对具体生效日期均不能确定。

叶某根据提交的医保卡客户查询单,主张2021年12月27日取款55000元,并加上5000元现金,是交付借款的银行贷款。

但查询单显示,该笔交易是售票处发生在银行营业部窗口、现金支取而非ATM机取款,与叶某、曾某都称借款遭遇在晚上、是从ATM机取款的供词不符。

故对叶某该和平主义不予采信。

先后某辩称叶某没有不是交付借款,但又提交了潘某所所写材料并认可材料的真实性,该材料中潘某宣称收到借款40000元。

曾某与马某是准备结婚的恋人,而且是一同去向叶某借款,填写借条时两人都在场,其对借款交还给潘某有指示,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其盖然性较大,故可以认定借款前述已实际交付40000元。

对其余20210元是否交付,叶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

外在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更多借款时生效,故应认定叶某、曾某之间借款4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综上,对叶某要求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能够认定交付的4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余难以认定的20210元,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一、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陈金奉庞某诉孙某政策法规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

电话录音、证人自述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鉴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庞某提供了直接提供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

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作出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开始执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庞某主张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履约并向孙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应由庞某承担依此举证的举证责任。

从一般情理分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是一种已被大

众熟知和认可的方式,庞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通常来说具有比毕竟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

根据庞某的陈述,庞某和孙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外,其他并无经济上的往来,可见双方之间的交往并不密切。

根据法庭调查,庞某自认在其工作的林明公司的年收入为2万至2.5万元之间,庞某将其近一年的年收入出借给一个从未与之再次出现过经济往来的同事,而未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显然有违常理。

另庞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也均在各异方面存在缺陷,故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

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唐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须要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多年以来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出庭作证答辩,放弃了对观点庞某论点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和平主义鉴于庞某关于利息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庞某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孙某归还庞某借款2万元。

案例四:

傅某诉席某、方某、汪某、叶某、胡某、范某商业性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守方夫妻一方以某项名义所负债务”不能限定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单独名义所负债务。

夫妻第九一方与他人互助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债务,也属于“守方夫妻一方以某项名义所负债务”的范畴。

二、夫妻一方以母子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家庭经营,后向他人借款用于归还该用做银行贷款,该借款应认定为家庭经营所需,以此认定借款为评定夫妻共同负债。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席某、汪某、杨某胡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开化县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其后该行分别向三人发放了每人5万元小额联保抵押贷款,共计15万元。

为归还上述15万元贷款,2021年10月18日,席某、汪某、胡某三人向傅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定于2021年10月20日前归还。

借款到期后,席某、汪某、胡某均未归还傅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

该笔借款发生净额在席某与方某,汪某与叶某,胡某与范某婚姻关系科灰藓期间。

2021年4月7日,方某与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21年4月16日,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席某、方某、汪某、叶某、胡某、范某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讯认为:

傅某与席某、汪某、胡某之间的明清两代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则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席某与方某,汪某与叶某,胡某与范某系夫妻关系且财政赤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傅某的诉讼请求放任,予以支持。

判决:

席某、方某、汪某、叶某、胡某、范某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傅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方某告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本案讼争贷款是席某、汪某、胡某合资三人共同合营向傅某借款,该债务是偿债合伙债务而而非个人债务,且席某向傅某借款时方某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外债。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傅某对方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分析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讼争本案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人周某主张本案讼争借款系席民族自决某等三人的合伙债务而并非席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视为个人债务也不应将汪某、

胡某的负债视为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投资回报率系相对于夫妻彼此间负债而言,并非与“合伙债务”对应的“个人债务”同一涵义。

且从个人合伙的前述法律规定来看,合伙之债亦可由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财物承担。

从2021年10月18日的借条来看,席某、汪某、胡某所在位置均在借款人一栏处签字,且席某、汪某、胡某对本案讼争借款系用于信贷业务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归还联保贷款的事实亦予认可,席某、汪某、胡某理应对本案讼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从办理小额联保贷款的过程来看,席某、汪某、胡某三人组成联保小组,其中任一小组成员借款的中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某、叶某、范某承诺为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叶某、胡某、姜某对该事实均予认可,方某在主张虽商业贷款申请材料上其本人的签字为席某找他人代签,但结合傅某提供更多的《融资租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和各方当事人的供词,应视为傅某已经举证证明本案讼争欠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

据此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来某诉韩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村委会出具证明表明非婚生子借款人与其配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人多年未归家,借款人未尽家庭义务,法院经过走访了解到的印证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能相互情况。

结合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来往的过程,确定应当能够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外观表象出借人其二人未共同生活。

反对故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在其原告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该主张。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韩某向来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兜售贩卖茶叶缺乏资金纵使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归还,然韩某至今未归还借款。

韩某与林某曾系夫妻关系。

韩某自2021年离家,经常租住在来某开办的旅馆内,不尽家庭义务,并曾赌徒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罚。

韩某与杜某于2021年7月15翌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庭审中,来某其在起诉状上确认的借款时间,认为借款分四次借取:

第一次是2021年3、4月份,借款金额为10万元;第二次是在此后10天左右,借款金额为5万元;不下第三次是在随后一个月不到,金额为15万元;第四次是在此后半个月没到,金额为10万元。

二审中,法院对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村民及村委会进行了走访,均证实韩某、杜某长期分居,韩某多年未归的事实。

来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杜某就40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

韩某认为4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观点缺乏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韩某理应按照其承诺,在2021年1月前将40万元借款返还给来某。

韩某未依其承诺返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来某要求韩某归还40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支持。

涉案债务虽系在韩某与杜某夫妻关系存续续存期间发生,然现有证据显示,韩某与杜某长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欲求家庭义务。

韩某的家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与来某开办的旅馆并不太远,韩某却经常租住在来某开办的酒馆内,该事实也显示韩某与杜某的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

涉案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第一笔10万元借款未清偿的情形下,来某又连续三次出借给韩某借款,出现明显也与正常的借款行为还款不同,然来某对此也没有合理的令人信服的

篇二:

外资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又可降低成本,提高采油效率,整体而言非常广阔。

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与华北油田及大庆油田的供货提供服务合同,以及在大庆油田需要进行小批量实验的效果报告。

按照XX公司提供的前景预测,此项产品可实现年销售收人1.14亿元,利润5000余万元,发展前景极为谨慎。

该公司申请贷款核发用途为采购原料,委托华北柴油机厂进行产品生产。

按照XX公司与华北油田物资公司签订华北石油的3000台销售合同,总销售额达1740万元,用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有一定的把握。

此笔贷款由XY集团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信贷员的实地调查,该集团下属多家企业。

报表显示该集团2021年末总资产3001万元,所有者权益2021万元,当年经营收人2544万元,利润243万元。

因此,信贷员确定确认该企业具备担保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

西城集团提供担保后,又要求XX公司设定了反担保,反担保物为XX公司有著集团的明末蒙古王碧玉镯,该反担保物经北京东方新资产投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10日评估,价值人民币800万元。

按照当初设想,该贷款项目可实现年销售收入1.14亿元,加上XX公司原有每年几千万元的销售收入,可为A地方银行增加存款和结算,综合效益显著。

同时,XX公司还答应帮助联系地市邮电局、市社保局的存款,西城集团也承诺将其部分存款存人A银行,合作前景非常乐观。

二、事件过程

XX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A银行特别强调贷款申请后,A银行即派信贷人员对该的借款资格、借款原因、贷款用途、银行贷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担保人情况或进行了调查,对相关材料采取了核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了油井除蜡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8月中旬对基金管理加工单位——华北柴油机厂进行踏勘实地,确认该厂正在为XX公司小批量试生产油井除蜡器,受托方具备加工技术储备。

信贷人员又对担保企业进行了实地核保。

8月26日完成调查报告,上报计划信贷处。

计划信贷处初审后认为,采用专利技术生产的油井装配除蜡器属非明晰产品,其性能和市场潜力存在因素不确定因素,XX公司在A银行的结算量很少,预期效益不佳,此科研项目被暂时搁置,并要求XX公司母公司提供大庆油田使用该产品的技术简报。

其后,经办行与计划信贷处进行了几次讨论,XX公司也多次找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于2021年12月7日将一份大庆油田下属某采油分厂报告书的使用技术报告(复印件)提交A银行。

信贷人员根据补充调查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重新重新提交了银行信贷调查报告,对该贷款给与的安全性给予肯定,同意贷款600万元,期限一年,无保留意见。

计划信贷处12月19日签署意见,建议分笔发放,交贷款审查处审查。

贷款审查处未各异提出不同意见,同意提出申请贷审会审议。

2021年1月7日,贷审会全票通过多数票对该贷款项目的审议,要求贷款后企业增加结算量,把基本交易结算户转到A银行。

计划信贷处于2021年1月8日签发《贷款通知单》,并与有关企业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然后分两次发放了600万元贷款。

从材料记录看,此笔贷款的贷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没有落实。

在长达一年的贷款其间内,既交由没有到委托加工企业点选生产情况,也没有一下核实除一会蜡器产品的使用情况,在信贷档案中未见有信贷检查记录。

企业后来对A银行信贷人员实地检查要求的一再推卸责任推脱和阻挠已是明显的风险暴露,可惜一直未引起A银行高度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实际防范措施,及至到2021年四季度跨国企业付息困难时,才使风险因素浮出水面。

但此时距离贷款到期已不足20天,企业账户根本无资金可供还贷,企业领导也闭口不谈还款问题,合作诚意全无,A银行只能眼睁睁等待贷款退款。

贷款逾期后,A银行分析了多种清收措施,但金融资产都因没有掌握企业实际资产情况而无法实施,而此时XX公司已完全拒绝合作中。

迫于无奈,A银行于2021年3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到工商局查询登记档案时才发现,XX公司因为没有参加2021年注销工商申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清算程序。

2021年5月30日中院以经初字第034号判决书判令XX公司偿还A行贷款本息,担保单位西城集团需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XX公司无实际可执行财产,贷款的收回只能依赖于执行贷款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A银行还应担保单位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反银行保函——蒙古王碧玉镯进行了稀缺性重估,经天津文物专家鉴定,该杨衡根本不是什么古玩,而是2021年以后的传统普通玉雕,这只原评估800万元的所谓“古玩”,市场价值不超过50元人民币。

由于单位顾及银行与贷款单位的复杂关系,贷款的回收具有一定的难度。

案例评析:

1.通过分析,我们诱因认为该贷款普遍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贷款前,未对借款企业领导人的信誉和品质进行必要的调查,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二次污染。

据事后了解,借款人与A银行出现信贷关系前,在其他行已有不良记录,企业领导人极差的社会及金融机构信誉极差,存在骗取银行贷款嫌疑。

(2)信贷调查拖沓。

一是该公司2021年即被吊销许可证,实际经营社会活动已然停止,但A银行对此一无所知,并于2021年1月8日和3月1日发放了600万元贷款。

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如此严重问题竞未能发现,直至2021年3月贷款出现风险通过法律程序保全资产时才发现。

二是该公司连正常的经营场地都没有,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资产情况不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没有深入分析,以致A银行为保全债权执行该公司目前资产时,却不知道该公司有何资产,存放何处。

(3)油井除蜡器产品产品是一个及非成熟产品,A银行对其性能和市场前景知之甚少,没有到

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咨询专家意见,也没有到产品系列产品使用单位实地调查,只是听凭企业介绍。

对该项目的信贷支持扶助类似风险投资,不会符合信贷安全性的要求,该信贷投放决策本身就带有很大的较大盲目性。

(4)贷后管理形同虚设。

虽然本笔贷款自企业申请之日起就套取存在银行贷款的重大嫌疑,但A不可否认银行贷后监督不力却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按照A股份制银行规定进行信贷检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降低可能会减少甚至避免贷款损失。

在该笔贷款后发放后的两年时间里,银行未对企业经营情况管理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该企业一直称已向大庆油田发送快件,预计今年很快即可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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